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财产权保护的正义之维
范亚峯

(原载《经济学消息报》)
财产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财产权保护,不仅是私有财产的制度化与合法化,而且肯定了公民个体独立人格的价值与尊严。中国宪法以宪法规则的形式肯定公民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这使得公民的主观权利得到客观法的承认,从而使得用法律调整公共之域中经济系统与政治系统的运行逐渐成为可能。用宪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具有建构主体的意义,它将提供法治秩序的自体再生的新起点,宪法规则所导致的法律的自体再生将可能演进出中国新的生活模式,也就是新的宪政秩序。就这一点而言,用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现代社会是一个日益复杂、功能分化的社会。社会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如自由、平等、博爱、和平、正义之间并非没有冲突、完全和谐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基本价值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法律对于社会利益与价值的调整只能是寻求恰当的综合平衡。宪法保护私有财产,不仅要实现公民自由权利,也要捍卫社会的平等和正义价值。财产权制度要关注社会的自由、平等与正义价值,这是法律在作为制度之外,其作为规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内在要求。
宪法对于社会诸种价值的调和是通过宪法程序实现的,宪政的正义乃是一种程序的正义。宪政正义调和自然法与实在法、法与法律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张力,融实质的正义与形式的正义于一身,以天道的正当性与人民主权的正当性,肯定个体的人格自主,保障并提高公民实现正义与善的道德能力,维护个体的意义之域不受公共之域的经济、政治系统的殖民化压迫;宪政正义还通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联邦制等社会决策程序,沟通经济系统、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系统的整体平衡与社会正义的实现。宪法对实质正义的保护是通过公平正当的程序实现的。它通过广泛的程序保护,并且通过设计一个更完备的计划来确保作实际选择时,立法、行政、司法等宪法决策程序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对所有人开放,而决策者有责任考虑所有受决定影响的人的利益。宪法通过构架决策程序如立法、行政、司法程序等以努力确保:首先是每个人的利益在实质性决定上都得到实际的或实质的代表;其次,公民参与的程序不会被操纵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操作中不应出现、理论上不可允许的歧视。由此宪法应当是一种政体程序,而不是意识形态;宪法应主要致力于建立程序与结构,而不是对实体价值的识别与保护。宪法规定的权利应主要是程序性权利,而不宜过多涉及权利的实体内容。如可在宪法中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可剥夺公民财产。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条款,也应是高度抽象的,具有可解释性与可操作性,而不宜成为新的政治宣言。
反对财产权入宪的理由之一是,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巨大变化,财产权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宪法对于财产权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而是施加了一些限制。然而,宪法给予财产权的限制,与是否在宪法中规定财产权保护条款,乃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先有宪法规定,后有法律限制,这是一个逻辑上与时间上明晰的问题。反对财产权入宪的另一重要理由乃是,现实中存在公民私有财产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中国宪法如何建立公平的宪政程序,以恰当保护公民的财产,同时实现社会正义,不使财产权入宪成为对实质不正义的宪法承认,这首先是需要公共讨论的问题,其次是一个宪法正义的司法操作问题。为此,中国宪政建设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关于宪政问题的公共论坛,吸取中国民众关于问题的观点与意见,通过民主程序凝聚宪政建设的共识;其次,财产权入宪,就与宪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相联系。当然,当前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时机并不成熟,但是在宪政公共论坛中形成关于宪法与宪政问题,如财产权与违宪审查问题等的广泛讨论,可以推动中国公共领域的建立,积累中国宪政建设明智、审慎的政治智慧,协调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保护并鼓励中国民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化解社会的非政治化所积郁的怨恨、冷漠与麻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