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

中国社会科学院 高全喜

内容提要:

本文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意义,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一种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与宗教或社会治理与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它已经超越了狭隘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而触及人类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人权问题,政治制度问题。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使得美国在政治制度上有效地解决了欧洲历史传统上的重大问题,是美国宪政带给人类文明世界的一个最重要的和最伟大的礼物,这一点不但对于西方社会具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社会,对于我们如何审视和解决中国现代社会中的政教关系问题以及宗教自由问题,都具有着借鉴作用。

关于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多方面的意义,关于基于第一修正案美国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司法判例,以及围绕着它们进行的各种研究分析,可谓汗牛充栋,对此我并不准备多说,我想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第一修正案所具有的政治哲学意义,或者说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我认为第一修正案所具有的政治哲学的意义,大致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第一修正案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第一次以明文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政教分离的政治原则。

我们知道,政教关系是西方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一个及其复杂而又重要的关系,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必然面临这个关系问题,而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张力关系,实际上也构成了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标准。因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方面是人作为灵性的动物,有着某种精神上的追求与寄托,其核心的支撑便是宗教信仰,这就构成了所谓政教关系中的宗教的维度;另一方面,人又是一个政治性的动物,或社会的动物,从一开始就是以参与社会或以某种社会共同体的组织方式而存在的,这种社会构成形态也就成为政教关系中的政治的维度。在人类历史上,严峻的问题在于宗教与政治或者人的精神治理与人的社会治理,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那种政教合一的人类生活形态虽然在历史上曾经存在了相当的一段时间,但随着历史的变化时至今日已成为过去。宗教与政治的分离,甚至相互矛盾与冲突,这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以来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所谓现代性的一个突出标志。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大社会冲突,乃至战争都是因为这个关系出现问题而引起的,无论是国内战争和国际战争,政教关系都是其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一种宪法的形式解决了政治与宗教或社会治理与精神治理的关系,从而为人类历史展开了一个新的方向。所以,我认为这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具有的政治哲学的首要意义。

第二,政教如何分离?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其实早在古代和中世纪关于政教分离也都有过大量的论述,所谓耶稣的归耶稣,凯撒的归凯撒,所说的也是分离。但是,我们看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与它们不同,它是以一种完全新的方式解决了这个复杂而又及其困难的政教关系问题,具有着三层政治哲学的含义。

第一层,它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一种基于公共政治领域的分离。也就是说第一修正案所说的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分离,也并不追求这个不可能达到的人类社会的深层问题,或许政教从根本上来说是无法分离的。在此所说的分离只是在一种公共政治的层面上,在一种宪法所调整的国家治理的制度框架内的分离,所以这种分离是一种有限的分离,一种消极性的分离,一种通过分离而把人类社会的巨大的矛盾和冲突限定在一个范围内加以消减和弥合的政治策略。所以,对于这种政教分离我们应该意识到它的公共政治层面的基础平台这一根本特性,否则的话就是对于政教分离原则的误解。

第二层,有限的分离,或者说公共政治层面上的政教分离之所以能够成为可能,而且从历史上看它确实在美国乃至在整个近现代的人类政治文化中实现了,我们看到,时至今日世界范围内,真正行宪的社会体制中均有效地解决了政治与宗教的大规模的冲突,避免了可怕的灾难,主要的是依赖于政教分离的两个基本原则,而这两个原则恰恰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体现出来的两个原则。

我们知道,就是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全文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句话实质上包含两层含义,又称两个分句。第一个是设立分句,指的是国家不得制定设立宗教的法律这一层意义,或者说,不得设立国教;另外一个分句是自由实践分句,指的是国家不得设立限制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或者说,宗教自由。第一修正案的这两个分句实际上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原则,第一个是国家不得设立国教的原则,或者说它抛弃了西方传统中的那种政教合一的国家制度,确立了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政治的治理机构,应该与宗教分离,对宗教采取不实质介入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没有权利或资格在宗教事务中担当仲裁者的地位,它所治理的只是社会公共事务。第二个原则是宗教自由的原则,也就是说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宗教机构或信众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实践,公共权力不能加以限制。在此,关于人的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的基本的权利又得到了新的落实。

总的来说,第一修正案的两个分句表现为一个完整语句,其两个原则即不得确立国教的原则和宗教自由的原则,对于政治权力和宗教两个方面,都具有限制的意义。一方面它是对宗教的限制,要求宗教不得僭越,成为国教,另一方面它更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即不得限制宗教自由,进入人们的信仰领域。所以说,第一修正案的政治哲学前提是人权原则,它的政治制度前提是宪政原则。

第三层,第一宪法修正案的两个原则又不是截然对立的,它是一种新的综合,也就是说第一修正案的两个原则相辅相成,两个原则的平衡与协调,构成了宪法修正案的完整性,而正是这种完整性及其内在的张力使得美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中能够灵活地根据现实的情况而加以处理。历史的实践证明,美国二百年来政教关系一直能够健康的发展而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其关键也正在于这个修正案所包含的两个原则的丰富性以及内在的张力所构成的一个完整性。

对于第一修正案,在美国的司法历史上来看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此,有学者归纳为分离派、协调派和中立派三种。也可以分为保守派、改革派和综合派三种,保守派以严格遵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两个原则的具体条文为特征,改革派则力求在两个原则中分清主次,而区分的标准又与现实社会的问题互动,但相对来说,综合派是美国宪法实践的主流,从美国建国初期到本世纪以来几次著名的涉及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司法案例来看,基本上是一种综合派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态势。总的来说,第一修正案是一个在两个原则的张力下保持着平衡并在现实的背景下随时可以调整的一个完整性的法律体系,从某种意义说,理解这个完整性是美国司法实践的最高智慧。

第三,第一宪法修正案通过不得设立国教和宗教自由这两个原则对于政教关系的解决方式,具有着深远的意义,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它已经超越了狭隘的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而触及人类社会乃至人类文明的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如人权问题,政治制度问题。而其中说到底,最关键的是触及有关人的社会治理与精神治理的方式问题。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宗教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使得美国在政治制度上有效地解决了欧洲历史传统上的重大问题,是美国宪政带给人类文明世界的一个最重要的和最伟大的礼物,这一点不但对于西方社会具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的中国社会,对于我们如何审视和解决中国现代社会中的政教关系问题以及宗教自由问题,都具有着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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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是作者参加2004年10月18—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宗教所与美国埃莫里大学主办的“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会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