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哈贝马斯著 曹卫东译

社会行为,目的行为以及交往

  马克斯·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经验问题,亦即一开始就处于开放状态的问题:传统世界观瓦解之后,三种合理性彻底分化了开来,那么,这三种合理性为何没有在现代社会生活秩序当中找到同等重要的代表制度呢?为何没有对日常交往实践产生同等重要的规约作用呢?而韦伯用他的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预断了这个问题,即:只有从目的理性的角度出发,社会合理化的进程才会进入我们的视野。因此,我想来讨论一下韦伯的行为理论在概念策略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并把这一批判当作我的出发点,进一步分析交往行为概念。

  我在讨论过程中将不涉及英国语境中分析的行为理论(analytische Handlungstheorie)[1]。英国的行为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在其他地方[2]曾有所借用。这些研究虽然不是铁板一块,但有一些共同的地方,比如:有共同的概念分析方法,对问题的把握相对而言也都比较严格。分析的行为理论对于阐明目的行为的结构是很有启发的。但是,它过于局限在一个孤立行为者的原子论行为模式上,而忽略了人际关系赖以形成的行为协调机制。分析的行为理论从一个实体世界的本体论前提出发,来构建行为概念,而忽略了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对于社会互动至关重要。由于行为被还原成了对客观世界的有意干预,目的-手段关系的合理性也就走到了前台。最终,分析的行为理论还认为,它的使命就在于从元理论的角度阐明基本概念;它没有注意到,行为理论的基本立场具有重要的经验意义,所以也就未能与社会科学的概念建立起联系。分析的行为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哲学问题,但对于社会理论来说,这些问题都过于一般。

  在分析的行为理论范围内,经验主义所展现还是过去的老一套;比如:什么精神与肉体的关系(唯心主义 vs. 唯物主义);什么理由与原由(意志自由vs. 决定论);什么态度与行为(客观主义的行为描述vs. 非客观主义的行为描述);什么行为解释的逻辑学意义;以及因果性、意向性等等。归结起来,分析的行为理论是重新拣起了前康德主义意识哲学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但并没有触及到社会学行为理论的基本问题。

  社会学行为理论应当把交往行为当作起点:

  "行为协调的必然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进行一定意义上的交往,而如果想把行为有效地协调起来,以便能够满足需求,则又必须进行交往"。[3]

  在交往行为理论中,语言沟通作为协调行为的机制,成为了关注的焦点;而分析哲学的核心内容是意义理论(Bedeutungstheorie),它为交往行为理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也展现了广阔的前景。这里所说的还不是那些跟行为理论息息相关的意义理论命题,也就是说,还不是意向主义的语义学(intentionale Semantik)[4],它的创始人是格里斯(H. P. Grice)[5],后来又经过了刘易斯(D. Lewis)[6]的补充,并得到了席福(St. Schiffer)[7]和贝内特(J. Bennett)[8]的加工发展。这样一种唯名论(nominalistisch)的意义理论不能用来解释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的协调机制,因为它一意孤行,坚持用因果行为模式来分析沟通行为。

  意向主义语义学所立足的是一种反直觉的观念,即:对符号表�"x"的意义的理解,可以还原为对言语者"S"的意图的领会,因为言语者借助于符号让听众"H"去理解一些东西。这样,一种派生的沟通样态就被装饰成为了沟通的原生样态。而派生样态的沟通本来是言语者在直接沟通发生障碍的时候才会采用的。意向主义语义学把符号表达"x"的意义,还原成了言语者用"x"所给出的直接或间接的意图。意向主义语义学的这一尝试未能取得成功,因为听众所要理解的是两样东西,一方面是理解言语者"S"使用"x"的意思,即"x"的意义,另一方面则是要认清言语者"S"使用"x"所追求的目的,也就是说,言语者通过他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当听�"H"认清了与他交往的言语者"S"的意图,并领会了贯穿在言语者"S"交往意图中的真实用意,言语者"S"才有可能成功地把意图展现出来,即让听众"H"去理解意义。仅仅认识到言语者"S"的交往意图,听众是无法理解言语者"S"的真实用意的,也就是说,他无法理解言语者为什么会与他交往[9]。

  对于交往行为理论具有建构意义的,只是那些关注语言表达结构的分析的意义理论,而非关注言语者意图的分析的意义理论。当然,交往行为理论所看重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借助于沟通机制把不同行为者的行为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使这些行为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范围内组成一个网络。就交往行为理论的这个问题而言,卡尔·毕勒(Karl Buehler)的工具论模式(Organonmodell)具有典型意义。毕勒[10]的出发点是关于语言符号的符号学模式,言语者(发送者)使用语言符号的目的,是要与听众(接受者)就对象和事态达成理解。毕勒区分了使用分号的三种不同功能:

  (a)表现事态的认知功能;
  (b)交代言语者经验的表现功能;
  (c)向接受者发出要求的召唤功能。

  因此,语言符号同时承担着三种功能,分别表现为:符号(Symbol)、表征(Symptom)以及信号(Signal):

  "作为符号,它所依据的是对对象以及事态的分类;作为表征,它所依赖的是发送者,它表达了发送者的内心;作为信号,它所依靠的是对听众的召唤,它象其他交往信号一样,主宰着听众的内在活动和外在行为"。[11]

  我在这里没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语言学和心理学[12]对于这种语言模式的接受和批判,因为它们的重要论述(除了一个例外[13]),都被语言分析哲学吸收了过去;至少,有三种最重要的分析的意义理论可以套用到毕勒的语言模式中去,它们通过对语言表达的使用规范的形式分析,从内在阐明了交往理论,而不是根据对转换过程的控制论分析,从外在阐明交往理论。意义理论对工具论模式的这一建构路线,远离了把沟通过程当作发送者与接受者之间传递信息的客观主义观念[14],而面向一种关于互动的形式语用学概念,这种互动发生在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并以沟通行为作为中介。

  实用主义符号理论始于皮尔斯 (Ch. S. Peirce),后来又得到了莫里斯(Ch. W. Morris)的大力发展。卡尔纳普(R. Carnap)继承了这一理论,从句法学(Syntax)和语义学(Semantik)的角度,对毕勒最初只是从功能主义角度考察的复杂符号加以内在分析:意义的载体不是孤立的符号,而是语言系统的各种因素,比如:不同的命题,它们的形式是由句法规则决定的,它们的语义学内涵则是由与对象以及事态之间的关系决定的。卡尔纳普的逻辑句法学以及指涉语义学(Referenzsemantik)的基本观念为从形式的角度分析语言的表现功能铺平了道路。相反,卡尔纳普认为,语言的召唤功能和表达功能是语言应用中的实用内容,可以加以经验分析。在他看来,语用学不是由一种可以重建的普遍规则系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象对待句法学和语义学那样,对语用学加以抽象分析。

  但是,只有随着指涉语义学向真值语义学(Wahrheitsemantik)的成功过渡,意义理论才最终作为一种形式科学得以成立。语义学理论最初是由弗莱格(G. Frege)建立起来的,后来得到了早期维特根斯坦和戴维森(P. Davidson)、达米特(M. Dummett)等的不断发展。语义学理论所关注的重点是命题与事态以及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15]。随着这种本体论的转型,语义学理论放弃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可以用表示对象的名称来解释语言的表现功能。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意义的理解,不能脱离语言内部与陈述的有效性的联系。言语者与听众如果知道在何种条件下命题具有真实性,他们也就理解了这个命题。与此相应,他们如果知道一个语词在命题具有真实性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他们也就理解了这个语词。因此,真值语义学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一个命题的意义是由其真实性条件决定的。这样就揭示了语言表达的意义与由此建构起来的命题的有效性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首先是在语言表现事态层面上。   但是,这种理论不可以用断言命题的模式来分析一切命题。一旦不同的命题运用样态被纳入到形式的考察范围,这种命题的局限性也就很清楚了。弗莱格当时就已经区分了论断或问题以及这些表达中所使用的命题结构所具有的断言力量(assertorische Kraft)与或然力量(interrogative Kraft)。沿着这条路线,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经过奥斯丁(Austin)到塞尔(John Searle),他们把关于命题的形式语义学拓展到了言语行为当中。形式语义学不再仅限于语言的表现功能,而且也开始分析各种不同的以言行事力量。意义的应用理论(Gebrauchstheorie der Bedeutung)通过抽象分析,也揭示了语言表达的实用方面;言语行为理论(Theorie der Sprechakte)是迈向形式语用学的第一步,它涉及到非认知的应用方法。但是,从斯特纽斯(E. Stenius)经过肯尼(A. Kenny)直到塞尔(John Searle),他们都尝试系统地划分言语行为的等级。他们的这些尝试表明,这种形式语用学还没有摆脱真值语义学的狭隘的本体论前提。意义理论要想达到毕勒所系统阐述的交往理论的同一性高度,就必须像真值语义学对待语言的表现功能那样,给予语言的召唤功能和表达功能(必要的时候也包括雅各布逊所强调的、与表现手段相关�"诗学"功能)以一种系统的论证。我就沿着这样一条思路,来展开我对普遍语用学的思考的[16]。

  毕勒的语言功能理论可以与分析的意义理论的方法和观点结合起来,共同成为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但前提是必须把有效性概念(超越了命题的真实性)加以普遍化,而且不要再仅仅从命题的意义学角度出发,而是从表达的语用学角度出发,去鉴别有效性前提。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把语言哲学中的范式转型(最初是由奥斯丁提出的,阿佩尔后来从历史的角度加以了阐明[17])推向极端,以便哪怕是在选择语言理论的本体论前提时,也真正实现摆脱"语言的逻各斯表现论",也就是说,真正做到放弃语言表现功能的特殊地位。这样做的关键并不在于在断言样态之外再给予其他语言应用样态以同等地位;相反,我们必须像对待断言样态一样,揭示出其他样态的有效性要求和世界关联[18]。我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提出我的观点的,即:不要把以言行事功能当作是一种非理性的力量,而与作为有效性基础的命题内容对立起来;相反,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言行事功能,把它们看作是特殊的功能,因为它们详细说明了言语者在他的表达中所提出的是怎样的有效性要求,又是如何提出的,他为什么会提出这些有效性要求。   借助于表达的以言行事力量,言语者可以促使听众接受他所提供的言语行为,并从合理的动机出发对待他的言语行为。这种观点的前提在于: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可以与多个世界建立起联系,而且,由于他们相互之间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沟通,因此,他们为他们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共同设定的世界体系作为基础。因此,我建议把外部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把内心世界当作外部世界的补充概念。于是,相应的有效性要求,包括真实性、正确性以及真诚性,就可以用来作为选择理论视角的主导概念。由此出发,语言应用的各种样态以及不同的语言功能也就可以得到论证,语言中不断变化的言语行为也就可以明确下来。毕勒所说的语言的召唤功能恐怕的区分为调节功能(regulative Funktion)和命令功能(imperative Funktion)。在调节性的措辞中,参与者用不同的方法提出了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并与他们共有的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建立起联系;在命令式的措辞中,参与者与客观世界中事物建立起联系,在此过程中,面对接受者,言语者所提出的是一种元要求,目的是要促使接受者在行为过程中让所追求的事态能够体现出来。沿着这条路线建立起来的交往理论对于社会学的行为理论是很有用处的,但前提是要阐明,交往行为,也就是言语行为或等价的非口头表达,是如何获得协调行为的功能的,又是如何建立起互动的。   交往行为最终依赖的是具体的语境,而这些语境本身又是互动参与者的生活世界的片断。依靠维特根斯坦对背景知识的分析[19],生活世界概念可以成为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而且正是这个生活世界概念确保了行为理论可以使用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   在短短的中间考察中,我最多只能对这个纲领扼要加以阐述。首先我想讨论一下韦伯行为理论的两个观点,并阐明协调行为问题所具有的重要意义(1)。接下来我想进一步发挥奥斯丁对于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和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的区分(2),以便研究言语行为所提供的以言行事的效果(3)和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作用(4)。讨论对于言语行为的不同分类,就是要对这些论点加以论证(5)。最后我想揭示出从形式语用学研究向经验语用学的转型过程,并根据言语行为的字面意义和语境意义的关系,解释一下交往行为概念为何要用生活世界概念来加以补充(6)。

(1)   韦伯行为理论的两个观点

  韦伯最初把"主观意义"(Sinn)当作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并用这个范畴把行为与可以观察到的态度区别开来:

  "如果或只要行为者把行为与主观意义联系起来,行为就是人的一种态度(而不管是外在举动或内心活动,也不管是疏懒或忍耐)"。[20]

  韦伯在这里所依靠的并不是意义理论,而是一种意向主义的意识理论。他不是用语言意义的模式来解释"主观意义"(Sinn),也没有把"主观意义"与可以用来达成沟通的语言媒介结合在一起;相反,他把"主观意义"与最初是孤立的行为主体的意见和意图联系在一起。这是韦伯偏离交往行为理论的第一个岔道口:在韦伯理论当中具有基本意义的,不是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建立在语言沟通基础上)的人际关系,而是孤立的行为主体的目的行为。和意向主义语义学一样,韦伯也是根据目的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模式来设计语言沟通:   "从'作为理想型的目的合理性'角度来看,语言共同体是由无数行为构成的……而指引行为的是期待他人'理解'一种共同的主观意义"。[21]

  沟通成了一种派生现象,可以用一种原始的意向概念来加以建构。也就是说,韦伯的出发点是一种目的论的行为模式,并把"主观意义"定义为一种(前交往的)行为意图。行为者可以追求满足自己的兴趣,或赢得权力,或获得财富;也可以追求实现诸如虔诚或人的尊严这样的价值;还可以通过放纵情感和欲望寻求满足。这些目的包括功利性的、价值性的以及情感性的,它们被浓缩成为具体语境中的目的,是主观意义的流露,而行为主体可以把主观意义与他们的目的行为紧密结合起来。[22]

  由于韦伯把一种独白式的行为模式当作自己的出发点,因此,他不可能通过对意义概念的解释来引入"社会行为"概念。相反,他必定会从两个定义上拓展目的行为模式,包括:

  (a)把其行为主体的行为当作取向;

  (b)在不同互动参与者的行为取向之间建立起反思关系。

  当然,韦伯一直在犹豫,对于社会互动,条件(a)是否充分;他是否还应当要求(b)。在《韦伯全集》第一卷(WG,§1)中,他只是说过这样的话:

  "所谓'社会行为',应当是这样一种行为:就其行为者的主观意义而言,它所关涉的是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把其他人的行为当作自己的行为取向"。[23]

  相反,在第三卷(WG,§3)中,韦伯强调,参与者的行为取向必须相互关联:

  "就其内涵而言,'社会关系'应当是诸多行为者对待自我的一种立场,它们相互照应,相互依赖"。[24]

  但在行为理论的建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另外一个决断,即:韦伯应该在目的论行为模式基础上阐明行为的合理化内容呢,还是应当把社会互动概念当作前提呢?如果选择前者,韦伯就会囿于目的行为模式所给出的合理化内容:即手段和目的的合理性(a)。如果选择后者,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在行为取向之间是否存在着不同的反思关系以及其他的行为合理化内容(b)。

(a)   正式观点

  众所周知,韦伯区分了目的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情感行为以及传统行为。这种类型学所立足的是可以指引行为者目的行为的行为目的范畴:诸如功利目的、价值目的以及情感目的。这样�"传统行为"也就成了一个无法进一步加以明确的范畴。很显然,这一类型学受到了兴趣(Interesse)的主宰,并且必须和行为的合理化水平区别开来。韦伯在这里没有把社会关系当作出发点。他认为,所谓合理化内容,也就是目的论独白式行为中的目的-手段关系。如果从这些视角出发,那么,行为当中能够接受客观评价的,也就只有干预现实语境的因果作用以及经验命题的实际作用,它们奠定了行为准则或行为规划,亦即主体关于目的理性手段的意见的基础。

  所以,韦伯选择目的理性行为作为其类型学的基点:   "同任何一种行为一样,社会行为也可以从以下不同方面来加以确定:1,目的合理性:即通过外界世界的对象和其他人的行为期待,并把这种期待当作'条件'和'手段',来实现自身所追求的合理目的。2,价值合理性:即有意识地相信一个具体的行为具有特殊的价值--道德的价值、审美的价值、宗教的价值、或其他需要揭示的价值,并认为这种行为是纯粹的,丝毫不关注结果。3,情感,特别是情绪:即现实中的情感状况。4,传统:即约定俗成的习惯"。[25]

  我们如果接受施鲁赫特(W. Schluchter)[26]的分析观点,就可以用目的理性行为的形式特征来对类型学加以重建。目的理性行为者是在一个十分明确的价值范围内选择其目的的,而且在选择过程中还充分考虑到有效手段可能带来的后果。按照韦伯提出的行为类型序列,行为主体的意识是逐步减弱的:它从主观意义中逐渐淡出,并摆脱了合理性的控制,在价值理性行为中表现为后果,在情感行为中表现为后果和价值,而在现实行为中就仅剩下目的了(图12)。

  
图12 正式的行为类型学
根据合理性递减趋势 主观意义分为下列因素:
而得出的行为类型 手段 目的 价值 后果
目的理性行为 + + + +
价值理性行为 + + + -
情感行为 + + - -
传统行为 + - - -

  但是,韦伯如果想把"价值理性行为"也纳入到这个结构中,就必须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这种类型只能具有信念伦理的行为取向,而不能带有责任伦理的行为取向。这样就忽略了一种根本的特征,有了这个特征,新教伦理才被确定为生活方式的方法论框架。韦伯从具有道德合理性特征的世界观中得出的后传统主义的意识结构,由于分析原因,不能被列入行为类型学,因为这种行为类型学的基础是非社会行为范畴,而道德意识所涉及到的是对人与人之间行为冲突的调节,以便达成共识。

  (b)非正式观点

  一旦韦伯着手在社会行为概念层面上建立一种类型学, 他就会遇到行为合理性的其他方面。社会行为可以用行为的协调机制加以进一步的区分,比如: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把利益格局(Interessenlagen)还是把规范共识(normatives Einverstaendnis)当作立足点。这样,韦伯就把实际存在的经济秩序与法律秩序的社会意义区别了开来:在经济秩序中,社会关系依靠的是不同现实利益的相互纠结;而在法律秩序中,社会关系的依赖对象则是对规范有效性要求的承认。但是,一种最初只是由利益互补加以保障的行为协调过程,随着"共识价值"的出现,也就是说,随着"对一定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规范意义的信仰",可能会出现规范性的转型[27]。对此,韦伯根据从习俗向规范转变过程中传统的形成加以了阐明:

  "传统的规则一般是提供途径,由此可以证明行为的实际合规则性,也就是纯粹的'习俗',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而且首先是在精神上施加压力"。[28]

  但是,一方面存在着利益互补基础上的互动,它不仅表现为习俗,亦即随意接受下来的习惯,也包括合理的竞争行为,比如现代交换系统中的竞争行为,其中,参与者对于他们的利益的互补性以及偶然性都树立起了明确的意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规范共识基础上的互动,它不仅仅表现为传统的常规行为。因此,现代法律体系所依赖的是对合法性的有意识的信仰;理性的自然法用一种关于自由和平等的基本契约观念,把这种信仰还原成为合理的意志形成程序。如果我们同意上述观点,我们就可以根据(a)协调的类型以及(b)社会关系的合理性水平来建构社会行为类型(图13)。

  图13 一种可能建立起来的行为类型学
行为合理性水平
  低 高
 协调
利益格局 现实中的习惯行为 策略行为
  (习俗) (利益行为)
规范共识 传统的共识行为 后传统的共识行为
   (共同体行为) (社会行为)

  我们可以从《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29]找到建构这种社会行为类型的依据;《论理解社会学的几个范畴》(Ue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30]一文也提供了很好的证明。但我在这里并不想援引韦伯的论述对上述社会行为分类加以证明,因为,韦伯对于以利益格局为中介的社会关系和以规范共识为中介的社会关系的划分,虽然十分重要,但从行为取向来看,还有欠明确(我在讨论目的取向和沟通取向时还会加以补充论述)。更重要的是,韦伯尽管区分了传统共识与合理共识,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合理共识在私法主体协调模式中并没有被阐述清楚,也没有追溯到话语意志形成的道德-实践基础上。否则,韦伯肯定能明确一点,即社会行为优于共同体行为的地方,并非在于目的理性的行为取向,而是在于后传统意义上的道德-实践理性。由于韦伯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价值合理性这一特殊概念对于行为理论也就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当然,价值合理性如果想要发挥作用的话,还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即对道德合理化在社会行为系统中的后果加以研究,而韦伯在文化传统层面上对道德合理化已经作出了讨论。

  韦伯不可能把这种非正式的行为类型学有效地用来解决社会合理化问题。相反,韦伯的正式观点在概念上非常狭隘,以至于只能从目的合理性的角度对社会行为加以评判。根据韦伯的这个概念,行为系统的合理化必须被限定为目的理性行为这一亚类型的建立与普及。这样,我们要想完整地探讨社会合理化过程,就必须把其他的行为理论也作为基础。

  因此,我想重新拿出本书导论中深入阐述的交往行为概念,运用言语行为理论,为被韦伯正式的行为理论忽略的行为合理化内容提供概念基础。我这样做的目的,是想从行为理论的角度,恢复韦伯在文化分析过程中所使用的完整的合理性概念。我将首先对行为加以分类,而且依据的是韦伯关于行为理论的非正式的观点,具体在于:根据两种行为取向来划分社会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取向同建立在利益格局和规范共识基础上的行为取向是一致的:

  
图14 行为类型
行为取向
以目的为取向 以沟通为取向
   行为语境
   非社会的 工具行为 -
社会的 策略行为 交往行为

  工具理性行为模式的出发点在于:行为者主要关注的是要实现一定的目的。行为者选择他认为适合于一定语境的手段,并把其他可以预见的行为后果当作是目的的辅助条件加以算计。所谓达到目的,就是行为者所希望的状态在世界中出现了,而这种状态在一定语境中是计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或者是有目的地去行动,或者是有目的地放弃行为计划。最终的行为效果由以下几方面内容组成:行为结果(总的而言就是指付诸实现的预期目的)、行为后果(包括行为者已经预见到的,或行为者意向中的,以及行为者必须承担的),以及负面效果(出乎行为者预料的)。如果我们从遵守行为规则的角度对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加以考察,并从对状态和事件的干预程度对它们加以评价,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行为是工具行为。但如果我们从合理选择规则的角度来考察它们,并从影响对手抉择的程度来对它们加以评价,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行为是策略行为。工具行为可能会和社会互动联系在一起,而策略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相反,如果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不是通过各自的斤斤计较,而是通过相互沟通获得协调,那么,我们就说这是一种交往行为。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主要关注的不是自己的目的;他们也追求自己的目的,但遵守这样的前提,即:他们在共同确定的语境中对他们的行为计划加以协调。因此,通过协商来确定语境,这是交往行为所需要的解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目的取向与沟通取向

  我把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明确为行为类型,我的出发点是:可以从这样一些角度出发对具体的行为加以分类。我不仅想把"策略"和"交往"当作两个分析视角,由此,同一个行为可以说是目的理性行为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可以说是生活世界成员之间的沟通过程。而且,我们还可以这样来区分社会行为:即参与者是采取一种以目的为取向的立场,还是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立场;甚至,这些立场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参与者自身的直觉知识来加以甄别。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对这两种立场进行概念分析。

  这在行为理论范围内不能说是一种心理学的任务。我的目的不是要对行为特征进行经验描述,而是想把握住沟通过程的一般结构,由此可以推导出需要描述的参与前提。要想解释清楚我所说的"以沟通为取向的立�",就必须对"沟通"概念进行分析。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观察者为了描述沟通过程所使用的谓词,而在于有能力的言语者的前理论知识。言语者本身凭直觉就可以断定,他们何时向对方施加影响,何时又与对方进行沟通。此外,他们也知道,何时沟通会出现失败。如果我们能把言语者用于判断的潜在标准挖掘出来,我们也就找到了我们想要得到的沟通概念。

  沟通是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之间取得一致的过程。当然,一个又许多人组成的集体也会觉得他们有一致的意见,但这个意见十分混乱,我们很难给出其中的命题内涵以及它所针对的意向性对象。这样一种集体一致性并没有满足成功的沟通所必需的共识前提。共识或者是通过交往实现的,或者是在交往行为中共同设定的,它具有不同的命题结构。依靠这种语言结构,不能仅仅把共识归结为外在作用的结果,共识必须得到接受者的有效认可。因此,共识和实际中偶然的意见一致(Uebereinstimmung)有所不同。沟通过程所追求的是共识,它满足了合理同意表达内容的前提。一种通过交往而达致的共识具有合理的基础。也就是说,这种共识不能被转嫁到工具行为(对行为语境的直接干预)或策略行为(对对方抉择的算计和左右)当中。共识可以是强制的客观结果,但如果明显依赖的是外界影响或暴力,共识就不会得到主体的承认。共识的基础是相互信服(Ueberzeugung)。互动一方的言语行为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满足如下前提:即另一方接受了他在言语行为中所提供的内容,并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尽管通常都是悄悄进行的)。无论是用表达提出有效性要求的自我,还是接受或拒绝这个要求的他者,他们的抉择都立足于充足的理由。

  如果我们撇开言语模式不理不问,我们就根本无法阐释清楚,两个主体之间进行沟通究竟意味着什么。沟通是人类语言的终极目的。语言与沟通之间的关系尽管不能比作是手段与目的,但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使用交往命题的意义,我们也就可以对沟通作出解释。语言概念和沟通概念可以相互阐释。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交往参与者的立场,来分析沟通立场当中的形式语用学特征。如果形成了交往参与者的立场,那么情况至少是这样的:即一方提供言语行为,另一方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哪怕表达在日常交往实践中大多不具备语言的形式,也就是说,根本不具备命题的形式)。

  但是,如果我们想通过分析言语行为来确定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和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我们就会遇到如下困难:一方面,我们把言语者和听众用于达成沟通的交往行为视作一种行为的协调机制。根据交往行为概念,沟通行为不能被还原成目的行为,因为它把不同参与者的目的行为计划结合起来,进而把各种行为综合起来,使之形成一种互动。因此,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概念具有范式意义,它与意义理论互不相容,比如意向主义语义学,它想把沟通当作解决目的行为主体之协调问题的途径。但另一方面,并非一切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都对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间接沟通显然是大量存在的,比如:一方发出信号让另一方去领会,这就间接地促使另一方认真体会语境,把握语境,由此来形成一定的意见或意图;或者,一方在日常交往实践中悄悄地把另一方吸引到自己的目的上来,也就是说,通过语言手段操纵另一方,使他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行动,这样也就把另一方变成了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在这些例子中,语言都被用来追求一定的结果,它们似乎证明言语行为并不能充当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的范例。

  但如果我们能够说明,以沟通为取向的语言应用是一种原始形态(Originalmodus),它和间接沟通(让人理解或迫使理解)处于寄生状态,那么,事实就并非象上文所说的那样。在我看来,奥斯丁对以言行事(Illokutionen)与以言促效(Perlokutionen)的区分就是要做到这一点。

  众所周知,奥斯丁区分了以言表意行为(lokutionaere Akte)、以言行事行为(illokutionaere Akte)以及以言促效行为(perlokutionaere Akte)[31]。奥斯丁认为,陈述命题("p")或唯名论的陈述命题("-dass p")具有以言表意的内涵。所谓以言表意行为,是指言语者表达了事态;也就是说,言语者有所表达。所谓以言行事行为,则是指,言语者在言说过程中完成了一个行为。以言行事作用决定了命题的形式,比如:断言、命令、承诺、坦白等("M p")。在常规条件下,命题的表达形式借助的是第一人称现在时所使用的完成行为式的动词,其中,行为意义明确表现为: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内容允许附加"特此"(hiermit)一词:"我特此向你保证(命令、承认),"。在以言促效行为中,言语者所追求的是在听众身上发挥效果。言语者通过完成一个言语行为,对世界中的事物发挥了影响。奥斯丁所区分的三种行为,可以概括如下:有所表达;通过表达,有所行动;通过表达,有所行动,进而有所生效。

  奥斯丁的概念十分明确:由以言行事内容和命题内容共同组成的言语行为("Mp")[32]被认为是一种自足的行为,言语者永远都可以用这种行为来表达交往的意图,也就是说,来表达他的目的:听众能够领会并接受他的表达。以言行事行为的自足性可以这样来理解:言语者的交往意图,以及他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明确的表达中产生出来的。这和目的行为截然不同。对于目的行为的意义,我们只能根据行为者的意图以及行为者想要实现的目的加以推断。对于以言行事行为,表达的意义是重要的构成要素;同样,在目的行为中,行为者的意向也是重要的构成因素。   奥斯丁所说的以言促效的效果来源于:以言行事行为在目的行为语境中发挥了作用。只要具备如下前提,就一定会出现以言促效的效果:即言语者在追求一定目的的同时,还把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并把言语行为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而这些目的与表达的意义之间只是偶然发生了联系:   "谁如果完成了以言表意行为,进而完成了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就进一步完成了另外一种行为。如果有所表达,那么,表达的内容通常会对听众、言语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表达可以是用于计划,也可以是用于意图,或用于目的,但都是为了发挥影响。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认为言语者是一种行为的执行者,在这种行为当中,以言表意行为或以言行事只是间接地表现出来,或者根本就不表现出来。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以言促效行为"。[33]

  对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促效行为的区分引起了广泛的争论[34]。从中形成了四个不同的区分标准。

  (a)言语者在表达中所追求的以言行事的目的,是从构成言语行为的表达意义自身当中产生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言语行为是自明的[35]。言语者借助于以言行事行为让我们认识到,他想把他所说的内容当作问候、命令、提醒、解释等。他的交往意图在于:听众应当理解言语行为的明确内涵。相反,言语者的以言促效的目的,和目的行为所追求的目的一样,并非来源于言语行为的明确内涵;对于这个目的,我们只能通过行为者的意向去反复揣摩。比如说:观察者看到他的一位熟人正在匆忙地穿越大街,他很难明白这位熟人为何如此匆忙;同样,听众也很难领会对他的要求,并进而知道言语者在表达中还有什么具体目的。接受者最多只能根据语境去设法了解言语者的以言促效的目的[36]。其余三个标准与言语行为的自明性特征是联系在一起的。

(b)   根据言语行为的描述,如(1)和(2),可以推导出言语者的以言行事目的的前提条件。但无法推导出以言促效目的的前提条件,因为这些目的或许是目的行为者在完成言语行为想要达到或已经达到的。在对以言促效行为的描述中,如(3)和(4),带有这样一些目的,它们超越了表达的意义范围以及接受者所能直接领会的范围:

  (1) S对H肯定地说,他已经炒了公司的鱿鱼。

  如果"H"理解了"S"的话,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S"就用(1)中所给出的表达达到了以言行事的效果。这也同样适用于:

  (2)H警告S,他不能炒公司的鱿鱼。

  如果"S"理解了"H"的警告(关键要看它在一定语境下所具有的是一种诊断的意义,还是一种道德呼吁的意义),并当真接受了下来,那么,"H"就用(2)中所给出的表达达到了以言行事的效果。接受了(2)中描述的表达,无论如何都是对接受者的行为义务和言语者的行为期待的一种证明。至于期待的行为结果是否会如期出现,则与言语者的以言行事目的没有关系。比如说,如果"S"没有炒公司的鱿鱼,那就不是以言促效的作用,而是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结果,所以也是对接受者在肯定言语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根据

  (3)S告诉H,他炒了公司的鱿鱼,这样他就(故意地)让H大吃一惊。

  可见,(1)中所描述的以言行事效果并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还不足以取得一种以言促效的效果。在其他语境下,听众对同一表达的反应可能非常淡漠。这点同样适用于:

  (4)H警告S不能炒公司的鱿鱼,这让S十分不安。

  在其他语境中,同样的警告或许会更加坚定"S"的决心,比如,当"S"怀疑"H"居心不良的时候。因此,描述以言促效效果,不能脱离超越言语行为的目的行为语境[37]。

  (c)根据上述思考,奥斯丁得出了如下结论:以言行事目的与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规范性的关系,亦即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而以言促效效果则与表达的意义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言语行为可能取得的以言促效效果,离不开偶然的语境,它和以言行事效果不同,不受规范的支配[38]。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4)当作反面例子。只有当接受者认真对待警告的时候,才会出现不安;而一旦接受者不认真对待警告,他就会觉得自己是对的。行为动词的意义规范是以言行事行为的构成因素,它们在一定的情况下与不同的以言促效的效果相互排斥。尽管如此,这些以言促效的效果与言语行为之间所存在的还不仅仅是规范的联系。如果听众认�"S"的断言是真实的,命令是正确的,坦白是真诚的,并予以接受,那么,他也就潜在地使用具体的规范义务,来约束他的其他行为。相反,某个朋友对"S"的严肃警告造成的不安是一种状态,它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

  (d)类似的疑虑促使斯特劳森(P. Strawson)用一个新的区分标准代替规范性的标准[39]。如果言语者想要取得成功,他就不能让人们看出他的以言促效的目的;而要想达到以言行事的目的,则必须把它们表达出来。以言行事可以公开表达出来;以言促效则不�"予以承认"。这一差别也表现在:描述以言促效行为的谓词(比如大吃一惊,引起不安,陷入疑惑,让人生气,误导某人,伤害某人,自寻烦恼,侮辱某人等),不能用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动词表现出来,因为,这些以言行事行为也可能取得相应的以言促效的效果。以言促效行为构成了目的行为的亚类型,它们要想在言语行为中得到贯彻,就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行为者不能如实地公布或承认行为的目的。

  划分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目的,在于把命题内涵与言语行为的形态当作不同的分析对象区别开来,而对这两种行为类型与以言促效行为的区分,则没有丝毫的分析特征。要想用言语行为来取得以言促效的效果,就必须把言语行为作为手段(Mittel)包容到目的行为当中。以言促效的效果表明,不同的言语行为在策略互动关系中得到了整合。它们是意料之中的行为后果,或目的行为的结果,行为者在作出这个行为时,是带着这样一种意图的,即:借助于以言行事的结果,对听众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言语行为除非能够被用于实现以言行事的目的,否则,它们就不能被用于实现诸如影响听众这样的非以言行事的目的。如果听众不能理解言语者所说的内容,那么,带有一定目的行为取向的言语者不用交往行为,也可以促使听众按照他所希望的那样去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先前所说�"以结果为取向的语言应用",根本就不是原初意义上的语言应用,而是属于言语行为,它们的目的是以言行事,前提是以目的为取向的行为。

  但是,由于言语行为并非总是发挥这样的功能,因此,离开与目的行为结构的关系,语言的交往结构同样也应当能够得到阐明。目的行为者以结果为取向的立场,对于沟通过程的成功与否没有意义,而且,即便它进入了策略互动,也没有意义。我们所说的沟通和以沟通为取向的立场,必须紧紧依靠以言行事行为来加以解释。如果奥斯丁所说的言语者实现了他的以言行事的目的,那么,依靠言语行为完成的沟通也就取得了成功。   以言促效的效果,和目的行为的效果一样,可以说是世界中的状态,它们是干预世界而造成的。相反,以言行事的效果是在人际关系层面上出现的,在这个层面上,交往参与者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沟通;因此,以言行事的效果不是处于世界内部,而是具有超越性质。一旦需要,以言行事的效果便会出现在交往参与者的生活世界当中,因为生活世界构成了交往参与者的沟通背景。这样一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模式,我在下文还会进一步予以阐述,它在奥斯丁对于以言行事和以言促效的区分当中反而变得更加暧昧了。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看出,以言促效是策略互动的一种特殊类型。在以言促效过程中,以言行事被当作手段而应用到目的行为关系中。但是,正如斯特劳森(P. Strawson)所指出的,这样一种应用是有条件的,即:带有目的行为取向的言语者,在实现其以言行事的目的(让听众理解他所说的内容,并在接受言语行为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时,不能暴露出其以言促效的目的。这一前提使得以言促效与潜在的策略行为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在有些互动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至少有一个参与者采取了策略行为,而且,他还对其他参与者隐瞒了如下事实:他并没有满足实现以言行事目的所必须的常规前提。因此,这一类的互动不适合于分析,因为分析应当凭借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效果,对协调行为的语言机制加以阐明。适合于分析的,是另外一种互动,其中没有不对称的关系,也没有把以言促效作为附加条件。在这种互动中,所有参与者相互都很尊重对方的行为计划,因此,他们在追求各自的其以言行事的目的时毫无顾虑。我把这种互动称作交往行为。

  奥斯丁也分析了处于互动关系中的言语行为。奥斯丁的 理论核心恰好在于:根据一定制度当中的言语行为,诸如:洗礼、打赌、任命等,来归纳出语言表达的完成行为式特征。 在这些言语行为中,完成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义务,必须受制于相应的制度或行为规范。但是,奥斯丁用这些互动,分析了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的效果,他不认为这些互动与以言促效效果当中表现出来的互动有类型上的差别。这样,奥斯丁就制造了混乱。谁如果在打赌,任命高级指挥官,发挥命令,提出警醒或警告,作出预言,进行叙事,作出坦白,进行揭露,等等,他就是在从事交往行为,他在同样的互动层面上根本就不会制造出以言促效的效果。言语者要想达到以言促效的效果,就必须在他的对手面前隐瞒他的策略行为;比如,他发出进攻命令,是想让部队陷入埋伏;他拿出3000马克作为赌注,是想置对方于尴尬;他在深夜里讲故事,是不想让客人离开等。当然,交往行为中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意料不到的行为后果;但是,一旦出现这样的危险,即这些后果被认为是在言语者的意料之中,那么,言语者就会发现有必要作出解释和进行纠正,甚至于作出道歉,以便消除错误的印象,负面效果可能就是以言促效的效果。否则,言语者必须注意到,交往参与者会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于是,他们同样也采取策略性的立场,并脱离了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当然,在复杂的行为语境中,一个言语行为,即便是在交往行为前提下被完成和接受,在不同的互动层面上同时也会具有策略意义,在第三方那里则会导致以言促效的效果。

  因此,在我看来,所谓交往行为,是一些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所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相反,如果互动中至少有一个参与者试图通过他的言语行为,在对方身上唤起以言促效的效果,那么,这种互动就是以语言为中介的策略行为。奥斯丁没有把这两种不同的互动类型严格区别开来,因为他倾向于认为,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等同于言语行为,亦即沟通行为。奥斯丁没有认识到,言语行为可以充当其他行为的协调机制。它们在进入策略互动之前,必须脱离交往行为的语境。而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言语行为相对于交往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表达的意义总是让我们注意到交往行为的互动结构。言语行为与它通过协调行为而建立起来的互动关系之间是有差异的,只要我们没有象奥斯丁那样眼里只有一定制度当中的言语行为模式[40],我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这种差异性。

(3)   意义与价值

  根据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促效行为之间的复杂关系,我试图指出,言语行为在开始的时候尽管可能具有策略性,但它只对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交往行为不同于策略互动的地方在于:一切参与者都毫无顾虑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以此来达成共识,而这种共识是协调不同行为计划的基础。此外,我还想说明的是,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要想履行协调行为的功能,必须满足怎样的前提。我所依据的是一些基本的命题,它们都是由一个言语者的言语行为和一个听众的肯定立场构成的。比如下述命题[41]:

(1)   我(特此)向你保证,我明天会来。
(2)   请你戒烟。
(3)   我向你坦白,我觉得你的行为是可恶的。
(4)   我预先可以告诉你,假期里会下雨。

  从这些命题当中,我们可以看到,肯定的立场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所明确的又是怎样的互动结果:

  (1')对,我相信……
  (2')对,我愿意听你的……
  (3')对,我相信你……
  (4')对,我们必须考虑到……

  听众用"对"(Ja)来表示他接受了言语者的言语行为,并证明了他们之间已经取得共识。这种共识一方面涉及到表达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涉及到言语行为内在的保证及其对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的约束力。言语行为中的行为力量表现为一种要求,而言语者是在言语行为中用完成行为式的动词提出这个要求的。由于听众认可了这个要求,因此,他也就接受了言语行为所提出的内容。这种以言行事的结果对于行为之所以十分重要,是因为有了这种结果,言语者和听众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协调一致的人际关系,能够对行为的活动空间和互动结果加以规整,并为听众提供不同的行为,让他们有多种理解的可能性。

  但问题是:如果言语行为,比如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没有直接从规范的社会价值那里获得其权威性,或者,比如命令式的意志表达,没有获得偶然性的惩罚力量,那么,言语行为又是从哪里获得其协调行为的力量的呢?从表达所针对的听众角度来看,对于(认真对待)言语行为所产生的反应,我们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   听众理解了表达,也就是说,听众把握了表达的涵义。
(2)   听众对言语行为中所提出的要求采取了"肯定"或"否定"的立场,也就是说,听众接受或拒绝了言语行为。
(3)   在最终达成共识的时候,听众把常规的行为义务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南。

  具有协调作用的共识属于语用学层面,它把意义理解的语义学层面和进一步深化共识的经验层面结合在了一起。因为,在一定语境中,进一步深化共识对于互动的结果有着深远的意义。我们可以用意义理论来阐释这种结合是如何取得成功的;当然,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拓宽形式语义学,因为它一直都局限于对命题的理解[42]。

  形式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理解一个交往命题,即一个表达,究竟意味着什么。形式语义学在概念层面上严格区分了命题的意义(Bedeutung)与言语者的意见(Meinung)。言语者把一个命题运用到言语行为当中,他可能另有所指,而不是象这个命题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但是,这样一种区分不能进一步延伸成为对命题意义的形式分析与意见表达的经验分析之间的方法论划分,因为,离开交往的规范前提,命题的字面意义根本无法得到阐明。当然,形式语用学也必须采取防范措施,以便确保表达的涵义与表达的字面意义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偏差。因此,我们的分析将集中在规范条件(Standardbedingungen)下进行的言语行为,并以此来确保言语者的意图就是他所表达的字面意义。

  我想把对表达的理解还原为对条件的认识,因为,有了这些条件,表达就能为听众所接受。我这样认为,和真值语义学的基本立场微微有些相似。如果我们认识到,是什么使得一个言语行为能够被接受下来,那么,我们也就理解了这个言语行为。从言语者的角度来看,言语行为的接受条件与其以言行事结果的前提是一致 的。我们不能从观察者的角度,在客观主义意义上来定义言语行为是否可以接受,而必须把交往参与者的完成行为式立场当作我们的出发点。因此,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接受",也就应当意味着,它满足了必要的条件,从而使得听众会对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场。这些条件不能片面地加以完成,也就是说,不但单纯由言语者或听众来加以完成;相反,它们是主体相互之间承认语言要求的条件,并用典型的言语行为,依靠对互动的约束,奠定了具有特殊内容的共识的基础。

  从社会学行为理论的角度来看,我首先关注的必定是:对言语行为的协调机制加以阐明;因此,我将着重考察促使言语者提出言语行为的前提条件,当然,我们也应当设定,言语者所应用的语言表达在语法上是完整的,它满足了言语行为类型的必要条件[43]。一个听众,如果在语法的完整性和一般语境条件[44]之外,还认识到了言语者促使他采取肯定立场所依据的核心前提,那么,他也就理解了一个表达的意义[45]。这些严格意义上的接受条件,涉及到"S"在常规情况下用完成行为式的动词所表达出来的以言行事的意义。

  但我们还是先来看一看符合语法要求的祈使命题,在一定的语境条件下,这种祈使命题被用作命令式:   (5)我(特此)要求你把烟戒掉。

  根据以言促效的行为模式,命令式通常被认为是行为者"S"的一种尝试,也就是说,"S"试图促使"H"作出一定的举动。由此看来,只有当"S"把他的如下意图与表达联系起来:即"H"从表达中应当能够得知,"S"试图让他去完成行为"h","S"才完成了一个祈使命题[46]。但是,这种观点忽视了祈使命题所具有的以言行事的意义。言语者通过表达命令,说出了他想让"H"完成的事情。这样一种直接的沟通形式也就省略掉了言语者用来间接促使听众完成一定行为的言语行为。相反,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意义可以这样来加以分解[47]:   (5a)"S"对"H"说,他可以操心一下"p"的进展情况。

  (5b)"S"告诉"H"说,他应当完成"p"。

  (5c)"S"所说的要求可以理解如下:"H"应当完成"p"。

  其中,"p"表示客观世界中的一种状态,大概在表达的时候,这种状态还处于未来时,但是,如果所有条件都保持不变,那么,经过接受者的介入甚至悬隔,这种状态也就可以成为现实,比如:"H"掐掉了香烟,实现了不许抽烟这样一种状态。

  听众接受祈使命题(5)所提出的条件,为此,他采取了肯定立场:

  (5')好,我将按照要求去……

  如果我们仅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接受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就分解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听众应当这样来理解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意义:他可以用命题(5a)或(5b)及(5c)来分解以言行事意义,并用向他发出的祈使命题,来解释"戒烟"这样一种陈述的内涵。事实上,如果听众认识到"p"得以实现的条件;如果他知道,他在一定情况下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这样才能满足条件,那么,他也就理解了祈使命题(5)。要想理解一个命题,首先必须认识其真值条件;同样,要想理解一个命令,也必须认识命令的有效性条件。这些必要条件(Erfuellungsbedingungen),最初是用语义学表达出来的,但在语用学的意义理论中,则应当根据对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的约束力来加以解释。听众如果知道他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才能实�"S"所理想的状态"p",这样,他也就理解了命令,进而也就知道,他怎样才能把自己的行为与"S"的行为衔接起来。

  我们只要把视角拓展开来,从互动关系的角度来把握对命令的理解,就会清楚地看到,认识到"必要条件",还不足以知道祈使命题何时才能被接受。我们还缺少第二个内容,即对共识前提的认识,因为,有了共识,才能确保约束力在互动过程中得到贯彻。听众要想充分理解祈使命题的以言行事的意义,他就必须知道,言语者为何会期待把自己的意志灌输给听众。言语者在他的命令中提出了一种权力要求(Machtanspruch),听众如果接受了这个要求,他也就服从了这个要求。命令的意义包括:言语者为了贯彻他的权力要求,而提出一个有着充分根据的期待;但前提是,"S"知道,他的接受者有足够的理由去服从他的权力要求。由于祈使命题在开始的时候被认识是意志的实际表达,因此,这些理由不能建立在言语行为自身的以言行事意义之上,而只能依靠与言语行为有着外在联系的认可力量。因此,必要条件必须要由认可条件来加以补充,这样才能使得接受条件充分起来。

  所以,一个听众要想理解祈使命题,就必须:

  (a)认清接受者在实现理想的状态(不要吸烟)时所能立足的条件;

  (b)认清"S"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出发,他有充分的理由期待,"H"自觉地迫使自己服从"S"的意志(比如,以破坏安全条例为理由,以惩罚加以威胁)。

  只有在认清上述两方面内容(a)和(b)之后,听众才会知道,要想对祈使命题(5)采取(5)意义上的肯定立场,他必须要满足那些条件。他认清了这些条件,也就知道了表达之所以会被接受下来。

  如果我们从严格的命令或简单的祈使命题转向规范的祈使命题或命令,并把祈使命题(5)与命题(2)加以比较,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而且,从中我们会有新的发现:

  (6)我(特此)提示你把烟掐掉。

  这一表达的前提是公认的规范,比如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规定,和一定的制度框架,它赋予一定职位上的人以权力,比如乘务员,在飞机开始降落的时候,根据有关规定,提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这里就是乘客,把烟掐掉。

  相反,以言行事的意义,首先可以用(a)中所说的条件加以明确;但是,在提示时,以言行事的意义不仅指明了必须用行为语境加以补充的条件(b);而且,这些用于接受语言要求以及在"S"和"H"之间达成共识的条件,是从以言行事行为自身当中中产生出来的。在命令式的意志表达中,"S"只有在掌握了用以威胁或引导"H"的认可权力之后,他才有充分的理由期待"H"会服从他的意志。只要"S"没有依靠规范的有效性,他也就没有区分开,认可权力的基础是在法律当中还是在现实当中。因为,"S"在表达一种命令的时候,也就是说,在仅仅表达自己的意志的时候,通过威胁或诱导,永远都是在经验层面上对"H"的动机施加影响。接受意志表达的理由涉及到听众的动机,而言语者只能在经验层面上用暴力或利益影响听众的动机。规范的祈使命题,比如命令或提示,则不是这样。与命题(5)不同,言语者在命题(6)中所依赖的是安全规定的有效性,因此,他在提示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种有效性要求。

  提出一种有效性要求,并不是具体意志的表达;对有效性要求的肯定,也不是单纯依靠经验所作出的抉择。提出有效性要求和承认有效性要求,这两种行为都受到规范的限制,因为,这样一种要求只能通过批判而予以拒绝,或者,通过对批判进行反驳而加以捍卫。谁如果不服从提示,人们不会立刻就告诉他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而是告诉他相关的规定。谁如果对基本的规范表示怀疑,他就必须拿出相应的理由来,无论是针对规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针对其社会意义的法律依据,还是针对规定的正当性,也就是说,针对在道德实践意义上是正确的或真实的要求。有效性要求与理由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因此,接受提示的条件,可以从言语行为自身那里获得以言行事的意义;它们无须用附加的认可条件来加以完善。

  因此,一个听众如果想理解提示(6),他就必须:

  (a)认清接受者在实现理想的状态(不要吸烟)时所能援引的条件;

  (b)认清"S"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出发,他可以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祈使内涵(a)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是有规范依据的。

  条件(a)涉及到行为义务,它们[48]是从共识当中产生出来的,而这种共识的基础是主体间承认了针对祈使命题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条件(b)涉及到对这个有效性要求本身的接受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开行为和基本规范的有效性、满足其有效性前提的要求以及对于有效性要求的兑现,也就是说,对于如下事实的证明:一个行为或基本规范的有效性前提得到了满足。但是,我们可能会这样认为,言语者可以用合理的动机,去促使听众接受他所提出的言语行为,因为他可以从有效性、有效性要求以及对于有效性要求的兑现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在必要的时候,保证能够给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并经受住听众对于有效性要求的批判。因此,言语者并不是从表达的有效性那里,而是从保障的协调效果那里,获得了以言行事效果的约束力的。而言语者提供保障,是要在一定的时候兑现他在言语行为中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认可权力与言语行为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它所发挥的是经验层面上的动力。但是,只要以言行事作用表现出来的不是权力要求,而是一种有效性要求,那么,保障有效性要求所具有的合理动力就会取代这种经验动力。   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象命题(1)和命题(2)这样的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 Sprechakte),同样也适用于象命题(3)和命题(4)这样的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akte)和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akte)。言语者用命题(1)为他的下述意图创立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自己去把理想的状态付诸实现;用命题(2)为他向"H"发出的下述祈使命题提出了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H"应当把"S"的理想状态付诸实现;同样,言语者用命题(3)为他流露出来的意向性经验提供了一种真诚性要求,用命题(4)为陈述提供了一种真实性要求。命题(3)是对一直都处于隐蔽状态的情感立场的揭露,命题(4)则提出了一种断言,言语者通过坦白或预言,来确保其有效性。因此,如果一个听众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3)中的坦白:

  (a)认清可能会让一个人讨厌"p"的条件;

  (b)认清"S"在表达自己心声时所具备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确保他后来的行为与他的坦白是一致的。

  同样,一个听众如果满足了如下前提,他也就理解了命题(4):

  (a)认清使预言获得成功的条件;

  (b)认清"S"提出有力理由所立足的条件,因为,由此,"S"才能认为一个命题的内涵是真实的。

  当然,也会出现很大的偏差。比如,(a)中所说的条件在表现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中就和命题(3)以及命题(4)一样,所涉及到的就不是源于主体相互之间对各自有效性要求予以承认的行为义务,而只是对经验命题乃至陈述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因为,对于这一内涵,言语者提出了有效性要求。而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比如命题(1)和(2),(a)中所说的条件尽管同样也涉及到对于意向性命题乃至祈使命题的内涵的理解(对此,言语者提出或要求具有规范有效性);但是,在这些命题中,内涵同时也明确了影响互动结果的约束力,而且针对的是接受有效性要求的听众。

  一般而言,行为义务从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产生出来的方式只能是这样的:即言语者十分专一,以确保他的行为不会出现什么差错。言语者要想让人相信他言出心声,就只能用他的行为后果来加以证明,而不能依靠给出理由。因此,接受了真诚性要求的接受者, 也就期待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具有明确性;但这种期待所依据的是(b)所给出的条件。当然,在调节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中,保障有效性要求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这些义务对于有效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规范或命题加以证明;但是,只有在元交往的层面上,它们才对行为产生意义。对于互动的延续性具有直接意义的,只有言语者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所承担的保障义务;其中包括这样一种前提,即听众可以根据言语者的行为是否明确,来检验言语者是否言出心声[49]。

  一般而言,在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意义中,不会出现特殊的行为义务;而在满足(a)和(b)中所给出的接受条件的时候,要想发挥直接影响互动结果的约束力,言语者和听众就必须相互保证,他们的行为是建立在对语境的解释上的,而且与被认真接受下来的命题之间没有冲突。

  我们会遇到真正意义上的命令,言语者用它们提出的是一种权力要求,因此,它们和言语者用以提出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言语行为截然不同。有效性要求与理由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并且必须赋予以言行事角色以合理的动力;而权力要求必然会依靠一种制裁的力量,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贯彻。当然,祈使命题在经过次要的规范化之后才能得到理解。这点可以用意向性命题(Absichtssaetze)和意向性解释(Absichtserklaerung)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说明。意向性命题和构成命令的祈使命题属于同一个范畴;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意向性命题理解为言语者向自己提出的、带有一定意向的要求[50]。不过,祈使命题是以言行事行为,而意向性命题要想获得以言行事的力量,就必须转变成为意向性解释或预告(Ankuendigung)。命令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以言行事的力量,尽管它可能需要由制裁来加以补充;而意向性命题一开始似乎失去了其以言行事的力量,它要想重新获得以言行事的力量,就必须与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而且要么表现为一种表现式言语行为:

  (7)我向你坦白,我的意图是……

  要么表现为一种规范的言语行为:

  (8)我(特此)向你解释,我的意图是……

  象命题(8)这样的预告,让言语者接受的是一种微弱意义上的规范要求,对此,接受者可以象对待承诺一样提出诉求。

  根据意向性命题的上述规范化模式,我们也可以把简单的祈使命题转化成规范的祈使命题,或者,把简单的命令转变成规范的命令。祈使命题(5)一旦带有规范的有效性要求,也就变成了提示(6)。这样,在接受条件中,(b)所说的内容也就发生了变化;附加在命令式权力要求当中的制裁条件,被用于接受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合理条件取而代之。由于这些合理条件可以从以言行事作用当中推导出来,因此,规范的祈使命题也就脱离了单纯的命令,赢得了一种自主性。

  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到,言语行为只有与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并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且要把沟通过程中的语言交往当作有效性的基础,才能促使听众接受所提供的言语行为,进而作为机制把行为有效地协调起来[51]。

  经过上述考察,现在我们有必要对随机导入的交往行为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我们所说的交往行为,主要是一些互动,其中,参与者在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基础上,把他们自己的行为计划毫无保留地协调起来。有了"毫无保留地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这样一个标准,我们也就把潜在的策略行为给排除了出去,因为,在策略行为中,言语者不动声色地把以言行事效果变成了以言促效的目的。但是,命令式的意志表达是以言行事行为,依靠它们,言语者明确宣布他的目的就是要向对方的抉择施加影响,为此,他在贯彻权力要求过程中肯定会附加上制裁条件。因此,言语者使用真正的命令或非规范化的祈使命题,尽管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但还是具有策略行为的特征。

  对于交往行为具有构成意义的,只是那些与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的言语行为。如果出现下述情况:言语者用以言促效行为追求的是一些潜在的目的,对此,听众根本无法表明自己的立场;或者,言语者追求的是以言行事的目的,对此,听众就象面对命令一样,无法表现出有理由的立场,那么,语言交往中一直潜藏着的认识理由进而发挥约束力的潜能也就被闲置了。

(4)   有效性要求与交往样态

  我用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把交往行为与其他的社会行为区分了开来,接下来我将根据言语行为的类型对不同的交往行为加以归整。言语行为的分类标准是:面对言语者的表达,听众是选择采取"肯定"立场还是选择采取"否定"立场。在所有上述例子当中,我们的出发点都是:言语者用他的表达正好提出一个有效性要求。承诺(1)对应的有效性要求是明确的意图,提示(2)的有效性要求则是一个祈使要求,坦白(3)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是情感的表达,预言(4)的有效性要求则是一个陈述。与此相应,接受者用否定立场,质疑的分别是(1)和(2)的正确性,(3)的真诚性和(4)的真实性。但这个图景并不完整,因为对于任何一个言语行为,我们都可以从一个以上的角度提出质疑,也就是说,认为它们无效而予以拒绝。

  我们现在来假定:教授在课堂上向一位学生发出了要求:

  (8)请您给我拿一杯水。

  但这个学生并不认为教授的要求是纯粹命令式的意志表达,而认为教授是从沟通的立场出发完成了一个言语行为。因此,这个学生原则上可以从三个有效性角度对教授的请求加以拒绝。他可以对表达的规范正确性提出质疑:

  (8')不,您不能把我当作是您的助手。

  或者,他可以对表达的主观真诚性提出质疑:

  (8'')不,您实际上是想让我在其他学生面前出丑。

  或者,他可以对现实条件加以质疑:

  (8''')不,最近的水管都很远,我根本无法在下课之前赶回来。

  第一种情况质疑的是教授的行为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所具有的正确性;第二种情况质疑的是教师是否言出心声,因为他想达致的是一定的以言促效的效果;在第三种情况下,质疑的对象则是教授在一定的情境下必须设定其真实性的陈述。

  我们对上述例子的分析,适用于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在交往行为关系中,言语行为永远都可以根据三个角度中的一个加以否定:言语者在规范语境中为他的行为(乃至直接为规范本身)所提出的正确性要求;言语者为表达他所特有的主观经历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最后还有,言语者在表达命题(以及唯名化命题内涵的现实条件)时所提出的真实性要求。

  这一观点可以用任意一个例子来加以检验,并可以通过下述(把我们带回到毕勒的语言功能模式那里的)考察而变得令人信服。

  "沟通"(Verstaendigung)一词的基本涵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但是,基本表达的意义在于这一表达对于接受言语行为意义所作出的贡献。为了理解言语者用这样一种行为所要表达的内容,听众必须认识到这一行为的接受条件。因此,对于基本表达的理解,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沟通"一词的基本涵义。如果听众接受了言语者所提供的言语行为,那么,在(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就形成一种共识。但共识的基础并不仅仅在于主体间对于单个有效性要求的承认。相反,这样一种共识同时涉及到三个层面。如果我们考虑到,言语者在交往行为中选择一种可以理解的语言表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与听众就某事达成共识,并使自己能够被别人所理解,我们很容易就区分出上述三个层面。言语者的交往意图包括:

(a)   在一定的规范语境中,完成一个正确的言语行为,以便在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
(b)   提出一个真实的命题(以及恰当的现实条件),以便听众接受和分享言语者的知识;
(c)   真诚地表达出意见、意图、情感、愿望等,以便听众相信言语者所说的一切。

  主体间通过交往达成共识,其共性在于:规范的一致性、共享命题知识以及相互信任对方的真诚性。而这些共性可以用语言的沟通功能来加以解释。

  作为沟通媒介,言语行为:

(a)   建立和更新人际关系,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具有正当秩序的世界中事物;
(b)   呈现或设定状态和事件,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世界中客观存在的事态;
(c)   表达经验,亦即自我表现,在此过程中,言语者关怀的是他的主观世界中所特有的东西。

  通过交往达成的共识,完全可以根据这三种有效性要求来加以衡量,因为行为者在就某事达成共识并相互理解过程中,不得不把各自的言语行为与上述三个世界关联起来,并从这些角度出发提出其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一旦拒绝一个可以理解的言语行为,也就至少对其中的一个有效性要求产生了疑问。如果听众认为一个言语行为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不真诚的,并予以拒绝,那么,他的这一"否定"立场也就说明,命题没有满足其保障人际关系、呈现事态或表达经验的功能,因为它与我们正当人际关系的世界、客观事态的世界以及各自的主观经验的世界等未能建立起和谐的联系。

  尽管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总是通过上述方式进入一个错综复杂的世界关联网络,但从它们的以言行事作用中还是可以看出,言语者主要是想从哪个意向性角度来理解他的表达。如果言语者作出的是陈述、断言、叙事、解释、表现、预言、讨论等,那么,他就是在承认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寻求与听众达成共识。如果言语者表达的是一个经验命题、或有所揭露、放弃、坦白、启发等,那就只有在有效性要求得到承认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共识。如果言语者作出的是命令或承诺、任命或警告、洗礼或购物、结婚等言语行为,那么,达成共识的前提则是要看参与者是否认为行为具有正确性。这些都是基本样态(Grundmodi),沟通主要依赖的有效性要求越是明确,这些基本样态也就越是趋于纯粹。把理想化或纯粹化的言语行为作为分析对象,这样做比较容易一些。我所说的是:

  --记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是基本的陈述命题;

  --表现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是基本的经验命题(第一人称现在时);

  --调节式言语行为,其中所使用的不是基本的祈使命题(如命令),就是基本的意向性命题(如承诺)。   对于任何一种言语行为,分析哲学都作出了详细而深入的探讨。我们可以根据其中的一些手法和分析,来解释一般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而言语者在表现自己的基本立场时所依赖的就是这些普遍的有效性要求。言语者的立场包括:

  --客观立场,中立的观察者用这种立场来面对世界中的事物;

  --表现立场,自我表现的主体用这种立场把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展现在公众的面前;

  --规范立场,社会成员用这种立场来满足正当的行为期待。

  这三种基本立场分别对应着不同�"世界"概念。

  如果我们用"Mp""来表示任意一个明确的言语行为,其中,"M"代表的是以言行事的内容,"p"代表的则是命题内容[52];如果我们用"M(k)"来表示认知式的语言运用,用"M(e)"来表示表现式的语言运用,用"M(r)"来表示调节式的语言运用;那么,根据上述三种基本立场,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断定,言语者试图在何种意义上解释其命题内容。在有效的表达类型"M(k)p"中,"p"代表的是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事态;在有效的表达类型"M(e)p"中,"p"代表的是属于言语者内心世界的主观经验;而在有效的表达类型"M(r)p"中,"p"表示的则是社会世界中的正当行为。

  对于上述三种以沟通为取向的语言应用的描述,或许只能用一种严格的言语行为理论来加以论证。对此,我在这里不可能展开详细的分析,而只想就一些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

  莱斯特(A. Leist)把我的基本观点归纳如下:

  "在一切以交往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中,只要具有以言行事特征,陈述相对明确,而且不依附于任何制度,那么,对于所有的'S'和'H'来说,也就具备了如下共同的知识:即要求做到言语清晰可懂,态度真诚,表达真实,行为规范正确"。[53]

  首先,这一归纳需要加以解释的是,我从互动论的角度把"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与策略语境中的言语行为隔离了开来。言语行为之所以被包含在策略语境中,要么是因为它们象真正的命令一样,只能提出权力要求,因而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发挥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要么是因为言语者在这些表达中追求以言促效的目的。其次,我没有使用意向主义语义学的概念"共同的知识"(wechselseitiges Wissen),相反,我所说的是"共同的假定"(gemeinsame Unterstellugen)。再次,"要求"(geboten)一词表明的是一种规范的涵义;我更倾向于使用"一般条件"(allgemeine Bedingungen),尽管其中略微带有一些先验的色彩。要想达成交往共识,就必须满足这些"一般条件"。最后,我非常遗憾,未能在作为交往条件的语言表达的完美性和可理解性,与真诚性、命题的真实性以及规范的正确性等有效性要求之间区分出轻重缓急。接受了这些有效性要求,"S"和"H"之间就会达成共识,因而这些共识直接关系到互动的结果。我把这样的约束效果一分为二:即言语者为了兑现他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而作出的保证;以及听众拒绝有效性要求而承担的相应义务。

  莱斯特的质疑主要针对的是如下内容:

  --一切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所提出的都是上述三个有效性要求(a);

  --有效性要求相互之间完全可以相互压制(b);

  --必须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也就是说,必须从命题的交往应用角度出发,对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c)。

  关于(a):我们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显然不可能提出真实性要求,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置之不顾,而坚持真实性要求具有普遍性呢[54]?事实证明,我们只有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才能提出要求,认为断言命题"p"是真实的。但是,其他所有言语行为也包含着一种陈述内容,通常表现为唯名论的陈述命题"dass p"。这就意味着,言语者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中也和事态建立起了联系,当然不是直接建立的,而是表现为一种陈述立场,比如,某人认为或觉得、知道或相信�"p"是真实的。如果言语者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使用的是经验命题,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使用的是祈使命题乃至意向性命题,那么,他的陈述立场就表现为另外一种类型。它们所针对的决不是命题中所说事态的客观存在情况。言语者在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中认为,他有所渴望或憎恶,他想有所实现或者看到有所实现;他在这样认为的时候,是把其他没有提到的事态的客观存在当作了前提。在我们所理解的客观世界当中,事态之间相互关联,而非各自为阵,飘摇不定。因此,言语者把言语行为的陈述内容与必要时可以用断言命题来加以解释的存在前提(Existenzpraesuppositionen)关联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讲,非记述式言语行为也具备一种真实性关怀。

  此外,这点不仅仅适用于陈述明确的言语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比如用于问候的"你好"(Hallo),也被认为满足了用来补充言语行为陈述内涵的规范;在祝福接受者或证明接受者的社会地位的时候,情况就是这样。而问候的现实条件包括:某个人的在场--这个人可好可坏,以及他在某个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资格等。

  正确性要求的普遍性则有所不同。质疑的内容在于:从非调节式言语行为意义中,无法推断出与规范语境之间的联系[55]。但是,通知有时"不合时宜",报告有时"场合不对",坦白有时"比较痛苦",揭露有时则"充满伤害"。非调节式言语行为出现失误,并不是由外在造成的,而是它们作为言语行为必然会出现的结果。因为,从它们的以言行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言语者在记述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中也建立起了人际关系;不管这些人际关系是否适应各自的规范语境,它们都属于具有正当秩序的世界。

  质疑的矛头同样也针对着有效性要求图表的完善性。如果把它们与格莱斯(Grice)所说的对话要求[56]加以比较,就会看到,它们之间既有一定的相似性,也有一些不对称的地方。比如,如下要求在有效性要求图表中就没有相应的内容:言语者总是可以围绕着对话主题提供一定的话语内容。如果不考虑到如下事实,即这样一种事关对话成败的要求可以由听众提出来,并且可以和文本(而非个别的言语行为)建立起联系,也就是说,可以不�"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来加以衡量,我们就很难论证这一要求的普遍性。很显然,有一些语境要求具备十分丰富的话语信息,比如社交场合乃至整个文化场域[57]。

  关于(b):此外,从严格区分真实性要求和真诚性要求的可能性角度来看,我们也会提出疑义。言语者在真诚地表达出意见"p"的同时,难道一定要�"p"提出真实性的要求?我们似乎无法"期望'S'表达的真实性不是他所想要表达的--而这实际上就是真诚性问题"[58]。这一疑义涉及到的不是所有的表现式言语行为,而是一些命题,在这些命题的陈述中,认知动词表现为第一人称现在时(比如,我认为或知道,我相信、猜测或觉得,"dass p"),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些可以用认知动词表达出来的陈述立场与记述式言语行为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联系。谁如果断言、肯定或描述"p",他同时也就认为、知道或相信,"dass p"。摩尔(G. E. Moore)[59]早就指出,下述命题具有悖论色彩:

  (9+)正在下雨,可我不相信正在下雨。

  听众可以不管其内在联系,而通过否定下述命题,来拒绝两个不同的有效性要求:

  (9)正在下雨。

  他的否定立场可能是这样的:

  (9')不,这并不是真的。

  也可能是这样的:

  (9'')不,你根本就是言不由衷。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命题(9)分别被认为是记述式的命题和表现式的命题。很显然,否定了陈述"p",并不等于否定信念"dass p";反之亦然,否定了命题(9''),并不等于否定命题(9')。听众可以假定,如果"S"断言"p",那么,他也就相信"dass p"。但这样并没有触及到如下内容:真实性要求涉及到的是事�"p"的实际存在,而真诚性要求仅仅关系到意见或信念"dass p"的表达。谋杀者如果坦白的话,可能是言出心声,但他并没有准备说出真相;他也可能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说出真相,尽管他为了隐瞒犯罪过程而在说谎。掌握了足够证据的法官可能认为真诚的表达是不真实的,也可能认为真实的表达是不真诚的。

  相反,图根哈特(E. Tugendhat)试图仅仅分析其中的一个有效性要求[60]。他加入了在维特根斯坦的私人语言论(Privatsprachenargument)基础上展开的广泛的争论,想由此来阐明经验命题(10)和(11)涉及到的是断言性有效性要求:

  (10)我有疼痛。

  (11)他害怕被强暴。

  这与具有同样内涵的陈述命题(12)和(13)是一致的:

  (12)他有疼痛。

  (13)她害怕被强暴。

  其中,第一人称代词和第三人称代词所指涉的应当是同一个人。

  如果图根哈特的上述观点是对的,那么,否定命题(10)和(11),也就等于否定了命题(12)和(13)。这样,在真实性要求之外,再设定一个真诚性要求,也就是多余了。

  和维特根斯坦一样,图根哈特也首先对表达的姿态进行分析,比如发出"哎吆"的声音。图根哈特认为,这种疼痛的呼叫在语言上已经变得多余,被一种表现式的表达所取代,在语义学层面上表现为经验命题(10)。维特根斯坦否认这样的经验命题具有陈述特征[61]。他认为,在非认知性的痛苦表达形式,比如姿态,与命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延续关系。相反,图根哈特则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范畴上的差别:经验命题可能是错误的,而姿态则不可能是错误的。图根哈特通过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随着呼叫向经验命题的转化,

  "也就形成了一种表达,尽管它的运用规则和呼叫一样,但它只有在正确的时候,才是真实的;这样就出现了一种独特的断言命题,它们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但没有认知特�"。[62]

  因此,我们无法根据真实性范畴来区分经验命题,比如命题(10),和具有相同内容的陈述命题,比如命题(12)。两者都可能是正确的,也都可能是错误的。但是,经验命题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们所表达的是一种"不可修正的知识"(unkorrigierbares Wissen),因此,只要它们合乎使用规则,它们就一定是真实的。在命题(10)和命题(12)之间存在着一种"真正的呼应关系":只要命题(10)合乎使用规则,命题(12)就是真实的。

  图根哈特用特殊的单称名词"我"(Ich)来解释这一联系,因为言语者用"我"来指代自己,而又不与它彻底认同。即便图根哈特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它也没有解决这样的问题:即我们如何才能解释,一个命题在具有断言特征和真实性的同时,却又不能用于认知,也就是说,不能用于表现客观存在的事态。

  一般情况下,断言命题的使用规则代表的是一种知识;只有在表现式命题中,正确使用语言表达才应同时对语言表达的真实性提供保障。但是,听众如果想搞清楚言语者是不是用命题(10)在欺骗他,则需要检验命题(12)是否是真实的。由此可见,第一人称表现式命题并不是用来表达知识的。它们至多是从相应的第三人称陈述命题那里获得它们的真实性要求;因为只有第三人称陈述命题才能表现出事态来,而真实性要求所关涉的就是事态的实际存在问题。这样,图根哈特就陷入了两难:言语者必须把他用经验命题所意指的内容描述出来。一方面,的确涉及到一种知识,言语者为了这种知识提出了命题的真实性要求;另一方面,这种知识又没有达到认识的高度,因为认识只能用断言命题来加以表达,而断言命题一般可能是不真实的。但是,只有在把类似于真实性的真诚性要求与真实性要求等同起来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上述两难。一旦我们从语义学层面转移到语用学层面,并对言语行为而非命题加以比较,上述两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14)我必须向你坦白,我有疼痛已经好几天了。

  (15)我可以告诉你,他有疼痛已经好几天了。

  【其中,命题(14)中的第一人称代词和命题(15)中的第三人称代词指代的是同一个人】

  这样,我们一看就很清楚:如果命题(14)无效,那么,言语者就欺骗了听众;而如果命题(15)无效,那么,言语者就只是告诉了听众不真实的内容,而不一定是存心想欺骗听众。因此,替表现式言语行为设定不同于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有效性要求,也就是正当的了。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en)中已经非常接近上述观点,比如,他曾用坦白(Gestaendnis)这一典型例子指出,表现式命题没有描述功能,也就是说,表现式命题不可能是真实的,不过,它们可能是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对于坦白的真实性,我是这样认为的:其标准不是要求象描述事件那样逼真。真实坦白的重要性也不在于明确无误地描述出事件,而是在于从坦白中获得特殊的结论;坦白的真实性是靠真诚性的特殊范畴来加以保障的"。[63]

  关于(c):在这些论据中,我们已经触及到了第三种疑义,它们针对的是形式语用学关于有效性要求的分析命题。这些有效性要求作为权利要求,所涉及到的是人际关系,而且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它们被用到了符号表达的有效性当中,在规范情况下,还被用到了陈述命题以言行事内容的有效性当中。因此,我们可以把有效性要求看作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派生现象,其原生现象可以说是对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可是,这些条件难道一定要在分析陈述命题、经验命题、祈使命题以及意向性命题的语义学层面上去寻找,而不是在分析这些命题被应用到记述式言语行为、表现式言语行为以及调节式言语行为中的语用学层面上去探查?依靠(解释应用命题有效性条件的)意义理论的,难道不正是一种言语.行为理论(Theorie der Sprechhandlungen)?这种言语行为理论试图用言语者为表达内容提供的保障以及听众的合理动机来解释以言行事的约束效果。

  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划界或名词定义,而是在于:命题的有效性概念是否可以撇开命题的有效性要求的兑现概念而获得解释。我认为这根本就不可能。对于摹状命题、表现命题以及规范命题的语义学探讨,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转换一下分析层面。对于命题有效性条件的分析,自身就迫切要求对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有效性要求加以分析。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达米特(M. Dummett)对于真值语义学(Wahrheitssemantik)的进一步发挥[64]。

  达米特首先区分了一个断言命题属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与言语者在断言命题属实时对这些真实性条件的认识。这些真实性条件同时也决定了命题的意义。认识了真实性条件,也就意味着,知道了如何断定,它们在一定的语境中是否得到满足。正统的真值语义学试图用对真实性条件的认识来解释对于命题意义的理解;它所依据的是非实在论的观点:一切命题,至少是一切断言命题都具备应用程序;有了这些程序,就可以有效地断定,真实性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这一观点的潜在前提是一种经验主义认识论,它认为,观察性语言的简单谓语命题具有基础意义。但是,图根哈特为了验证这些看起来具有基础意义的命题而设定的论证游戏,从来都不是由一个决定程序构成的,可以像算法那样,在应用过程中彻底排除进一步的论证要求[65]。举凡受到时间和空间约束的命题,比如非实在的条件命题、一般的实际命题以及具有时间限制的命题,都明显缺乏有效的决定程序:

  "之所以出现困难,原因在于,自然语言当中充满了难以明确的命题,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根本就没有一个有效的程序来确定它们的真实性条件是否得到了满足"[66]。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断言命题真实性条件的认识都很成问题,因此,达米特强调,必须区分使命题属实的条件与言语者断言命题属实所依据的理由。他后来用直觉主义的意义理论把他的这一观点表述如下:   "……理解一种陈述,也就意味着有能力确认它是否得到验证。也就是说,彻底明确它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必要具有任何决定陈述是真实或虚假的方法。只有当它的真实性得到确认的时候,我们才能去承认"[67]。

  理解一个命题,包括认识兑现真实性要求的理由的能力。因此,这一理论只是在间接意义用对于有效性条件的认识,而在直接意义上则是用对言语者兑现真实性要求所具备的客观理由的认识,来解释命题的意义。

  但是,言语者总是可以根据一种独白式的应用程序来提出理由;这样,通过论证真实性要求来解释真实性条件,就无须从命题的语义学层面过渡到从交往角度使用命题的语用学层面。不过,达米特强调,言语者决不可以根据推理逻辑,通过演绎来勉强提供必要的验证。大量可以使用的理由,受到了语言结构的内在关系的规定,而语言结构只能用论证来加以测定。达米特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最终他彻底放弃了验证论(Verifikationismus)的基本观念:

  "验证论同任何一种似是而非的意义理论一样,可以通过确定其原由而解释一个命题的意义。当然,它必须把言语者真实的但非结论性的原由与间接的但结论性的原由区分开来,而且依靠的是给定的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用未来时表达出来的命题,因为在这些命题中,言语者在说话的时候不可能提供后一种类型的理由。而试错论……则把一个断言的内容与言语者提出断言时所许诺的内容联系在一起;一个断言就是一种言语者不愿意验证其错误的冒�"[68]。

  我认为,达米特的这段话揭示了用话语兑现有效性要求所具有的证伪主义特征。我在这里不可能深入细致地探讨达米特的意义理论,而只想着重指出一点:言语者为命题的有效性所提出的以言行事的要求,基本上是可以批判检验的。无论任何,经过修正的真值语义学都注意到了,如果不知道如何兑现真实性要求,根本就无法解释真实性条件。理解一个断言,也就意味着,知道了言语者何时能拿出充足的理由,来保证满足断言命题的真实性条件。

  如同断言命题的意义一样,从表现命题和规范命题中,我们也能发现,语义学分析远远超出了其自身的范围。正是围绕着维特根斯坦对于经验命题的分析所展开的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与表现相关的要求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其他人的。表达功能的意义已经说明,这些表达一开始就是用来交往的[69]。更加清楚可见的是,规范的应然有效性(Sollgeltung)具有主体间性的特征。这里,通过对主体面对个性受到伤害或损害所作出的反应加以分析,也会逐步地揭示出道德的基本概念所具有的主体间性意义,亦即超越个性的意义[70]。

(5)   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

  如果我们的下述观点是正确的: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其有效性只能从三个普遍意义的角度加以质疑,那么,我们就可以设定一个有效性要求的系统,用来奠定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普遍性观点对于从理论角度划分言语行为同样也有着积极的影响。我在上文中一直都悄悄地把言语行为分为以下三类:

  (a)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 Sprechhandlungen)
  (b)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handlungen)
  (c)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handlungen)

  现在我想对其他不同的分类加以批判,以此来为我的分类提供证明。

  众所周知,奥斯丁(John Austin)在其系列讲座的最后一讲《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着手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他根据完成行为式动词来规整以言行事行为,区分了五种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

  (a)判定式(verdictives)
  (b)执行式(exercitives)
  (c)承诺式(kommisives)
  (d)行为式(behabitives)
  (e)阐释式(expositives)

  当然,奥斯丁并不否认他的分类带有随机性质[71]。实际上,奥斯丁仅仅对承诺式言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言语者通过承诺、威胁、宣告、发誓、契约等,来保证他将完成一定的言语行为。言语者提出了一种规范性的责任,促使自己承担起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虽然奥斯丁对他的分类描述得很详细,但是,(除了承诺式言语行为之外),其余类型的言语行为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72];也就是说,奥斯丁的分类没有做到不同的现象对应不同的范畴,而且,也没有做到一种现象仅仅对应一个范畴。

  "判定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是一些用于"判断"(比如分级或估价)的命题。其中,奥斯丁没有区分开摹状性的判断与规范性的判断,这样,"判定式"言语行为就和"阐释式"言语行为以及"执行式"言语行为形成了交叉。"执行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都是宣告,亦即制度性决定的表达(如判决、收养、任命、命名、辞职等)。"执行式"言语行为不仅和"判定式"言语行为(如"命名"和"表扬")有重叠,也和"行为式"言语行为(如"提出抗议")有交叉。而这些"行为式"言语行为内部就存在着矛盾的地方,除了常规情感的表达(如抱怨、表示同情)之外,还有制度性命题的表达(如祝贺、谴责、祝酒、欢迎),以及歉意的表达(如道歉、致谢、和好等)等。在"阐释式"言语行为中,塞尔也没有区分开表现事态的记述式言语行为与话语式的言语行为,比如提问与回答、称呼、箴言等。而且,在这之中,我们还必须区分出不同的表达,用它来表示操作行为的完成过程,比如关闭、鉴别、计算、分类等。

  塞尔试图对奥斯丁的分类进一步加以发挥[73]。他所依据的不再是具体语言中的完成行为式动词,而是以言行事的意图乃至目的;言语者用不同的言语行为来追求这些意图或目的,但并不顾及它们在不同语言中的实际形态。塞尔最后所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

  (a)记述式言语行为
  (b)承诺式言语行为
  (c)指令式言语行为(direktive Sprechhandlungen)
  (d)宣告式言语行为(deklarative Sprechhandlungen)
  (e)表现式言语行为

  塞尔首先论述的是记述式(或代表式)言语行为,并严格加以了定义。其次,他接受了奥斯丁的承诺式言语行为,并把它和指令式言语行为对立起来;在承诺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自身承担起行为义务;而在指令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力图促使听众去完成一定的行为。在塞尔看来,指令式言语行为包括:规定、请示、指示、要求、邀请以及疑问和祈祷等。其中,塞尔没有区分开规范的要求(如申请、提示、指令等)与简单的命令(亦即没有经过授权的意志表达)。这就导致指令式言语行为与宣告式言语行为之间不够明确。宣告式言语行为尽管需要用制度来保障规范的约束力(比如任命、罢免、宣战、解雇),但它们和提示以及指令一样,也具有一种规范的意义。最后一类是表现式言语行为。这类言语行为是用目的来定义的。有了这类言语行为,言语者就可以坦率地表达出他们的内在立场。不过,塞尔在使用这一范畴时并不是把握十足,比如,我们没有发现诸如坦白、揭示、启发等典型例子,塞尔所罗列的只有抱怨以及兴奋和同情的表达等。奥斯丁对�"行为式"言语行为的描述,显然误导了塞尔,让他把制度性的言语行为(如祝贺和问候)也附加到了表现式言语行为类型当中。

  塞尔对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类型进一步加以提炼,这表明讨论已经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了。一个方向是:塞尔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本体论的角度对五种言语行为类型加以论证;再一个方向是:从经验主义语用学的角度,尝试对言语行为重新加以分类,以求通过分类来深入分析言语行为在日常交往实践中的排列顺序。

  这个方面的尝试包括许多语言学家和社会语言学家的著作,比如冯德里希(D. Wunderlich)、坎贝尔(B. G. Campbell)以及克莱科尔(M. Kreckel)等[74]。在经验主义语用学当中,社会生活关系表现为交往行为,它们依靠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形成了自己的网络。各种语言中的以言行事力量模式都反映了交往行为网络的结构。语言可以用来完成以言行事行为,不管是表现为语法样式这样一种固定的形式,还是表现为完成行为式动词、命题中的小品词、命题的基调等相对灵活的形式,它都为人际关系的建立提供了样板。以言行事力量构成了社会交往网络的核心环节;以言行事的词汇形成了一个平台,让语言和社会制度可以相互渗透。语言作为社会的基础设施,本身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在变化过程中还无法离开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语言的变化,恰恰是语言创造力的表现;语言通过变化同时也可以为超越始料不及的语境提供准确的表达方式[75]。

  语用学对于言语行为的分类,所倚重的是一些与言语语境的一般纬度有着密切关联的标志性因素。就时间纬度而言,问题在于:参与者主要依赖的是未来、过去或现在,或者说,言语行为是否不受时间限制。就社会纬度而言,问题在于:影响互动的约束力针对的是言语者、听众,还是同时针对他们两者。就实际纬度而言,问题在于:核心因素是客体、行为,还是行为者自身。克莱科尔用这些标志性因素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并由此对日常交往实践进行了分析(请参阅图15)。

图15 根据语用学的三个标志性因素对言语行为的分类

言语者(S) 听众(H)
以认知为取向(C) 以认知为取向(C)
言语者是否表示他已经 言语者是否想左右
现在 认真对待听众的消息? 听众的世界观?
比如:同意 比如:肯定
承认 说服
拒绝 宣告
以人格为取向(P) 以人格为取向(P)
言语者是否提到了 言语者是否提到了听众
过去 自己或自己过去的行为? 或听众过去的行为?
比如:辩护 比如:指责
捍卫 批评
痛惜 戏弄
以行为为取向(A) 以行为为取向(A)
言语者是否想让自己去 言语者是否想让听众
 未来 完成未来的行为? 去做某事?
比如:允诺 比如:劝告
拒绝 鞭策
屈服 命令

  资料来源:Kreckel,(1981),第188页。

  这样的分类的确有其长处,比如,提供了人种学和社会语言学的描述系统,而且,它们直接关注的与其说是类型学(主导因素是以言行事的意图和目的,而不是语境特征),不如说是自然场景的复杂性。当然,它们为了获得这些长处,也付出代了价,比如,放弃了分类的自明性,因为分类是建立在语义学分析基础上的,主要依据的是语言的基本功能(诸如表现事态、表达经验和建立人际关系)。而上述类型的言语行为是演绎出来的,主要依据的是语用学的标志性因素,它们没有凝练成为比较直观的类型;因为,它们缺乏理论穿透力,无法启迪我们的直觉。   塞尔朝向建立言语行为类型学理论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因为他从本体论的角度揭示了言语者所追寻或持有的以言行事意图以及陈述的立场,而不管言语者完成的是记述式言语行为、承诺式言语行为、指令式言语行为、宣告式言语行为或表现式言语行为。塞尔使用的是众所周知的理论模式:世界被定义为实存事态的总和,言语者和行为者则是世界外部的立法者,行为者与世界之间只允许建立两种关系,即:明确事实的认知关系以及实现行为目的的干预关系。这样,就可以根据命题与事实之间不同的吻合方式,来描述以言行事的意图;箭头自上而�" ",表示命题应当和事实相吻合;反之,箭头自下而上" ",则表示事实应当合乎命题。因此,记述式言语行为的断言力量以及指令式言语行为的命令力量具体表现如下:

  记述式 K(p)
  指令式 ! I(H引起p)

  其中,"K"表示认知或陈述的立场,比如意见、思考、相信等;"I"表示意向或陈述的立场,比如意志、愿望、意图等。断言力量意味着:为了"p","S"向"H"提出了一种真实性要求,也就是说,确保陈述命题与事实之间能够吻合起来( );命令力量意味着,为了实现"H施加影响p","S"向"H"提出了一种权力要求,也就是说,保障事实合乎祈使命题( )。由于塞尔用语言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来描述以言行事的力量,因此,他深入挖掘了陈述命题乃至祈使命题的有效性条件。塞尔建立起了自己的理论视角,根据有效性的纬度来划分言语行为。但塞尔始终没有摆脱言语者的视角,因而忽视了主体之间商讨和承认有效性要求所发挥的动力,也就是说,没有注意到共识的形成过程。交往参与者相互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共识,由此形成主体间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当中,孤立的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两种语言关系模式根本没有立足之地。在现实当中,塞尔的本体论概念的确是过于狭隘了。   初看起来,承诺式言语行为在上述模式中似乎是比较贴切的;在这样一种言语行为中,"S"向"H"保证,事实与他所表达的意向性命题是吻合的( ):

  承诺式 C I(S引起p)

  不过,通过对意向性命题在通知中的应用的分析,我们发现,承诺式言语行为所发挥的以言行事力量无法用通知出来的行为意图的必要条件来加以解释。可是这里却用自上而下的箭头" "来表示。在承诺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的意志具有一种规范义务;表达意图的可靠条件,和言语者作为行为者在表达其意图时所要满足的条件,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塞尔应当把有效性条件与客观条件区别开来。   同样,我们也把规范化的祈使命题(如提示,指令、规定)与简单的命令区分了开来;在规范化的祈使命题中,言语者提出的是一种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而简单的命令提出的则是一种由外部认可的权力要求。因此,简单祈使命题的命令式意义,从来都不能用命令句的必要条件来加以解释。即便能够这样做,塞尔也很难把指令式限定为严格意义上的祈使式,并把它们与提示或命令区分开来,因为塞尔的模式当中不包括规范的有效性条件(乃至必要条件)。每当塞尔试图把宣告式言语行为纳入他的图式的时候,这一缺陷就暴露得尤为清楚。   象宣战、辞职、开幕、法案的宣读等以言行事的力量,显然是不能根据上述两个方向的吻合图式来加以解释的。言语者在创立制度性事实的时候,所关心的根本就不是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相反,他在行为中与具有正当秩序的社会世界建立起联系,同时也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塞尔如果把客观世界中的两个有效箭头用来表示属于其他世界的这一意义,那就肯定会出现尴尬:

  宣告式 D (p)
  其中,不应当要求有任何特殊的陈述立场。这种尴尬也出现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因为表现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同样也不能用行为者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来来加以解释。因此,塞尔必然会用一种"既非…也非"的符号,来表示他的图式不能应用到表现式言语行为中:

  表现式言语行为 E (p)

  其中,任何一种陈述立场都有可能出现。

  我们如果能够做到以下两点:首先是从主体间对权力要求或有效性要求的承认角度去实现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目的,其次是把规范的正确性和 主观的真诚性与真实性同等对待,都当作是有效性要求,而且都用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来加以解释,那么,我们就可以避免塞尔在分类时所遇到的困难,并且还能有效地坚持其理论视角。   通过修正塞尔的观点,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命令式言语行为(imperative Sprechhandlungen):在命令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客观世界中的理想状态发生关系,具体表现为:言语者试图促使"H"去实现这一状态。命令式只能根据行为的执行情况,也就是说,根据实际条件来加以批判和检验。拒绝了命令式言语行为,通常意味着,拒绝了一种权力要求,而且,不是根据批判,而是出于自身的意志。

  --记述式言语行为(konstative Sprechhandlungen):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关系,具体表现为:言语者试图再现一个事态。否定了这样的表达,也就意味着,"H"对"S"提出的真实性要求产生了疑义。

  --调节式言语行为(regulative Sprechhandlungen):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具体表现为:言语者想建立一种正当的人际关系。否定了这样的表达,也就意味着,"H"对"S"为他的行为所要求的规范正确性产生了疑义。

  --表现式言语行为(expressive Sprechhandlungen):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具体表现为:言语者试图把他所特有的经历展示给公众。否定了这样的表达,也就意味着,"H"对"S"在自我表现过程中所提出的真诚性要求产生了怀疑。

  还有一种类型是交往式言语行为(kommunikative Sprechhandlungen);交往式言语行为可以说是调节式言语行为的一种,和提问、解答、招呼、质疑以及坦白等一样,也是用于组织话语、划分主题和论点、分配对话角色、调节对话过程等[76]。但我们最好还是把交往式言语行为当作一种独立的类型,并用交往过程中的反思关系来加以定义。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另外一些言语行为囊括进来:这些言语行为不是直接与有效性要求发生关系(比如肯定,否定,确保,证明等),就是与有效性要求的论证过程发生联系(比如论证,辩解,保证,证明等)。

  最后还有操作式言语行为(operative Sprechhandlungen),它所表示的是构成规则(比如逻辑,语法,数学等)的具体运用(比如推理,鉴别,计算,分类,数列,归类等)。操作式言语行为具有一种完成行为式的意义,也就是说,一开始并没有交往特征;此外,操作式言语行为同时还对我们在建构符合规则的符号表达时的所作所为加以描述[77]。

  根据上述分类,承诺式言语行为和宣告式言语行为以及制度性的言语行为(比如打赌、婚嫁、发誓等)和赎罪式言语行为(satisfaktive Sprechhandlungen)(比如道歉和和好),也必须归入调节式言语行为。由此可见,言语行为的基本样态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区分。而这些区分对于我们分析日常交往实践已经意义不大,因为它们并没有建立一套适用于一切以言行事力量的分类体系,况且,不同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力量,在不同的语言中相去甚远。只有少数以言行事行为具有普遍意义,能够用来作为基本样态,比如:断言和确定,承诺和命令,坦白和揭露等。不同语言中的规范表达,通常不仅与有效性要求有着联系,而且也关系到言语者为他的符号表达所提出的真实性、正确性,或真诚性等有效性要求的方式方法。语用学的标志性因素,如:言语行为对制度的依附性、过去和未来的取向、言语者和听众的取向、核心主题等,从现在开始,用来系统地把握从以言行事的角度对有效性要求的修正。只有一种具备理论色彩的经验语用学(empirische Pragmatik),才能提供出言语行为的分类体系,而且,内容十分丰富。也就是说,这样的分类既不空洞,也不盲目。

  当然,纯粹类型的沟通语言可以用来作为划分语言互动的主导范畴。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的行为计划是用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效果来加以协调的。因此,可以想见,记述式言语行为、调节式言语行为以及表现式言语行为等,都建立起了相应类型的语言互动。比如,调节式言语行为和表现式言语行为分别建立起了规范行为和戏剧行为。记述式言语行为对应着的互动类型,不是一下子就能发觉的。但是,有些行为语境原本就不是用来完成交往行为计划的,也就是说,不是用来完成目的行为的,而是用来实现和维护交往的--比如聊天、论证,以及对话(在一定语境中,对话本身就是目的)。在这些情况下,沟通过程摆脱了行为协调机制所发挥的工具作用;通过交往进行商谈,这本身就成了会话的目的。如果重心由此从目的行为转向交往,我就永远都称之为"会话"(Konversationen)。由于会话主要关注的是商谈的对象,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认为,记述式言语行为对于会话具有一种构成意义。   我们对言语行为加以分类,目的是要导入三种纯粹类型的交往行为,或者说交往行为的三种临界状态,即:会话,规范行为和戏剧行为。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策略行为和以言促效行为乃至命令式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我们就可以对语言互动作出如下划分(图16):

图16 语言互动的纯粹类型
形式语用学 典型的
特征 言语行为 语言功能 行为取向 基本立场 有效性要求 世界关联
 行为类型
策略行为 以言表意行为 影响对方 以目的为取向 客观立场 现实性 客观世界
   命令式
会话行为 记述式 呈现事态 以沟通为取向 客观立场 真实性 客观世界
 规范行为 调节式 建立人际
关系 以沟通为取向 规范立场 正确性 社会世界
戏剧行为 表现式 自我表现 以沟通为取向 表现立场 真诚性 主观世界

  (6)形式语用学与经验语用学

  上文概要地阐明了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即便这种言语行为理论得到了详细的论述,人们也会提出疑问:这样一种形式语用学理论能够为社会学行为理论带来些什么呢?至少也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为何不优先选择一种经验语用学理论,它对高度理想化的言语行为不遗余力地加以合理重建,并开始关注日常交往实践。语言学在分析叙事和文本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78],社会学在分析会话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79],人类学对言语的人种学特征作出了深入的研究[80],心理学对语言互动的语用学意义也有出色的研究[81]。相比而言,形式语用学为了重建资质理论(Kompetenztheorie),集中关注沟通的条件[82],因而似乎已经远离了语言的实际应用[83]。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坚持用形式语用学来论证交往行为理论,是否还有积极的意义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这样来回答:首先,我将认真分析一下形式语用学是如何逐步与经验语用学建立起联系的(a);接着,我想列举一系列问题,是它们迫使我们对沟通过程的合理基础加以阐明(b);最后,我想对一个重要的策略性论据加以深入探讨,因为,有了这个论据,形式语用学必然会从经验语用学那里吸收到许多东西,当然,前提在于,经验语用学对合理性问题的定位不能出错,也就是说,正如韦伯所提出的,合理性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取向,而是出自属于行为主体的生活世界的普遍结构(c)。

  关于(a) 我们可以让纯粹类型的语言互动逐步地适应复杂的自然语境,而不必失去分析行为协调过程的理论视角。关键在于,我们要一步一步地消除交往行为概念当中的理想化成分。

  --除了基本样态之外,还会有多种多样具体的以言行事力量,它们在一定的文化和语言当中构成了人际关系网络;

  --除了规范形式的言语行为之外,还会有其他具体形式的言语行为;

  --除了明确的言语行为之外,还会有比较模糊的表达,听众在理解这些表达时依靠的是对非规范语境条件的认识;

  --除了直接的言语行为之外,还会有间接的表达,其意义必须根据语境来加以解释;

  --考察从孤立的言语行为(和肯定/否定立场),扩展到系列的言语行为,扩展到文本或对话,以便让会话的深层含义进入考察的视野;   --除了客观立场、规范立场和表现立场之外,还有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目的是要说明这样的事实,即:在任何一个言语行为中,交往参与者都同时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关系[84]。

  --除了沟通过程层面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言语层面之外,还有交往行为层面,亦即对于参与者行为计划的协调层面;

  --除了交往行为之外,进入分析的还有丰富的背景知识(亦即生活世界),可供互动参与者用来作出解释。

  扩大言语行为领域,导致的结果就是放弃了在研究常规言语行为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策略。在常规情况下,命题的字面意义与言语者用言语行为表达出来的意向是一致的[85]。但是,言语者的意向越是依赖于潜在的背景知识,表达的语境意义就越是可以与言辞的字面意义区别开来。

  我们如果放弃把命题表达的完整意义和字面意义理想化,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也就是说,我们在自然语境中很容易就可以鉴别出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和以目的取向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仅策略行为语境中会出现以言行事行为,交往行为语境中也会出现以言促效行为。相互协作的解释过程贯穿着不同的阶段。原初状态一般都是这样的:不同参与者对语境的解释没有完全合拍,因而无法把行为协调起来。在这个阶段,参与者必须选择元交往的层面,或使用间接沟通的方法。间接沟通遵照的是意向主义语义学模式:言语者用以言促效行为,让听众去理解他(还)不能直接言说的内容。因此,在这个阶段,交往行为语境中肯定埋藏着以言促效行为。不过,沟通语言中的策略因素不同于策略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所有参与者已经设定,言语的整个过程都是用于沟通的。   关于(b)经验语用学如果没有搞清楚形式语用学的出发点,就掌握不了必要的概念工具,来揭示语言交往在错综复杂的日常语境中的合理基础。只有形式语用学才能把一种沟通的观念明确下来,进而可以从经验的角度分析不同现实层面上的复杂问题以及语言表现,分析交往症候现象以及解中心化的世界观的形成过程。

  语言区分了"游戏"和"严肃"的现实层面;语言建立了虚构的现实;戏谑和反讽;语言在应用过程中出现转义和悖论;不顾措辞,在元交往层面上撤消有效性要求,凡此等等,都是出于有意混淆存在的样态。比起对急需解释的现象的经验描述,形式语用学可以更好地阐明言语者肯定已经掌握的欺骗机制。成年人一旦掌握了语言的基本使用方法,也就能够把自身经历的主体性与对象世界的客观性、社会的规范性以及语言交往的主体间性区别开来。由于他学会了用假设来处理有效性要求,因此,他掌握了如何从范畴上区分本质与现象、存在与表象、存在与应然、符号与意义。有了这些存在的样态,他就把握住了种种欺骗现象,而之所以会形成这些欺骗现象,主要是由于主体性与客观领域、规范领域以及主体间性领域之间发生了混乱,而且还不是刻意的。但他知道如何控制混乱的局面,如何有意识地制造整体效果,并用于虚构、戏谑、反讽等[86]。

  系统扭曲交往的现象大概也是这样。就此而言,形式语用学也可以阐明直观现象,而理解这些现象,最初只能依靠临床经验中积累起来的直觉知识。因为这些交往病理可以说是目的行为和沟通行为发生错位的结果。在潜藏的策略行为语境中,至少有一位参与者把目的作为行为取向,但他让其他人信以为,他们满足了交往行为的一切前提。这就是操纵,也就是我们上文所提到的以言促效行为。相对而言,精神分析用抵抗策略来解释克服冲突的无意识行为,这种行为同时在内心层面和人际层面上导致了交够受阻[87]。在这些情况下,至少有一位参与者隐瞒了他的目的行为立场,隐瞒了他的交往行为纯属表面现象。遭到系统扭曲的交往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的地位,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图 18
 社会行为
交往行为 策略行为
潜藏的策略行为 公开的策略行为
无意识的欺骗 有意识的欺骗
(遭到系统扭曲的交往) (操纵)

  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形式语用学的长处主要在于,它用纯粹类型的语言互动,集中强调了社会行为所表征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交往行为理论可以弥补韦伯行为理论的不足,因为交往行为理论没有坚持认为,目的合理性是批判和改进行为的唯一内容。接下来我想用不同的行为类型对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扼要加以阐明:

  目的行为可以从现实性的角度来加以评判。行为规则表征的是技术知识和策略知识,它们可以用真实性要求来加以批判,并且可以用对经验知识增长的反馈来加以改进。这种知识储存在技术和策略当中。

  记述式行为不仅表征,而且体现了知识,并完成了会话,它可以从真实性的角度加以批判。一旦命题的真实性持续受到质疑,理论话语就用其他手段把沟通行为坚持下去。如果话语检验失去了其自明性,经验知识也会遭到彻底的质疑;如果自发的学习过程打破了论证的瓶颈,就会出现急剧增长的效果。这种知识储存在理论当中。

  规范行为表征的是一种道德实践知识,它可以从正确性的角度来加以批判。值得商榷的正确性要求和真实性要求一样,成为了主题,并接受话语的检验。一旦语言的调节功能受到阻碍,实践话语就用其他手段把共识行为继续下去。有了道德实践论证,参与者既可以用一定的规范来检验具体行为的正确性,也可以进而检验规范自身的正确性。这种知识表现为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戏剧行为表征的是行为者自身的主观知识。这些表达既可以说是不真诚的,也可以说是具有欺骗性质或自我欺骗性质,因而可以予以拒绝。自我欺骗在临床对话中可以用论证的手法来加以消除。解释表现知识所依靠的价值形式,是解释需求和愿望以及情感的基础。价值标准,就其自身而言,依靠评价表达不断推陈出新。它们集中反映在艺术作品中。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内容,可以图示如下:

图19 行为合理性面面观
知识类型 论证形式 知识模式 行为类型
目的行为: 技术知识和 理论话语 技术和策略
工具行为 策略知识
策略行为
记述式言语行为 经验理论知识 理论话语 理论
(会话)
规范行为 道德实践知识 实践话语 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
戏剧行为 审美实践知识 疗法批判和审美批判 艺术作品

  关于(c) 我把行为取向、知识类型以及论证形式罗列起来,是受韦伯的启发,因为韦伯认为,在现代欧洲,知识分化成为科学、道德和艺术,并且渗透到了不同的日常行为制度,而传统主义的行为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则受到了合理化的压迫。行为合理性的方方面面都表现在交往行为当中,它们应当允许我们在广阔的视野里来把握社会合理化的进程,而无须把目光紧盯着制度化的目的行为。

  不过,潜在的知识尚不足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一直都不清楚,储存文化专业知识的日常行为究竟呈现的是怎样的轮廓,这些专业文化知识的进入,又让日常交往实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沟通行为概念还有另外一个长处:它揭示了潜藏在协作解释过程中的背景知识。交往行为的活动场所是交往参与者所依靠的生活世界。而对于交往参与者来说,生活世界仅仅表现为前反思形式的基本立场和朴素形式的技巧。

  如果说19世纪的社会心理学、人种学心理学以及精神心理学有什么一致的话,那就是这样一种经过广泛讨论的观点:言语者和听众共有的背景知识和语境知识,严格决定了对他们表达的解释。塞尔接受了经验语用学的这个观点。他批判了一种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看法,即:单从命题表达的规则来看,命题所具有的是一种字面意义[88]。我本人最初也是从这个角度认为言语行为的意义是一种字面意义。当然,离开一定的语境,这种意义是无法想象的。任何一种言语行为,都必须满足一般的语境条件,只有这样,言语者才可以实现其以言行事的目的。而这些一般的语境条件反过来又应当可以从规范言语行为所使用的语言表达中推断出来。事实上,如果形式语用学不必失去其对象,对言语行为接受条件的认识,就不能完全依赖于偶然的背景知识。

  然而,根据简单的断言("猫在垫子上")和命令("请您给我一个汉堡包"),塞尔指出,陈述命题和祈使命题的真实条件和必要条件不能完全脱离语境。一旦我们开始改变比较牢固的基本立场,我们就会发现,看起来不受语境限制的有效性条件也改变了其意义,也就是说,这些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塞尔还没有对命题和表达的字面意义提出疑义。但他坚持认为,相对于不断变化的知识背景,表达的字面意义也处于变化之中,而参与者通常情况下认为潜在的背景知识是很明确的。

  相对性观点并不是要把言语行为的意义还原成言语者在偶然语境中的意图。塞尔没有断定,语言表达的意义永远都是相对的;因为,语言表达的意义,并没有随着偶然语境的变换而改变。表达字面意义的相对性,我们是通过一种追问发现的,而这种追问的方式不是轻易可以掌握的。它所面对的是一些客观问题。这些客观问题动摇了我们的自然世界观。在认识规范化语言表达的接受条件时,这种基本的背景知识必须不动声色地起到补充作用,这样,听众就可以理解规范化语言表达的字面意义。这些背景知识具有一些特殊性:比如,它是一种潜在的知识,不能用有限的命题来加以揭示;它是一种具有整体论结构的知识,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纠缠;作为一种知识,我们如果不能有意识地揭示它,并对它加以质疑,我们就无法把握它。如果哲学家还继续追问的话,这种知识就表现为常识的明确性(Common-sense-Gewissheiten),对此,摩尔(G. E. Moore)曾经表示出浓厚的兴趣[89],维特根斯坦在其"论明确性"(Ueber Gewissheit)中也曾有过论述。

  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明确性是我们世界观的组成部分,"它们扎根在我的所有问题和答案当中,而我却无法触及到它�"[90]。看起来比较荒唐的是这样一些看法,它们和维特根斯坦的基本观点有些出入:"不是说我无法描述这些信念的系统,而是我的信念构成了一个系统,一座大厦"[91]。和舒茨(A. Schuetz)一样,维特根斯坦也称关于日常基本立场和技巧的怀疑主义是自明性的一种样态,其中,生活世界表现为一种前反思的背景:

  "儿童学会相信一堆事物。也就是说,儿童学会了根据信念去行动。这样渐渐地就形成了一系列的可信物,其中有些是恒定不变的,有些则多少是变化不定的。不变的,并非因为它们是自明的,而是由于周围的一切把它们固定了下�"。[92]

  因此,字面意义与我们一般不太了解的深层次的潜在知识是相对的;这种潜在知识绝对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渗透到交往的表达领域,不管这些表达是否有效:"如果真实的就是经过论证的,那么,原因就既不是真实的,也不是错误的"[93]。

  塞尔发现,这种日常的世界观知识是一种背景知识,听众必须加以掌握,否则,他就无法理解言语行为的字面意义,也无法从事交往行为。言语者在表达过程中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建立起联系;只要理论家从言语者的角度去分析言语行为,就会发现一个潜藏着的新大陆。在生活世界中,交往参与者相互之间就一些事情达成共识,只有转向关注作为语境的生活世界,我们才能变换视角,从而揭示出行为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社会概念必须与生活世界概念联系在一起,而生活世界概念又与交往行为概念形成互补关系。因此,交往行为主要是一种社会化原则,值得关注;与此同时,社会合理化过程也赢得了另外一层意义。正如韦伯所说,社会合理化过程与其说是在潜在的生活世界结构中完成的,不如说是在公开的行为取向中完成的。在第二卷的中间考察中,我还会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注释:
[1] M. Brand,D. Walton(Eds.),Action Theory,Dordrecht,1976;Beckermann,(1977);Meggle,(1977)。
[2] 请参阅上文,143ff. 。
[3] S. Kanngiesser,Sprachliche Universalien und diachrone Prozesse,载:Apel,(1976),273ff. ,这里请参阅第278页。Th. S. Frentz,Th. B. Farrell,Language -Action. A Paradigm for Communication,Quart. J. of Communication,62,1976,333-334。
[4] J. Heal,Common Knowledge,Philos. Quart. 28,1978,116ff. ; G. Meggle,Grundbegriffe der Kommunikation,Berlin,1981。
[5] H. P. Grice,Intendieren,Meinen,Bedeuten, Sprecher-Bedeutung und Intentionen,载:G. Meggle(编),Handlung,Kommuinikation,Bedeutung,Frankfurt am Main,1979,2ff. ,16ff. 。
[6] D. Lewis,Conventions,Cambridge,Mass.,1969;德文版:Berlin,1973。
[7] St. R. Schiffer,Meaning,Oxford,1972。
[8] J. Bennett,Linguistic Behavior,Cambridge,1976。
[9] 关于具体的批判,请参阅Habermas,Intentionalistische Semantik,载: Vorstudien und Ergaenzungen zur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andelns,Frankfurt am Main,1984,307ff. ; A. Leist,Ueber einige Irrtuemer der intentionalen Semantik,1978,Linguistic Agency University of Trier,Series A,Paper No. 51;亦可参阅: K. O. Apel,Intention`s,Conventions and Reference of Things,载:H. Parret(Ed.),Meaning and Understanding,Berlin,1981;及其:Three Dimensions of Understanding and Meaning in Analytic Philosophy,载:Soc. Criticism,7,1980,115ff. 。
[10] K. Buehler,Sprachtheorie,Jena,1934。
[11] K. Buehler,(1934),28。
[12] W. Busse,Funktionen und funktion der Sprache),载:B. Schlieben-Lange(编),Sprachtheorie,Heidelberg,1975,207; G. Beck,Sprechakte und Sprachfunktionen,Tuebingen,1980。
[13] R. Jakobson,Linguistik und Poetik,1960,载其,Poetik,E. Holenstein和T. Schelbert 编,Frankfurt am Main,1979,83ff. 。
[14] P. Watzlawick,J. H. Beavin,D. D. Jackson,Pragmatics of human Communication,new York,1962; H. Hoermann,Psychologie der Sprache,Heidelberg,1967;及其 Meinen und Verstehen,Frankfurt am Main,1976。
[15] K. O. Apel,Die Entfaltung der anlytischen Sprachphilosophie,载:Apel,(1973a);亦可参阅:St. Davis,Speech Acts,Performance and Copetence,载:J. of Pragmatics,3,1979,497ff. 。
[16] Habermas,(1976a)。
[17] K. O. Apel,Zwei paradigmatische Antworten auf die Frage nach der Logosauszeichnung der Sprache),载:Festschrift fuer Perpeet,Bonn,1980。
[18] 请参阅上文,148ff. 。
[19] L. Wittgenstein,Ueber Gewissheit,Frankfurt am Main,1970。
[20] Weber,(1964),3。
[21] Weber,(1968),194。
[22] H. Girndt,Das soziale Handeln als Grundkategorie der erfahrungswissenschaftlichen Soziologie,Tuebingen,1967。
[23] Weber,(1964),4。
[24] Weber,(1964),19。
[25] Weber,(1964),17。
[26] Schluchter,(1979),192。
[27] Weber,(1964),247。
[28] Weber,(1964),248。
[29] Weber,(1964),19-26,240-250。
[30] Weber,(1964),169-213。
[31] J. L. 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Oxford,1962;德文版:Stuttgart,1972。
[32] 我忽略了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自身的发展过程,请参阅Habermas,1976,228ff. ,把塞尔对这个理论的分析作为我的出发点。J. R. Searle,Speech Acts,London,1969,德文版:Frankfurt am Main,1971。此外还有:D. Wunderlich,Studien zur Sprechakt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6。
[33] Austin,(1972),116。
[34] B. Schlieben-Lange,Linguistische Pragmatik,Stuttgart,1975,86ff. 。
[35] D. S. Shwader,The Strafication of Behavior,London,1965,287ff. 。
[36] M. Meyer,Formale und handlungstheoretische Sprachbetrachtung,Stuttgart,1976。
[37] W. Schwab,Redehandeln),Koenigstein,1980,28ff. 。
[38] Austin,(1972),134。
[39] P. Strawson,Intention 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Philos. Review,1964,439ff. 。
[40] Habermas,(1976),221:"对于一定制度中的言语行为,我们总是可以确定其具体的制度,而对于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我们只能给出一般的语境条件,这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因为只有这样,相应的行为才能得到完成。要想解释清楚打赌行为和洗礼行为的含义,我必须依靠打赌的制度或洗礼的制度。相反,命令、建议或疑问所表现的就不是制度,而是适用于不同制度的言语行为类型。'制度约束'的确是一个范畴,它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都作出明确的划分:只要存在着制度化的权威关系,就会有命令;而任命的前提是官僚组织;婚姻则要求有独立的制度(再说,这种制度已经十分普及了)。但这并没有贬低分析视角的意义。非制度性的言语行为,只要具有调节作用,就涉及到行为规范的普遍内容。但它们在本质上并不受到特殊制度的规�"。
[41]请参阅D. Wunderlich,Zur Konventionalitaet von Sprechhandlungen,载:D. Wunderlich(编),Linguistische Pragmatik,Frankfurt am Main,1972,16-17;其中也有关于典型言语行为的语言学描述。
[42] 意义的应用理论是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请参阅:W. P. Alston,Philosophy of Language,Englewood Cliffs,(1964);Tugendhat,(1976)。即便是这种意义的应用理论也还仅仅停留在对命题的孤立运用上。和弗莱格的意义理论一样,意义的应用理论也把从非交往的角度对命题的应用当作范例;它忽略了言语者与听众之间的人际关系,因为言语者和听众依靠交往行为,就世界中的事物达成了沟通。图根哈特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证明这种语义学是有其自我局限性的:从交往的角度使用语言,只对特殊的语言表达,特别是对完成行为式的动词以及由这些动词完成的言语行为具有构成意义;而语义学在它的核心内容中把语言用于独白式的思考。实际上,关于言语者与听众之间关系的初步思想,与实际的人际关系之间是存在着差别的,而且,这种差别我们不难发觉。在想象历史过程中,具有想象力的自我在互动关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的交往参与者所发挥的潜在作用,对于思想或想象的意义始终具有构成意义。只是,这种孤立的思考不仅仅在转换意义上具有话语特征。一旦命题的有效性和判断力出现问题,孤立的思考者就不得不从结论转向寻找和衡量前提,我们也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孤立的思考所具有的话语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思考者会发现,有必要把正反两方面的论证角色当作一种交往关系吸纳到他的思想当中,这就好比白日梦者,当他沉湎在日常情景中的时候,他实际上是采用了类似于言语者与听众关系的叙事结构。
[43] 如果承诺具有这样的形式:即(1+)我向你保证,我昨天在汉堡,那么,语法完整的条件就受到了破坏;相反,如果"S"根据下述前提表达了准确的命题(1),即"H"本来可以想到"S"会来访,那么,遭到破坏的就是承诺所特有的语境条件。
[44] 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著作和语言学著作所探讨的主要就是这些条件。D. Wunderlich分析了塞尔在其理论中提出的言语行为类型"建议",请参阅:D. Wunderlich,Grundlagen der Linguistik,Heidelberg,1974,349ff. 。
[45] 请参阅R. Bartsch,Die Rolle von pragmatischen Korrektheitsbedinungen bei der Interpretationen von Aeusserungen,载: G. Grewendorf(编),Sprechakttheorie und Semantik,Frankfurt am Main,1979,217ff. 。
[46] 奇怪的是,塞尔的观点也接近于意向主义语义学的观点,请参阅:Searle,(1969),66。此外还可参阅:Schiffer,(1972),63。
[47] Schwab,(1980),65。
[48] 在命令和提示中,义务主要由听众来承担;在承诺或通知中,则主要由言语者来承担;在协商或契约中,义务由双方共同均等承担;在(具有规范内容的)建议或警告中,义务尽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并不均等。
[49] 关于"言语行为内在所具有的义务",请参阅:Habermas,(1976),252ff. 。
[50] 请参阅本书第二卷,52ff. 。
[51] Schwab,(1980),72-77;74ff. ;95ff. 。
[52] E. Stenius,Mood and Language Game,载:Synthese,17,1967,254ff. ;D. Follesdal,Comments on Stenius' 〉Mood and Language Game〈,载:Synthese,1967,275ff. 。
[53] A. Leist,Was heisst Universalpragmatik?,载:Germanistische Linguistik,第5-6卷,1977,93。
[54] Leist,(1977),97-98。
[55] Leist,(1977),109。
[56] H. P. Grice,Logic and Conversation,载:P. Cole,J. L. Morgan(Ed.),Syntax and Semantics,Vol. 3,New York,1974,第41页及下两页;A. P. Martinich,Conversational Maxims and some Philosophical Problems,载:Philos. Quart. ,30,1980,215ff. 。
[57] 关于这类异议,请参阅:J. Thompson,Universal Pragmatics,载:D. Held,J. Thompson,(1982)。
[58] Leist,(1977),102;K. Graham,Belief and the Limits of Irrationality,载:Inquiry,1974,315ff. 。
[59] 关于这个论据,请参阅J. Searle,Intentionalitaet und der Gebrauch der Sprache,载:Grewendorf,(1979),163-163。
[60] E. Tugendhat,Selbstbewusstsein und Selbstbestimmung,Frankfurt am Main,1979,第5,6讲。
[61] L. Wittgenstein,Zettel,§§404,549,载: Schriften,第5卷,Frankfurt am Main,1970,369,398。
[62] E. Tugendhat,(1979),131。
[63] Wittgenstein,(1960),535;此外还请参阅:St. Hampshire,Feeling and Expression,London,1961;B. Aune,On the Complexity of Avowals,载:M. Black(Ed.),Philosophy in America,London,1965,35ff. ;D. Gustafson,The Natural Expression of Intention,载:Philosophy Forum,2,1971,299ff. ;Expressions of Intentions,载:Mind,83,1974,321ff. ;N. R. Norrick,Expressive Illocutionary Acts,载:Journal of Pragmatics,2,1978,277ff. 。
[64] M. Dummett,What is a Theory of Meaning?载:G. Evans,J. MaDowell(Ed.),Truth and Meaning,Oxford,1976,67ff. 。
[65] Tugendhat,1976,256ff. 。
[66] M. Dummett,(1976),81。
[67] M. Dummett,(1976),110-111。
[68] Dummett,(1976),126。
[69] P. M. S. Hacker,Einsicht und Taeuschung,第VIII章和第IX章,Frankfurt am Main,1978,289ff.。
[70] 可信的例子,是斯特劳森对由于道德伤害而引起的怨憎的分析,请参阅其:Freedom and Resentment,London,1974。
[71] Austin,(1962),150ff. 。
[72] Grewendorf,(1979),247ff. 。
[73] J. Searle,A Taxonomy of illocutionary Acts,载:J. Searle,Expression and Meaning,Cambridge,1979,1ff. 。
[74] D. Wunderlich,Skizze zu einer integrierten Theorie der grammatischen und pragmatischen Bedeutung,载:Wunderlich ,(1976),51ff. ;及其Was ist das fuer ein Sprechakt?,载:Grewendorf,(1979),275ff. ;及其Aspekte einer Theorie der Sprechhandlung,载:H. Lenk,(1980),381ff. ;B. G. Campbell,Toward a workable taxonomy of illocutionary forces,Language and Style,Vol. VIII,1975,3ff. ;M. Kreckel,Communicatiove Acts and Shared Knowledge in Natural Diacourse,London,1981。
[75] 衡量一个社会的稳定标准在于:具有制度化、方言化和仪式化的言语行为在所有以言行事行为中究竟占有多少份额。因此,冯德里希(1976,第86页及下两页)在区分言语行为的时候,关键看它们依赖的主要是行为规范还是行为语境;坎贝尔(Campbell)(1975)使用的标准是"institutional vs. vernacular"和"positional vs. interactional"。相应的重要标准还有"initiativ vs. reactiv",请参阅:Wunderlich,(1976),59ff. 。
[76] 关于组织话语的言语行为,请参阅:H. Sacks,E. Schegloff,E. Jefferson,A simplist Systematics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turn-taking for Conversation,载:Language,50,(1974),696ff. ; Wunderlich,Studien zur Sprechakttheorie,Frankfurt am Main,1976,330ff. 。
[77] 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最贴切的或许是如下观点:"S"用以言行事行为告诉听众他完成了这个行为,或者,"S"告诉听众,这个行为完成了。关于Lemmon、Hedenius、D. Lewis、Wiggins、Schiffer、Warnock、Cresswell等人对这个观点的批判,请参阅格莱文道夫(G. Grewendorf):《完成行为式的表达是否具有一种真实性价值?》(Haben explizit performative Aesserungen einen Wahrheitswert?),载:Grewendorf,(1979),175ff. 。但是,如果把塑造结构的操作策略与记述式的言语行为等同起来,那就是错误的。因为,言语者用来与它们相关联的,不是命题的真实性,而是结构的完整性或可理解性。
[78] W. Kummer,Grundlagen der Texttheorie,Heidelberg,1975;M. A. K. Halliday,System and Funktion in Language,Selected Papers,Oxford,1976;K. Bach,R. M. Hanisch,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and Speech Acts,Cambridge,1979。
[79] M. Coulthard,An Introduction into Discourse Analysis,London,1977;L. Churchill,Questioning Strategies in Sociolinguistics,Rowley,Ma. 1978;J. Schenken(Ed.),Studi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Conversational Interaction,New York,1978;S. Jacobs,Recent Advances in Discourse Analysis,Quart. J. of Speech,66,1980,450ff. 。
[80] D. Hymnes(Ed.),Language in Culture and Society,New York,1964;及其:Modes of the interactions of language and social life,载:J. J. Gumperz,D. Hymnes(Ed.),Directions in Sociolinguistics,New York,1972,35ff. 。
[81] R. Rommetveit,On Message-Structure,New York,1974。
[82] Apel,(1976b);Habermas,(1976b)。
[83] 请参阅阿伍德(Allwood)、格莱斯(Grice)以及哈贝马斯(Habermas)对于形式语用学的批判,载:Kreckel,(1981),14ff. 。
[84] 对记述式言语行为、调节式言语行为以及表现式言语行为的分类,表明言语者都具有一个相对突出的基本立场。一旦我们接受了一种完成行为式的立场,我们也就注意到了如下情况:即复杂的沟通过程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言语者从(客观的、规范的或表现的)立场有规则地,也就是说,合理地过渡到其他任意一种立场。这样一种过渡的前提是意向性在不同样态之间进行转换。言语行为逻辑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是一个空白。比如说,我们为何可以根据表现式言语行�"M(e)p"的有效性来推出相应言语行为"M(k)p"的有效性?如果彼特(Peter)真诚地坦白他爱上了弗丽达(Frieda),我们也就有理由认为,彼特爱上弗丽达是真实的;反之,如果彼特爱上弗丽达这一断言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彼特坦白他爱上弗丽达是真诚的。如果我们可以把表现式言语行为和记述式言语行为等同起来,把经验命题与陈述命题等同起来,那么,这样一种转换就可以用陈述逻辑的规则来加以证明。由于事实并非如此,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到形式语用学的规则来把这些内容相同但样态不一的言语行为联系起来。图17只是想陈列清楚哪些转换是允许的(+),哪些又是不允许的(-)。
这些现象不能充分说明著名的模态逻辑(Modallogiken)。关于语用逻辑学的构成主义命题,请参阅C. F. Gethmann)(编),Theorie des wissenschaftlichen Argumentierens,Frankfurt am Main,1980,第3部分,及其: Protologik,Frankfurt am Main,1979。

图17 内涵相同的言语行为之间有效性的样态转换

从 到 到 到
记述式言语行为 表现式言语行为 调节式言语行为
(真实性) (真诚性) (正确性)
记述式言语行为 × + -
(真实性)
表现式言语行为 + × -
(真诚性)
调节式言语行为 - + ×
(正确性)
[85] 由塞尔(1969,第87-88页)作序的《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一书具有这样一种方法论意义;此外还请参阅:T. Binkley,The Principle of Expressibility,载:Philos. Phenom. Resarch,39,1979,307ff. 。
[86] Habermas,Universalpragmatische Hinweise auf das System der Ich-Abgrenzungen,载:M. Auwaerter, E. Kirsch, Schroeter(编),Kommunikation ,Interaktion,Identitaet,Frankfurt am Main,1976,332ff. ;亦可参阅奥维特和基尔施的经验研究: Die konversationelle Generierung von Situationsdefinitionen im Spiel 4-bis 6jaehriger Kinder,载: W. Schulte(编),Soziologie in der Gesellschaft,Bremen,1981,584ff. 。
[87] J. M. Ruskin,An Evaluative Review of Family Interaction Research,Fam. Process,11,1972,365ff.;J. H. Weakland,The Double bind Theory,A Reflexive hindsight,Fam. Process,13,1974,269ff. ;S. S. Kety,From Rationalization to Reason,Am. J. of Psychiatr.,131,1974,957ff. ;D. Reiss,The Family and Schizophrenia,Am. J. of Psychiatr.,133,1976,181ff. 。
[88] J. Searle,Literal Meaning,载:Searle,1979,117ff. ;亦可参阅R. D. an Valin,Meaning ans Interpretation,载:Journal of Pragmatics,4,1980,213ff. 。
[89] G. E. Moore,Proof of an External World,载: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London,1939。
[90] L. Wittgenstein,(1970),§103,35。
[91] L.Wittgenstein,(1970),§102,35。
[92] L.Wittgenstein,(1970),§144,146。
[93] L.Wittgenstein,(1970),§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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