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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

伯克富

 第一章 救赎之约

 

  

 在救赎之约中,代表三位一体的圣父,和代表他百姓的圣子之间有一种协约,在这个协约中子要尽父所赐给他的人所应尽的义务,父也曾应许给予子完成他救赎工作的一切需要。这个永远的约是恩典之约的坚固基础。假如在父与子之间没有永远的和平协议,在神与罪人之间就没有和约。先有救赎之约然后才有恩典之约。

 

一、救赎之约的圣经根据

 

救赎之约时常称之为“和平协议”,是从撒迦利亚书6:13引证出来的。这个永久的协议之教义是以下列经文为根据:

 

(1)圣经很清楚地指出救赎的计划是包括神永远的预旨和协议,弗1:4以下;3:11;帖后2:13;提后1:9;雅2:5;彼前1:2,和其他的经文。

 

(2)有许多经文指出神为罪人所定之救恩计划就是这约的本质。基督说到在他降世前对他所应许的,并且一再地提到他从父所领受的使命,约5:30、43,6:38—40,17:4—12。此外,在罗5:12—21和林前15:22中很清楚地说到他为盟约之首。亚当与基督之间的相似使人对这一点无可怀疑。

 

(3)这约的成分很清楚地指出,契约当事者两派的应许和条件。在诗2:7—9中提到了这两派,也指出了一个应许(请比较徒13:33;来1:5,5:5)。在另外的弥赛亚的经文中,诗40:7—9(请比较来10:5—7),弥赛亚表明他已经预备好要遵行父的旨意去成为罪的牺牲。基督一再提到父所托付给他的工作,约6:38、39,10:18,17:4。此外约17:5、6、9、24(参考腓2:9—11)提到他从父所领受的报赏。

 

(4)在旧约中有两处经文,直接把约的观念和弥赛亚的观念连接在一起,就如诗89:3和赛42:6,是提到主的仆人。这一个关联指出这位仆人不仅是指以色列。此外,还有一些经文,在那些经文中弥赛亚称神为“他的神”,那是立约的用语(诗22:1、2;诗40:8)。与基督在救赎之约中的地位和工作有关的几件事应该强调。

 

二、救赎之约中的圣子

 

1、基督在此约中的职务地位

 

基督是救赎之约的保证和元首。在来7:22中他被称为“中保”。一位中保,本身必须替别人担负法律的义务。基督站在罪人的地位并且承担为了赎罪所应受的刑罚,满足律法对他百姓的要求。为了代表违犯者他成了第二个或末后的亚当,在那个地位上,他是盟约的元首,代表所有上帝所赐给他的人。

 

2、对基督来说这约乃是工作之约

 

救赎之约确实永远是以恩典之约为基础的,而且对罪人来说这约还是它原始的形式。但对基督来说那是一个工作之约而不是恩典之约。对他来说,原初契约的律法,就是工作之约的应用,也就是说,若非满足律法的要求,就不能获得永生。作为末后的亚当,基督得到永远的生命乃是对他忠心顺从神的一种报赏,而根本不是一种不配得的恩典之赏赐。

 

3、基督在此约中的工作受拣选的限制

 

救赎之约有时与拣选的预旨相混淆,但此二者并不相同,拣选的预旨决定在基督里被预定承受永远荣耀之人的数目,而救赎之约代表为罪人预备的恩典与荣耀的门路。在逻辑上来说,拣选是在救赎的定旨以前,因为基督是为特定的人作中保,并不是为普世人作中保。基督只有拯救那些父所赐给他的人。

 

4、救赎之约与基督所实行的圣礼

 

基督曾使用新约与旧约的圣礼。很明显地这些圣礼对他和相信的人的意义是不同的;圣礼既不是象征也不是救恩的印记;也不能当作加强得救信心的工具。对他来说可能是作为救赎之约的象征和印记。他以职务的资格来使用这些圣礼,作为他百姓的代表。他担当了他百姓的罪,而这些圣礼可能是表示他脱去这个重担并成就了父的应许。所以就中保的职权来说,他被要求使用信心(不是得救的信心),就他的人性而论,圣礼也能加强这信心。

 

三、救赎之约中的条件与应许

 

1、条件

 

父要求子作为他百姓的中保和元首:

 

(1)因此他应该承担人类的本性而被女人所生,并且应该承担由于人性而呈现出的许多弱点,但是他没有罪(加4:4、5;来2:10、11、14、15,4:15)。

 

(2)他应该使他自己服于律法之下,为了担当罪的刑罚并为蒙拣选的人赢得永生(诗40:8;太5:17、18;约8:29,9:4、5)。

 

(3)他应该藉使他的百姓们重生而将他救赎的功劳适用在他们身上,带领他们归正,赐给他们信心,并使他们成圣,藉着圣灵运行的大能力,保证将他们的生命奉献给神(约16:13—15,17:19—22)。

 

2、应许

 

父的主要应许与对子的要求相符合的,是:

 

(1)他要为他预备一个没有被罪污染的身体(来10:5),并要膏他赐给他无可限量的圣灵,使他有资格担当弥赛亚的职分(赛42:1、2,61:1;约3:34)。

 

(2)他要在他完成他的工作上支持他,使他能够消灭撒但并建立神的国度(赛42:6、7;路22:43)。

 

(3)他要拯救他脱离死亡的权势,要使他升入高天坐在他自己的右边,把天上地上所有的权柄都托付给他(诗16:8—11;徒2:25—28;腓2:9—11)。

 

(4)当作对他完成救赎工作的报赏,使他能够差圣灵出去藉着重生与成圣形成他的属灵身体——教会,并且藉着圣灵去教训、引导,和保守教会(约14:26,15:26,16:13、14)。

 

(5)藉着圣灵的运行使那些赏赐给子的人,都能来到他那里,因此在他们中间没有一个是失落的(约6:37、39、40、44、45)。

 

(6)众多蒙救赎的人是无人能数算过来的,最后弥赛亚的国度必定包括地上的万国(诗22:27,72:17)。

 

(7)在奇妙的救赎作为中,向世人和天使显明了神圣完全的荣耀,而且神也要得到一切的荣耀(弗1:6、12、14)。

 

 

 

 

 

第二章 恩典之约

 

  

 在救赎之约的基础上神设立了恩典之约,那是一种与人和好之约,这约代表间接赐给罪人救赎恩典的门路。在这个标题之下我们有几个特点是需要考虑的。

 

一、恩典之约中的立约双方

 

神是恩典之约主动的一方,他主动的并仁慈的决定,在这个约中另外一方应对他坚定的关系。他在这个约中是以仁慈而好赦免的父的身分出现。他愿意赦免人的罪并使罪人恢复到他所赐福的团契里面来。我们很难准确地说谁是这约的另外一方,虽然一般说来神是与堕落的人立约的。虽然在最初并没有历史的限制,但是很明显的在亚伯拉罕的时代,这约并没有包括全人类。为了这个理由,我们不能确定地说神曾与罪人立约。所以必定会有限制,有些人认为神是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立约,那就是他本身的后裔而且特别是指着他属灵的子孙;或者,稍微不同的,是指与信徒和信徒的子孙们立约。然而,大多数人认为,他是与被拣选的人或蒙拣选的罪人建立了盟约的关系。为了要把事情完全弄清楚,必须要有一个分别,那是非常重要的。

 

1、这约本身的目的就是要作为一互相友谊或生命的交通之约

 

这恩典之约可视为神在救赎之约中盼望要达到的目的,把这约当作最高属灵的实体,要藉着那圣道的服事和圣灵运行的大能力,在万物结局来到的时候,在历史的过程中实现此目的。从这个观点看,有一种关系已被建立,就是在神人之间的一种友谊的关系,一种生命的交通——使人有分于神的生命,也就是一种复活的生命。这约代表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中,为了达到属灵的目的而加增许多特权,靠着活泼的信心来承受神的应许,而且所应许的福分也得到充分的结果。假如我们从这一个观点来看恩典之约,那么这约的另一方似乎只有一个可能的立场,那就是神与蒙拣选的人立此恩典之约。在神与蒙拣选的罪人之间有一属恩惠的协约,在此约中神把他自己和他的救恩的福气都赐给蒙拣选的罪人,而罪人靠着信心去接受神和他仁慈的赐予。从事实上我们发现在亚伯拉罕身上这约的中心福分已经实现,他被称为“神的朋友”(雅2:23)。耶稣称他的门徒为朋友,因此他们分享了新生命之约的福分,并活在顺从他诫命的生活当中(约15:14、15)。多处经文说到神的怜悯之约已经在那些敬畏他的人身上实现了(申7:9;代下6:14;诗103:17、18)。在耶31:31—34;来10:8—12中也指出在这新时代中实现这种恩典的道路。最后成就这约的情形在启21:3中已描写出来了:“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看哪,上帝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他的子民,上帝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上帝。”

 

2、这约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圣经指出纯法律关系之目的必须实现

 

很明显圣经也提到了这约广义的意义,就如包括许多与生命之约无分的人,甚至在有些人身上这约的应许永远不能实现。以实马利和以扫是在此约之中;以利的两个邪恶的儿子也包括在此约之中。在他们的罪中死去之背叛的以色列人,也是属于这约的百姓,甚至被耶稣所斥责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也享有这约的特权。这约可以被视为纯法律的协约,在这约中神向所有相信他的人保证救恩的福气。即使在实现这约的目的上并没有成就什么,但这约的存在却可以被当作是一种纯客观的协议。这约所代表的关系,可能单独存在于人对这约的义务所假定的态度上。那就是说,一个人可能不合乎这约所要求的条件,可能不相信主耶稣基督,然而他还是站在与神有盟约关系的地位上。假如我们能够领悟这约广义的意义,当作是一种纯法律的关系,当作是神在那些符合这约条件的人们之生命中实现救赎恩惠的手段,那么我们就应该说神与相信他的人以及他们的子孙立约。

 

二、恩典之约的应许与条件

 

凡是一个契约都有两方面:它给予某些特权也要求人尽某些义务。在这个约中也有它的应许与要求的条件。

 

1、这约的应许

 

包括所有其他应许的主要应许都包含在那句一再重复的话里面,“我要作你的神和你后裔的神”。这个应许在旧约和新约中都可以找到其详细的记载的简述,特别有些经文中是记载立约生活之新时代的情况,和提到更新这约的情形(耶31:33,32:38—40;结34:23—25、30、31,36:25—28,37:26、27;来8:10;林后6:16—18)。当末世新耶路撒冷从神宝座那里由天降临的时候,和神的帐幕建立在人间的时候,这约就会完全成就(启21:3)。这个伟大的应许曾被那些与神有盟约关系的人一再地欢呼,“耶和华是我的神”。这一个应许实在包括了其他别的应许。就如(1)多种暂时的福分,这也常常作为属灵福分的象征;(2)称义的应许,包括赦罪,得神儿女的名分,和赢得永远的生命;(3)应许祈求就赐下神的灵,充分地、自由地应用于救赎的工作上和所有救赎的恩典上;(4)应许在永无止境的生命中得到最后的荣耀(伯19:25—27;诗16:11,73:24—26;赛43:25;耶31:33、34;结36:27;但12:2、3;加4:5、6;多3:7;来11:7;雅2:5)。

 

2、这约所要求的条件

 

为了使恩典之约与工作之约泾渭分明,我们时常说恩典之约对人没有要求什么条件,也不需要人负任何义务。但是,在这句话的绝对意义上,这种说法并不一定正确。若说不要求有功德性的品格,这话是完全对的,既便人履行了这约的要求也毫无所得。说这约所有的要求条件都包括在神的应许之内这话也是真的,因为神应许将所有要求于人的赐给他。因此奥古斯丁祷告说:“主啊,赐给我祢所吩咐的,然后吩咐我祢所愿意的。”我们把这些事记在心里,那就是对这约所要求的条件之完全正确的说明。神命令那些与他站在约的关系上的人两件事。他命令他们:

 

(1)靠着信心接受这约和约的应许,因此得以进入约的生命之中;

 

(2)藉他们里面所发出来的生命的原则,把他们自己奉献给神,与神建立一种新的顺从关系。

 

三、恩典之约的特征(恩典之约有几个特征)

 

1、那是一种恩慈的约

 

这约可以被称为是恩慈的,乃是因为:

 

(1)在这约中神保证我们能够尽我们的义务;

 

(2)他自己在他的儿子的位格里面提供了这种保证,因为子满足了公义的要求;

 

(3)因为靠着他藉圣灵的运行所显明的恩典,使人在生活上能负起对这约的责任。

 

2、那是一种三位一体的约

 

三位一体的神在恩典之约中都有其工作。这约的起源是由于父神拣选的爱和恩典,而在子的保证人之地位上找到了法律的根基,并且藉着圣灵大能的运行在罪人的生命之中得以充分地实现(约1:16;弗2:8;彼前1:2)。

 

3、那是一个永远的约,因此也是不能破坏的约

 

假如我们要分别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我们不能说后者是在永恒里建立的。然而,我们可以说,它将要持续到永远(创17:19;撒下23:5;来13:20)。因为这约是永远的,所以它也是不变的(来6:17)。神对他所立的约永远是真诚的,因此他必定使他的约在选民中间实现。然而,这意思并不是说,人不会破坏这约的关系。

 

4、那是一种特别的约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约

 

这个意思是指这约的本质——与神之友谊的关系和与他交通之生命的关系——只有在蒙拣选的人身上才能实现,而且甚至外在的约的关系并未包括所有的人,只是包括相信的人和他们的后裔。在新约时代这约在意义上可以被称为普世的,是因为这约已被扩展到世界万国,并不象旧约时代,只限于犹太人。

 

5、虽在管辖形式上有所改善,但这约的本质在任何时期都相同

 

在全部期间中这约的主要应许是相同的(创17:7;出19:5,20:1;申29:13;撒下7:14;耶31:33;来8:10)。代表此约内容的福音,在新、旧两约中也是相同的(创3:15;加1:8、9,3:8)。亚伯拉罕所获得的实现这约之应许的路,也是新约中相信的人们所应通行的路(罗4:9—25;加3:7—9、17、18)。尤其是,那位中保昨日、今日、直到永远都是一样的(来13:8;徒4:12)。

 

6、此约是有条件的也是无条件的

 

这约在耶稣基督作中保这方面,很明显的是有条件的。人有意识的进入这约成为一种生命的联合,这是以信心为条件的,而且他藉着持久地实用这种信心来继续地享受这约的福分。同时,在这约中没有可以被认为是功劳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约是无条件的。罪人被呼召要悔改与相信,然而这信心与悔改无论怎样也是没有资格得到这约的福分。

 

7、这约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圣约

 

当然一个约应该有两方面,那就是说,这是两方面的协议。在专有名词方面是与纯粹单方面的约相反的。然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恩典之约可以被称为单方面的约。这约的起源只是很自然地按照神的性情与安排而设立的,在这个安排中神把他的福赐给人。尤其是,在这个约中神白白地把他所要求于人的都赐给他们。因为在神那一方面这约是白白的恩典也是具有管理的主权,所以它也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圣约(来9:16、17)。这个名称是着重于下列的事实:

 

(1)这约整个看来是神的一种恩赐;

 

(2)由于基督的死把这约带入了新约时代;

 

(3)这约是很坚定的与不可侵犯的;

 

(4)在这约中神将他向人所要求的都赐给他们。

 

四、恩典之约与基督的关系

 

在圣经中基督被描述为这约的中保。中保这个字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一个人在两造之间作调停工作,并且想把他们两方面合在一起。然而在圣经中把基督描述为中保的观念,是有更特殊、更深奥的意义。基督是中保不只有一个意义。他在神与人之间作调停工作,不仅是以请求和说服方式来达到和平,同时也是以充分的武装力量,用实际的必要行动来建立和平,就是我们的保证人,他承担罪人的罪,他承受罪的刑罚,满足了律法的要求,恢复他所代替的那些人与神之间的正当关系(来7:22,8:6,9:15,12:24)。他也是使人与神接近的中保,他把关于他的真理以及人与神之关系启示给他们,也把可被接受的礼拜条件告诉他们;他也说服他们,使他们能够接受真理,并在所有的生活环境中指引并支持他们,以便使他们完全得到释放(罗5:2)。他这样做是致力于服事人(林后5:20)。

 

五、恩典之约中的成员

 

在说到这约中的成员的时候,我们应该经常记得,把这约当作纯粹法律的协议和把这约当作生命的联合分别清楚。

 

1、此约中的成人

 

成人只有靠着信心和作为法律的协议而进入这约。当他们这样进入此约时,他们得到了进入生命联合之约的门径。只有在信心是假装的而信仰告白是虚伪的情形下,这约才会无效。因此,他们立刻就充分进入这约的生活,而且这也是他们进入此约的惟一门路。他们不仅享有这约外在的特权,并且也要尽力去完成某些外在的责任,然而要表明他们用活泼的信心接受这约,而他的愿望和意向就是要继续持守这种信心。

 

2、此约中的儿童

 

信徒的儿童进入这约,是靠着出生成为合法的关系而得以进入此约,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也立刻以一种生命联合的方式进入此约,甚至也不是说这约的关系在他们的生活中已经充分实现,而同时对这些孩子们有一种合理的安全的情况,那就是说在某一个时候在他们的经验之中这约会成为一种活生生的事实。这是根据神的应许,这些应许是绝对可信的,他要用他活的恩典运行在与他立约之人的后裔心中,使他们成为这约活的成员。只要他们没有反对的表示,我们就应该继续地假定他们是具有这约的生命。当这些孩子们到了自由选择的年日,他们就有义务用信心作真实的信仰告白,自愿地担负这约的责任。严格的说,不这样就是拒绝这约的关系。

 

3、此约中未重生的人

 

从以上所提的我们甚至可以说,未重生的人和未归正的人也可以包括在这约里面,把这约当作一种法律的协议。他们可以要求这约的应许,就是神与信他的人和他们的后裔立约的时候给他们的应许(罗9:4)。他们都隶属于这约的工作,并且他们不断地受到警戒与劝告,他们要按照这约所要求的条件来生活。教会应该把他们当作盟约的儿女们看待,提供给他们约的印记并要劝他们正当地使用这印记。他们也可分享这约的一般福分,而且他们甚至也服从圣灵的某些特殊的感动。圣灵用一种特殊的方法与他挣扎,使他们为罪悔改,给他们适度的光照,丰富地赐给他们普通恩典中上好的福分(创6:3;太13:18—22;来6:4、5)。最后,他们对这约也负有责任,并且有悔改与相信的义务。假如他们不归向神、不靠信心接受基督,他们就被认为是破坏这约的人而会受到审判。

 

六、恩典之约的不同时期

 

约这个字的严格意义只可分为两个时代,那就是旧约与新约。而在旧约时代在这约的启示方面我们可以把它分为几个不同的时代与阶段。我们在这里应该对这个阶段予以简短的描述。

 

1、此约在创3:15中的第一次启示

 

对于这约的第一个启示,就是经常被称为原始的福音(the protevangel)或最初的应许(maternal promise)。这并不是说此约已正式成立。有关这约正式成立的启示只能够在历史中指示——女人的后裔与蛇的后裔——而神与女人的后裔所建立的友谊,牵连到与蛇的后裔为敌。因此这约的观念已经很清楚地呈现出来了。

 

2、与挪亚所立的自然之约

 

与挪亚所立的约是一种很普遍的约。神应许不再用洪水毁灭所有的生命、播种与收获时期的四季循环、寒来暑往,和日以继夜周而复始。自然的力量受到约束,邪恶的威力也受到了控制,而且人也被保护免遭别人和野兽的侵害。这个约仅仅赐给人自然的福气,因此它被称为自然之约(the Covenant of Nature),或普通恩典之约(the Covenant of Common Grace)。对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异议,提供这个名称并不表示这约与恩典之约无任何关联。虽然这两个约是不同的,但二者仍然有最密切的关系。自然之约也是起源于神的恩典。这约对实现恩典之约绝对必要的属世和暂时的福气提供保证。

 

3、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

 

这约是正式与亚伯拉罕立的。与亚伯拉罕所立定的这个约,是开始执行这约的旧约时代的特殊施政。那只限于一个单独的家族,只是对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在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中,十分明显地人也包括在这约里面,而且必须靠信心对神的应许有所反应。其中心事实是亚伯拉罕相信神,因此他就被称为义。尤其是这约的属灵福分,现在比以前更为明显,就如罪得赦免与圣灵的恩赐。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很明显地有两个部分。一方面是指暂时的福分,就如在迦南地,无数的后裔以及胜过众仇敌;另一方面则是提到属灵的福分。暂时的福分只是属灵的和属天的事情的象征与代表。属灵的应许并未在这些亚伯拉罕本身的后裔身上实现,只在那些跟随亚伯拉罕脚踪的人身上才能成就这应许。

 

4、西乃山的约

 

在西乃山所立的约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虽然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其本质却是一致的。西乃山的约是与以色列国立的,因此它成为一个真正的全国之约。大部分的教会和国家都合而为一了。这西乃山的约包括一种仪式,能积极地提醒我们有关工作之约的严格要求。然而那却不是工作之约的更新;这律法乃是为辅助恩典之约。虽然采取神权政治立场的以色列要依靠他们遵守律法才得以存在(利18:5;申27:26;林后3:7、8),但是此律法与恩典之约有关却有两方面的目的,即:(1)增进人对罪的意识(罗3:20,4:15,5:13;加3:19);(2)成为引导人到基督面前的导师(加3:24)。内中具有一详细的礼仪和独特的仪式,也提到了独立的祭司职分,并介绍了以象征与记号的方式继续传讲福音。这些象征与记号常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出现:第一是在神强制要求百姓时,第二则是在神救恩的信息临到百姓时。大多数犹太人都对第二种情况相当忽略,单单注意第一种情况。他们认为这约已经发展成为工作之约,而把象征与记号看作是工作之约的附属物。

 

5、此约的新约时代

 

在新约圣经中所显明出来的恩典之约,其本质就是旧约圣经以显著的篇幅所记载的那个约。在罗马书第四章和加拉太书第三章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充分的证据。当然圣经确实有的时候称它是新约(耶31:31;来8:8、13);但是关于这一点在事实上也有许多的解释,那就是在新约时代对这约的执行方面,与旧约时代有一些特殊不同的地方。这约在其旧约的形式中虽仅限于单独一个国家,但在新约方面,却已经打破了这单独的界限,而成了普世性的约,它的福分也扩大到万国的百姓身上。藉着基督既成的工作,已经拆掉了中间隔断的墙,世上的万民都可以自由地来到神面前,使那些从前离开神的人得与神亲近。此外,在其福分的属灵和恩慈的特性上,在其福益的特质方面,也有不同。圣灵浇灌教会,从神恩典的丰富中所发出属灵的与永远的福分,要充满所有相信的人。当这约的关系在与神有最亲密的生命联合充分实现(启21:3)的时候,这约的现在时期(present dispensation)要继续一直到耶稣基督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