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公民维权与社会整合讲稿*

范亚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首发于宪政知识网

今天的讲课,我的题目是《公民维权与社会整合》,希望从这个角度来切入、来讨论一下我对中国宪政全局的分析。但是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讲的重点和主要方面只能落脚到这个题目的第一部分。另外我今天的分析,打算少联系点实际,多谈点理论。

去年年底,我写过一篇《公民维权与选举权利》,实际上是对03年开始的公民维权运动做的一个全方位的理论分析;近一年以后,再来讨论“公民维权与社会整合”,与前一篇文章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这次我对公民维权的意义分析是建立在对中国宪政理论基本思考的基础上,所以首先我交待一下对于中国宪政理论研究的方法,我称之为“程序理性的社会理论”。近几年来,宪政研究的进路很多,研究水平提高很快,根据浙江大学林来梵教授的看法,初步可以分成这样几种:一是,政治哲学的研究方法。比如我认为端洪先生以前的《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以及现在的《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都贯穿了这个政治哲学的方法;二是端洪先生和翟小波倡导的分析法学的方法,这个方法目前看来还处于起步的阶段,从王涌在民法学里面引入这个方法之后,在宪政研究里面运用这种方法的还比较少;第三个进路,我认为现在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前不久我在社科院法学所的“青年公法沙龙”里讲了一个“宪法解释学的可能性”,我觉得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宪法解释学的方法。这里面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义就是传统的法学方法论,我们知道九十年代梁慧星老师的《民法解释学》对民法学影响非常大,后来法理学里面的季卫东、苏力以及梁治平等学者都对作为法学方法论的解释学做了一些探讨,这样一个解释学的浪潮在宪法学里面也有影响,比如说人民大学的韩大元老师等对此也有探讨,但基本上来说,宪法解释学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宪法研究中来;第二层含义,我觉得哲学解释学对宪法解释学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为什么呢?虽然“幼稚的法学”十几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宏大的视野还是缺乏足够的清醒。最近几年,贺卫方先生提出来法学研究的两个方面,一个是“自主”、一个是“开放”。我觉得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我们的法学有个毛病就是“开放过度”、“自主不足”。我前两天与几个博士聊天,说到最近从耶鲁回来,一个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对西方的东西很了解,很熟悉。我与阿克曼教授见面,我发现他现在没有什么新的思想、新的东西,他的几本重要的著作,《我们人民》三部已经翻译出来了两部,还有《自由国家的社会正义》也已经翻译出来,顺利的话,不久就会出版。包括他的一些小书,比如《重审美国法》在国内有人都很熟悉。但是转过头来看,我们对身边的中国现实中真实、活生生的东西其实并不是很了解。因为这样一个缘故,包括宪法学研究也是,对现实了解的不够,限制了理论研究的提升和总结。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提出把广义的宪法解释学、实际上是迦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这样一个进路引入到中国宪政基础理论研究的一种可能性;最后一个进路,就是我今天要讲的社会理论。这个社会理论与现在比较流行的社会学方法有很大的区别。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就是,在对哲学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已经没有出路之后,就有一种以前被称为社会学哲学、现在被称为社会理论的东西出现,这个趋势在西方特别明显。比如哈贝马斯、吉登斯、纽曼,包括哈耶克、罗尔斯,都被认为是提出了一种社会理论,而不是一种形而上学。对当代中国宪政作社会理论的研究有什么意义呢?我认为这可以唤醒我们注意,在宪法、宪政研究中我们值得注意的是什么。端洪先生在92年那篇《宪政初论》文章中就提到“培育土壤”的问题。中国百年宪政历程,对于中国宪政的前景,我听到很多悲观的论调。我认为宪政百年中宪法事实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对中国的民情、对于像托克维尔、孟德斯鸠、亚里斯多德他们研究政治、政体中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政治与社会的关系缺乏足够重视的缘故。根据我读书的一个体会:法国人对事物有很强的观察能力。政治学说史上有两本非常耐看的书,一本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本是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他们都是法国人。《论法的精神》里面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孟德斯鸠对罗马的学问;一个就是孟德斯鸠对英国政制的观察,孟德斯鸠对英国的解读甚至超过了英国人自己的水平。托克维尔也一样,我们看托克维尔观察美国,他到美国只有八个月的时间,八个月匆匆走一趟,然后写出了《论美国的民主》。这本书里面有很多的细节,比如通过与一个海边打鱼的船夫聊天,就能看出当地很多民情和社会状况。托克维尔在西方也被称为未来学家,他当时就说二十世纪美国要与俄国人分享世界,而且他在著作中还提到,俄国衰落之后,肯定是中国人与美国人竞争。法国人具有这样一种非常了不起的细微的、敏感的精神和直觉,实际上就是传统中国士大夫所说的“一叶落而知天下秋”那种极其敏锐的观察力。我们看近代的曾国藩,现在少有他那种面对世界,既充满自信又具有对事物清醒把握智慧的人。有人说中国现在最缺的就是“智慧”,我很同意。中国传统士大夫治理中国几千年的那种精细入微的智慧现在流失得差不多了。因为这个缘故,我们看百年近代史,不是我狂妄,无论是梁启超、康有为,还是胡适、鲁迅,他们对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理解确实有偏颇。比如说鲁迅对中医的理解,只是他小时候接触到的一些庸医给他的影响,对中医很大影响的易经、阴阳五行,他并没有深刻的理解。胡适对中国传统哲学的理解,也因为他被奉为大师,所以被夸大了。我之所以花这么多时间来交代这些,就是要告诉大家,最关键的一点是要研究政体与民情的关系。我有一个很深刻的体会,你去跟北京出租车司机聊天,就能了解北京的民情。比如扫黄打非、公安局权力运作的情况;比如说北京的“红灯区”、富人如何嫖娼的情况;比如对台海局势、美国大选的观察和判断等等,这些在社会中流动的人可以告诉你一个真实的中国社会。我想现在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学校里的老师和学生需要回到中国社会里面来,真正了解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在此基础上呢,面对西方一大堆理论,才不会误入歧途,不只是抱着某个自以为是的外国人物、学说,也才会破除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

作了一番批判之后,我来谈谈我对宪政问题的一些非常粗浅的思考。我准备讲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公民维权与社会转型的理论基础;第二个是公民维权的社会功能;第三个是公民维权与民族整合和文化整合。

一.公民维权与社会转型

公民维权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背景当中,社会转型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我提出五对基本范畴或概念。第一对借鉴吉登斯的概念:规则与资源,大家可以参见吉登斯的《社会的构成》[1]这本书。我把规则分为语义规则、正当性规则;把资源分为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第二对范畴是党治秩序与法治秩序。我认为近代以前,中国社会的秩序是礼治秩序,近代以来,国共两代所共享的是一种党治秩序,现在要实现从党治秩序向法治秩序的转变。这里面就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如何对待传统的礼治资源和党治遗产等等。第三对范畴是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探讨的是转型的动力问题。第四对范畴是借用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2]里的思考,叫交往权力与政治权力。第五对范畴是政权改革和政体革命。下面我具体谈一下。

首先,规则与资源。按照吉登斯的说法,资源可以分为权威性资源和配制性资源;规则可以分为构成性规则和管制性规则、显规则和隐规则、默契规则和话语规则、正式性规则和非正式性规则、强约束规则和弱约束规则。我把规则分为上层规则和下层规则,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名义规则和实际规则,我的这个分法具有非常现实的分析框架的意义,为什么这样讲?在中国实际政治运行过程中,政治体上层运行的规则跟下层的规则完全不一样。比如你去观察一个村子里面的村长或村支部书记,他是怎么控制村委会、怎么操纵选举的,这些规则和上层完全不一样。而上层政治的规则,比如,七十岁、六十八岁必须退休这样一个非正式规则已经成为一个有效的规则,但是你去看下面的一个村子里,比如华西村的吴仁宝干了几十年,差别很大。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也是如此,我这里说的与哈耶克没有任何关系。我的意思是,可以用这个概念来分析,比如党内的监督条例、党员权利条例等东西到底对中国社会有什么影响,对基层、中层、高层干部的真实影响,这个影响对中国宪政其实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而外部规则,有一个公开的提法是“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之间就有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复杂的关系。名义规则与实际规则大家就比较熟悉了,民间就有诸如“打左灯,往右转”之类描述现实政治的俗语。还有专家已经论证了的,“加强执政能力”是以弱的名义规则来推动现实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规则,这样一种操作方式对中国宪政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也需要我们细致分析。 往下具体来讲,我们可以探讨三个方面的转变:一个是语义规则的转变;一个是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转变;一个是正当性规则的转变。语义规则的转变,值得关注的是,我们要对两种话语逻辑里面的矛盾和冲突有充分的意识。到目前为止,我认为中国一共存在着三种话语逻辑,与刚才所说的礼治秩序、党治秩序和法治秩序相对应的:一个是一百多年来一直被忽视、但是最近复兴趋势很高昂的礼治秩序的话语逻辑,有人提出要搞“儒教”、甚至蒋庆先生提出要搞“王道政治”,这里不展开讲,但这个礼治秩序的逻辑值得高度重视;第二个是党治秩序的话语逻辑,里面又有两个,一个是国民革命的逻辑,即国民党提出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对当代中国(包括台湾)有很大影响;另一个是现实中运行的中国共产党的逻辑,即对大陆影响最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逻辑;第三套逻辑就是民主宪政的逻辑,代表就是九五年以来的依法治国方略,就是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但是这三套逻辑在中国现实政治中呈现出一种非常奇特的混合,我们对其辨析极其困难,许多文章由于缺乏慎思和明辨,所以对这三种逻辑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但是党治秩序与法治秩序两种逻辑之间存在着精神气质上的张力,在实践中也已经体现出来。所以中国未来的宪政建设就在于如何恰当的协调或调和这三种逻辑。强世功先生最近的一篇文章《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3]其中就隐含了这样一种路向,即从共和主义或社群主义对1949年革命的精神或语义规则作一种转化,这种努力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向。他所澄析的是甘阳、刘小枫所引进的施特劳斯、包括施密特这些保守主义者的进路所隐含的可能性。

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转变就不详细讲了。很明显,1978年改革之后,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发生了很大的转变。

第三个转变就是正当性规则的转变。最近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我称为“新民本主义”的倾向,这个倾向的表现就是“新三民主义”,[4]在理论界的代表人物就是社科院的夏勇先生。我先简单讲一下体制内和体制外关于中国转型的几种理论思考:第一种是俞可平的进路,他的观点与夏勇是有区别的,俞可平的进路实际上是“社会民主主义”;第二个进路就是“新民本主义”,新民本主义实际上就是中共的儒家化,社会民主主义是中共的左翼化,向欧洲的社会民主党转变;第三种进路非常模糊,就是“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进路,什么是革命党和执政党,这是非常模糊的,里面有很大的空间。我们去看四中全会的报告,里面谈了很多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的建设,实际上就是采纳了第三种进路。这是体制内的几种进路,另外要提到一点的是,“社会主义宪政”的提出者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杨景宇,他原来是彭真的秘书。体制外的进路有:一个是季卫东先生的“从法治到民主”的进路,这个进路在法学界有很多人赞同,就是先建立一个法治的秩序框架,或者说自由的秩序,然后再扩大民主的参与,也就是先自由再民主。这个进路也受到很多批评,因为它跟现实的差别很大;第二个进路是吴稼祥、刘军宁等人提出的联邦主义的进路。这个进路有好几种观点,一种观点就是说中国今后解决台湾问题和西藏问题,要走欧盟模式;一种观点以吴国光为代表的,他最近有一篇文章“县政中国”,[5]提出以县为单位来建设宪政。他的理由是中国人的政治智慧只适合于几百万人的治理。他举例子,新加坡三四百万人,治理得最好;香港六百万人,次之;台湾两千多万,更差一些;大陆十几亿人口,就更糟糕了。他提出要把中国按照三、四百万的人口规模分成几百个县,这样进行治理有助于中国治理的优化。当然北京上海这些超级城市不必人为拆散,作为例外,就像日本的东京一样。但是我就问他,能不能在中国现有的几千个县的基础上搞联邦制?这个进路与前面季卫东先生的进路其实并不矛盾,因为进路的层次不一样。第三个进路是以康晓光先生为代表的“国家合作主义”进路,康晓光先生非常有用世之心,但是他自己说他两面不讨好,秋风分析其中的原因是,他把官方只能做不能说的事情说了,比如说他说过去十三年的改革经验就是“精英联盟掠夺工农大众”,这话说出来之后当然官方不喜欢听了;另外一个方面呢,他鼓吹“仁政”,也不讨民间的欢心。虽然康晓光先生的东西并不严谨,但是他的思考对我们是非常有启发意义的。为什么呢?刚刚看到孙立平先生的一篇文章,讲中国已经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就是说中国的精英联盟,即强势集团,已经和工农大众,即弱势集团,之间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对立,而中国建设宪政是一个双方性政治的过程,是一个妥协性的过程,合意、协商、博弈的过程,如果强势集团不愿向弱势集团让步的话,就只能走向断裂和分裂,而不是走向宪政。宪政建设的实质就是民主和宪政在共和的背景下走向一个有机的统一,所以精英联盟与弱势集团之间如果不合作,就会给转型带来非常大的阻力,导致中国社会的危机。如果有一种可能性可以化解强势与弱势集团之间的分化和断裂,就有可能走向共和下的民主和宪政。所以我的这个题目“公民维权与社会整合”是直接对应孙立平先生的《断裂》[6]那本书的。如果现实社会的趋势是分化和断裂,那么讲宪政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弥补这种断裂和分化的趋势。 以上就是我关于第一对范畴“规则与资源”的一些想法。

第二对范畴,“党治秩序与法治秩序”,这个问题不多讲。只是强调一点,自从孙中山从列宁、苏联那里学到这套“党治秩序”之后,有一本书值得推荐给大家,王奇生的《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7]里面对党治秩序的逻辑有很深的洞察。党治秩序核心的逻辑是五样东西,即孙中山先生建立的党、政、军、主义和领袖,党就是国民党,政就是五权宪法的架构,军是国民革命军,主义是三民主义,领袖就是从孙中山到蒋介石。这套完整的党治秩序的架构在台湾还存在。对于中国共产党呢,也是这样一套秩序体系,党是中国共产党,政是人大、政协、政府这一套机构,军是人民解放军,主义变化比较大,从新民主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个代表、新民本主义,领袖就是第一到第三代、四代领导人。其中的逻辑是非常清晰的,因为这个缘故我特别赞成再把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的著作拿出来读,有助于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现在我们纪念五四宪法、人大制度五十周年,对既往的这一套党治秩序的逻辑已经很没有感觉,就对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缺乏理论上来源的把握。 第三对范畴,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这就和我刚才说的季卫东、康晓光、吴稼祥他们提出的三种进路有联系。最近有一个词非常多的被提起:“common law consitutionalism”,普通法宪政主义。我跟前面几种进路的区别在于:季卫东先生认为先法治后民主,我认为观察现实不是这样的,实际上是宪政和民主、法治同时生成。因为以前有一个民主的许诺,后来加上一个法治的许诺,现在又有一个宪政的许诺,导致中国民众作为转型期的行动者,其行动是不依个人意志转移的,宪政、法治和民主是一个同时生成的过程;与吴稼祥、刘军宁的联邦主义的区别是,我认为通过目前已有的财政联邦主义,包括吴稼祥提出的经济特区所隐含的地方有限自治的含义,包括现在正在出现的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上的博弈,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宪政建设;与康晓光的“国家合作主义”、“仁政”最大的区别在于,强调国家与社会真实的、恰当的安排,我反对国家合作主义的道路,而是主张通过公民维权,使中国社会的力量与国家权力的力量实现恰当的配置。讲到这里,要说到最近有人提出的一个奇谈怪论:浅薄的自由主义讲宪政,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这是自由主义青春期的发情,没有认识到公民权利也是要靠国家权力来保障的。这个看法可能反映了中国学界的一个毛病,当然也包括我在内,学问需要平实,而不要装腔作势、哗众取宠。自由和权利这个东西,当然有需要批判的地方,但是作为一个人,他的价值和尊严在于他自己,而不在于外部,自由和权利交在谁的手里更保险,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是通过国家来保障的、实现的吗?这是很荒谬的,不值得多说。这里面非常重要的在于,保守主义者伯克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教会是自由的堡垒。强调这样一个论断的意义就是,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在于他自己,而不在于外部的东西。所以我向来很不赞成“启蒙”的说法,我们很多知识分子对工人、农民很不了解。你看看不让农民多生孩子,他们的反抗多激烈,而知识分子受迫害了,就忍一忍过去了。谁的权利意识更强?中国有两句话:仗义多从屠狗辈,负心多是读书人。说明中国知识分子缺乏自信,包括判断力方面,不妨多向中国的工人、农民们学习学习。讲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中国目前的转型与90年代以前的转型有什么重大的差别呢?邓小平先生提出来,中国政治改革的两大关键问题,一个是党政关系,一个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要说的是,从90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研究极大地改变了这样一个两分法。中国现在是一个三层结构,最上层是党,中间是国家,下层是社会。党非常稳固,国有很多问题,比如要建立法治政府、司法要独立、人大要加强权力,最弱的是社会。现在的问题就是党和国里的精英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势集团,而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成为弱势集团,两者之间如果矛盾和冲突不可调和,就会造成巨大的危机。现在社会转型期间,公民维权对于社会整合的意义首先在于,着眼点已经不再仅盯在“党”这一块,而是更多放在国家和社会上。赵晓力写了一篇文章《2003年的国家建设》,非常好。我强调一点,中国转型要抓住两点,一个是国家建设,一个社会建设。国家建设中,法学界现在在做的就是推动司法独立,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加强人大的权力;而社会建设是比较薄弱的,因为社会是底部,要把党和国托住,所以要加强社会的力量。大家可以去看一篇德国法理学家图依布纳教授的文章,《从以国家为中心的立宪主义转向以社会为中心的立宪主义》,这里面就说整个世界公民社会的兴起,带来的一个变化就是从以国家为中心的立宪主义转向以社会为中心的立宪主义。

第四对范畴就是交往权力与政治权力。这里首先有一个三分法,交往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为什么哈贝马斯要把交往权力与政治权力、社会权力作区分呢?所谓交往权力,就是通过协商、民主,真正的沟通产生真正的合法性。附带说一下权力的定义,最新的观点是权力就是影响力,我认为这个定义是非常准确的。现代国家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国家权力中心向社会权力中心转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交往权力崛起,跟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直接相关。为什么把交往权力与社会权力相区分呢,因为权钱交易构成了一个社会网络,需要用交往权力去制约这个网络。我认为执政能力建设最根本的一个问题就是反腐败问题,我对反腐败的一个看法就是,中国单位制度下的人际关系网络,横向和纵向呈现出不同的特色:横向的人际关系是实用性的,纵向的人际关系是依附性的。反腐败之所以难,正是由于这种人际关系的特点导致整个部门的腐败,通过集团的腐败来降低腐败的风险和成本。反腐败成为一种权力斗争的手段后,强化了纵向的官员之间依附的不稳定,也就是不安全感,官员从高层到低层,很多人都惶惶不可终日,没有安全感,就是因为腐败和反腐败交叉所带来的权力网络生态的恶化。因此反腐败需要重构社会关系网络,根据上面的分析,一共有三个关系网络,一个是交往权力关系网络,一个是政治权力关系网络,一个社会权力关系网络。一方面,需要用交往权力关系网络去制约政治权力关系网络;另一方面,也需要用交往权力关系网络去制约权钱交易的社会权力关系网络。在这个过程当中,才会重建中国社会的健康关系网络。这就要谈到中国社会三种建设性力量,一个是互联网、一个是家庭教会、一个是自由主义的网络,包括知识分子、中产阶级和开明官员。这三种关系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单位制下人际关系横向的实用性和纵向的依附性就被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等级化转向平面化,平面化的特点就是人际交往的几个原则完全适用政治哲学的几个核心理念:自由、平等、博爱、和平、正义。这就是从“单位人”到新型的“社会人”人际关系的特点。

第五对范畴就是政权改革和政体革命,我认为这是中国政治转型的逻辑。首先,什么是革命?必须是非暴力的,不可能有暴力革命的可能性。由于交通和通讯的高度发达,现代国家镇压能力的强大使得根本不存在暴力革命的可能性。政体革命的具体形式有几种方案,一个是端洪先生提出来的“中共在人大中”,这个不同于体制内的任何一种进路,不同于“社会民主主义”、也不同于“新民本主义”以及“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这个进路是一种恰当的宪政进路,但是要防止这样一种进路与国家合作主义相结合。现在有一种心态,动不动就要把各种协会--工会、农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协会控制住,这种心态不可能长久。为什么互联网、教会和自由主义之所以崛起,就是因为党治秩序在转型过程中组织资源严重流失,这种流失是不可遏制的。而且现在体制内的官员,无论核心的还是边缘的,都对旧体制的组织资源进行倒卖,政治市场也有一个双轨制,出现一些政治市场的投机倒把分子、暴发户。在此背景下,“中共在人大中”是一条进路。另外一条进路是储建国提出来的“混和政体模式”,[8]但这个进路里面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因此我说中国未来真实的政治转型路径还没有确定,还处于演变过程当中。但值得重视的一条就是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合力,合力型的转型不同于“党主导的转型”,也不同于“民间的革命”,实际上是政权改革和政体革命的合力的结果。从1978年经济改革以来,政权改革在其中起的作用一直很大,在经济改革里一直是起着主导作用,而在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应该说是构成动力的一部分,但我们要注意到,政权改革的意义是绝对不能否认的,所以季卫东先生提出来:不得不依靠统治者的良心和理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另外一块就是政体革命,就是党治必须转变为法治,我要强调的就是党治与法治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不是想否认就能否认掉的,两种体制的逻辑是不可调和的,现在的混和状态只是一种过渡。值得讨论的是,如何在民主法治的框架内,通过和平变革的手段、即我说的“政体编辑学”--小修小补、小打小闹,慢慢解决这个政治转型的问题。对于中国学者和民众的真正挑战就在这里,对中国人智慧的挑战就在这里,能不能运用智慧实现和平的转型。 以上就是我的文章的第一部分,公民维权与社会转型。今天由于时间的关系,主要就是想交待一下我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下面简单讲讲我的这篇文章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也就是对公民维权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次要的部分。大家有兴趣的话,文章发在网上后,大家可以去看看。

二.公民维权的社会功能

我讲公民维权一共有三种社会功能。第一种功能是,促进社会三种建设性力量的整合。刚才已经提到,就是互联网、家庭教会和自由主义,我认为这三种力量恰恰对应三个方面:物质、制度和精神。物质的层面,朱镕基政府所进行的基础交通的大建设,极大的促进了城乡之间的沟通。现在公民维权现象为什么这样频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朝发夕至的火车,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从一个偏远的省份来到北京。互联网对中国的意义也在这个地方。八九千万人的日常生活跟互联网紧密关联,现在很多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跟美国知识分子的生活方式是一样的,早上起来,先花半个小时处理电子邮件,然后浏览一下新闻和信息。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控制是有的,但是只能控制一部分,而宪政的实质是一个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第二个是家庭教会,就是我刚才说的伯克的那句话:教会是自由的堡垒。家庭教会现在在中国的规模和动员能力已经很大了,而且现在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策实际上是不明智的,打压就会使家庭教会成为一个公共领域的话题,会极大的加大互联网、教会、自由主义三种新生力量的结盟,形成中国社会的一个巩固的基础,这样的基础经过不断的反思得到强化,使得党、国与社会之间的博弈、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之间的互动这样一种双方性政治的实现。中国近代以来一直没有双方性政治的传统,1945年美国本来想在中国搞两党制,但是国共两党都不愿接受,所以爆发内战。现在由于民间社会的崛起,就使双方性质的政治通过公民维权的形式,在真实的形成和演进。并且在此过程中,发生精英联盟的分化和工农大众的整合,导致社会的整合,这种整合的目的是和平实现政治转型、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化。第三个是自由主义,执政党要批判的新自由主义只是自由主义的一小部分,而且这部分也是自由主义本身要批判的。现在整个中国社会,包括普通的工农大众,这些上访的人,他们的权利意识大大增强,当然也不能过高估计这种意识的力量。因为胆怯、恐惧,或者感到没用,人们不一定会付诸行动。比如北京的出租车司机是很少会去起诉出租车公司的,除非他们不想干了;甚至不想干了他们也不会起诉,他还担心找麻烦。 第二种功能促进中国社会理性的成熟。托克维尔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正确理解的权利;与之相关的是正确理解的利益,所以我就并称为“正确理解的权利和利益”。对执政党、社会的知识分子和普通大众来讲都需要把握这种“正确理解的权利和利益”。这就是理性的成熟。其中有两种理性,政党理性和社会理性,通过公民维权实现互动,使中国政治的转型有可能和平进行。

最后一种功能就是,公民维权有利于中国实现程序性的宪法。关于普通法宪政的问题这里不多讲,有一本书《普通法的本质》[9]非常好,里面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说普通法是一个生成性的概念。我说哈耶克的思想与《易经》的思想有精神气质上的相似,有人说是胡说八道。我为什么这样说?哈耶克受到普通法深刻的影响,体现出来的理论气质就是生成性的,而《易经》整个的世界观和宇宙观就是生成性的,是容“不易”与“变易”于一体的过程。因此我们来看中国的宪政,就不会静态的看,不是一个简单的有、无,而是一个过程。所以我非常同意端洪先生的“邓小平的经济改革同时就是宪政改革”观点,这是毫无疑问的,经济改革具有最深刻的宪政改革的意义。这里,公民维权推动中国宪政的观念和操作,首先使公民对权利和利益的观念进入到非常现实的维权实践的操作,比如:起诉。在这个运作过程中积累规则和规范,这种观念和规范反复不断的实现与更高系统的连接,从而与党、国、政治、宪法等发生关联,其中关系很复杂。我强调的一点就是中国宪法要在中国宪法管用,就必须与中国社会建立关联,必须具有一种适应中国的气质。大家可以去看看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一到四章,里面提到政体的性质、政体的原则、法是什么、宪法是什么,然后在此基础上思考中国宪法是什么。我认为中国社会有一种强大的天命传统,中国人的传统文化里非常重视处理三种关系:天人关系、群己关系和身心关系。中国宪法必须也要处理这三种关系,能够与这三种关系建立恰当连接的这样一套复合政体程序就是中国的程序宪法。

三.公民维权与民族整合和文化整合

这一部分就简单提一下,不详细讲了。公民维权有助于中国的民族整合,解决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危机;公民维权有助于生成新的社会想象和文化符号。

* 本文根据作者在北京大学讲座的课堂录音整理而成,整理者:江菁。

[1] [英]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中译本,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2] 中译本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对话理论》,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一版。

[3] 强世功:“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以齐玉苓案中的受教育权为例”,《思想与社会》,第4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 指胡锦涛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5] 吴国光:“县政中国”--从分权到民主化的改革。

[6] 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

[7]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8] 见储建国的文章:“一党立宪:中国式混合政体”。 [9] [美]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普通法的本质》,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