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主權的雙重結構看中國與世界的互動關係
季衛東
一 主權、人權、霸權的三元互克
1999年在中國內外發生了好幾件政治大事,件件都與主權有關。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究竟應該怎樣理解國家的主權?
主權涉及內政和外交兩個方面。與此對應,理解主權的關鍵存在於兩組關係之中。它們分別由三種相反相成的基本元素構成,但又有交叉重疊的部分。一組關係表現為主權、產權、人權的三極之道,是現代國家的法治主義體制的基礎。另一組是主權、霸權、人權之間的互克關係,使國際秩序呈現出流動性。這裏主要討論後面一組關係;但首先需要對我通過這樣兩組關係來分析主權的基本圖式進行一些簡單的說明。
眾所周知,在西歐,國家權力現代化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宗教改革促進絕對主義君主制產生的階段。絕對君主通過消滅中世紀的封建貴族和領主階層以及多元並存的中間共同體(例如氏族、基爾特)的身份關係而掌握了統一的支配權。然而,主權在把個人從封建制身份關係的各種權力中解放出來的同時,又使分散的個人不得不與一個壟斷了所有權力的強大國家直接對峙。為了防止絕對君主濫用國家權力,需要加強議會的權力,同時還需要為個人提供足以安身立命的自由空間,於是,所謂「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私有土地和房屋──神聖不可侵犯的產權,就取代身份共同體而成為個人自由的堡壘。在這個意義上,絕對的產權觀念是與人權思想聯繫在一起的,是對絕對君主的主權觀念的制衡。
一個是屬於私法領域的產權,一個是屬於自然法領域的人權,這兩者的結合導致了絕對君主制變成限制君主制,國家權力的行使因而得到適當的監督,這正是現代法治主義的制度設計的核心原理。也可以說,從1689年的英國權利法案到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這一百年間,主權實際上已經逐步被賦予了雙重性:既是絕對的,又是相對的;既是普遍主義的,又是特殊而具體的。
在國際社會,圍繞主權展現了另一組相生相克的關係。
按照經典的主權概念,民族國家是一切權力的集裝箱,此外並無更高的權力。因此,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實力較量,這樣的國家競爭更符合霍布斯(Thomas
Hobbes)所描述的「萬人對萬人的戰爭狀態」。為了以理性來控制互相殘殺的烈度,為了實現和維護和平,國際法的設想應運而生。在現代國際法的奠基之作《戰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雖然也指出主權者的關係不同於私人之間的關係,但基本上還是以國內法(特別是羅馬法)為模式來建構他的國際法體系的。霍布斯更明確指出,各人通過社會契約把大家統一於唯一的「人格」之中,這就是國家;國家不妨稱之為巨大怪物「利維坦」,其人格由主權者承當。後來的國際法學者也採取了同樣思路,把國家擬人化,認為國家之間的關係等於處在自然狀態的個人之間的關係。
從馬爾騰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開始,國際法學的實證主義理論提出了與個人的自然權對應的「國家的基本權」的概念,從而使主權在國際社會獲得了與國內法體系中的人權不相上下的地位。因此可以這麼說:國際社會中發生的侵犯主權的行為,與國內的侵犯人權的行為同樣是違反法律和正義的。現代法治的精神要求國家以制度化的方式來防止主權蹂躪人權的事態,而在國際關係方面,問題則轉換成如何防止霸權蹂躪主權。
所謂霸權是指某一中心國家在軍事、政治、經濟以及資源等各個方面都具有絕對優勢;由於生產效率極高,只要擴大自由貿易它就可以獲得最大利益;由於文化感召力大,只要廣泛傳播就可以改變社會的話語和合法性基礎。當然,霸權國家的行為並不總是那麼文質彬彬的。稱霸過程本身其實也充滿了私欲、暴力、謊言以及陰謀。根據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歷史研究,在資本主義體制的發展過程中,以兼有物質霸權和文化霸權為標準來衡量,真正可以稱得上霸權國家的不外乎十七世紀中葉的荷蘭、十九世紀中葉的英國以及二十世紀中葉的美國。
弱小國家只有憑藉兩種機制才能與霸權國家的利己主義行徑相抗衡:(1)在現實的政治遊戲中「以夷制夷」,通過縱橫捭闔達到勢力均衡並藉以拓展生存空間;(2)在國際糾紛處理的過程中「據理力爭」,通過法律手段和國際輿論的壓力來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顯而易見,自冷戰結構崩潰之後,全球一體化的大趨勢使前一種機制所起的作用在現階段已經微乎其微了。剩下的主要是後一種機制,在這裏,國際法上的主權原則是限制霸權的重要制度化裝置。但是,「人權高於主權」的口號和國際新秩序的戰略概念表明,主權原則正在被修改,國與國的關係似乎將要被溶解到無國界的人與人的關係之中。
這種全球一體化的情景彷彿是歐洲現代國家體制形成過程在全世界的規模上的重演,所不同的只是:現在被解體的不是中間共同體的權力結構,而是主權國家的權力結構。其結果,從主權國家解放出來的分屬不同種族和文明圈的個人假如不是回到中間共同體(包括地方政府)之中去,那就只有分別直接面對某個支配全世界的巨大權力。在這種狀態之下,國際正義的實現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人權的國際共識以及霸權國家的自制和反思。如果資源不再以民族國家為單位進行分配,如果完全不同的文化價值體系之間可以互相通約而趨於一致,我們當然願意看到天下大同的盛況。然而,這是現實可行的嗎?
當人們真正徹底地貫徹自由立憲主義時就會發現,再仁慈再開明的霸權,只要它處於佔絕對優勢而不受外部限制的狀況,可能出現的弊端決不會少於一個仁慈而開明的絕對主權者所引起的弊端。當然,推行民主政治的霸權國家比推行專制政治的霸權國家更容易得到廣泛的認可,但是一國人民的選擇怎麼能夠與全球性的選擇掛,這在政治學和法學上都是個大難題。國際正義的標準究竟是少數服從多數,還是弱者服從強者?文化和價值觀有沒有可比性?如果得不出肯定的回答,那麼顯然分疆而治的主權國家體制比全球一體化的體制更能有效地實現人類的和平共存。
概括起來,國家體制的現代化在邏輯上主要採取了以下步驟:為瓦解封建身份制而建立絕對主權,為限制主權的濫用而強調人權,為保障人權的實現而鞏固產權。在國內,限制主權行為的是法治主義的制度設計。在國外,為了協調主權的相互關係需要國際法,國際法體系中主權的地位相當於國內法體系中人權的地位。然而,當現代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超越國界、形成世界性競爭巿場之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金融政策和貿易關係的協調等都要求一種高於民族國家的管理機制。但問題是:由誰來提供這種「公共財」(
public
goods)?怎樣防止國家的「搭便車」行為或者任意進行「公共財債權回收」的行為?事實上,在防止地球溫室化、禁止核武器、放棄貿易保護主義等方面,美國只顧本國利益的不負責任的種種表現已經讓許多有國際性、有良識的自由主義者感到失望。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了霸權削弱主權並以人權作為合法性根據、人權借助霸權來促進主權的自我變革、主權以抵制霸權為理由來限制人權活動、人權的法理本身卻並不足以限制霸權以及新一輪爭霸競賽的極其複雜的局面。
二 巿民社會與民族國家
為了進一步疏理上述兩組三元互克的關係和擺正主權的位置,還有必要深入考察現代國家體制的結構及其演變過程。
前面我已經指出主權具有辯證的雙重性,它既是絕對的又是相對的,既是普遍而抽象的,又是特殊而具體的。為甚麼會這樣?答曰:因為產生主權概念的西歐社會本來具有分裂的封建國家與統一的基督教世界的雙重結構。
當歐洲各國掃蕩割據勢力、集中政治支配權,進而確立起在一定國界內的主權統治的體系之際,基督教世界一方面構成了超越國界的巿民社會乃至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的現實基礎,另一方面也不斷誘發各個主權國為爭取支配整個歐洲或基督教世界的霸權而展開激烈的競爭。以教會組織為紐帶的巿民社會的發展壯大,導致主權的載體由絕對君主轉變為自由的巿民以及全體人民,從而使民族國家在法律形式上勢必具有民主主義的傾向。與此同時,爭奪霸權的戰爭則深刻影響了國家的權力結構。例如,為了維持軍事開支、提高資源的動員力以及更有效率地組織戰爭手段,國家不得不加強集權化和合理化,並通過拿利益代表參政權與納稅義務相交換的方式對巿民社會作出了重大讓步。因此,現代民族國家體系最終都兼有科層制和代議制這兩個側面,前者體現世俗政治的權力由分到合的趨勢,後者體現巿民社會從「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趨勢。
與上述結構相對應,民族國家的成員也具有「國民」(nation)和「巿民」(citizen)的雙重性。
從古代雅典和羅馬的共和政體以及現代法律學的觀點來看,民族國家中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居民都是國民;他們在道德秩序、權威認同、文化、歷史、宗教等方面存在著傳統上的同質性,並基於這種同質性來締造國家。沒有民族國家的創立就沒有國民;反過來說,沒有國民也就無從創立民族國家。這種自我循環的邏輯表明,屬於全體國民的國家在本質上只是一種法律的虛構,或者說是一種意識形態。借用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用語,民族國家完全可以被稱為「想像的政治共同體」(imagined political
community)。但是,不同的想像會有不同的現實效應。如果採取福柯(Michel
Foucault)式的語言來表述,那就是:如果國家把國民當作政治主體(subject),那麼國民將樂於服從(subject);反過來,如果國家把國民當作客體(object),那麼國民就會選擇抗議(object)。因此,我們不能拋開對主權合法性的評價來討論主權優越性的原則。
在這樣的前提下,對於非國民的第三者或者巿民而言,國家的出現只是一種技術上的偶然,政治生活的方式在民族國家之外本來還可以有其他選擇。但是,對於國民自身而言,立足於文化傳統的同質性的民族國家的出現及其約束力是必然的,國家之上再沒有更高的權威性根據。正是這種偶然與必然之間不同觀點的落差,造成了民族主義的情緒波動,甚至還會導致各種形式民族淨化的事態。
一般而言,國民應該服從國家。但是,作為巿民的立場與作為國民的立場不一樣。根據巿民社會的理論模式,巿民是獨立的個人,先於國家而存在,具有超越國界的普遍性、自然性,而國家的出現純屬政治技術上的偶然,甚至是可以民營化的。一切自由而自治的自然人都可以被看作巿民,所以巿民社會構成一個不設疆防的整體世界。但是,在這裏也存在著辯證關係:正因為有許多具體的、特殊的民族國家並存,才有必要和可能設想一個抽象的、普遍的巿民社會;正因為存在著巿民社會的自由主義,選擇不同國家體制的自由才能得到更充分保障;正因為民族國家與巿民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反相成的關係,普遍人權只能是一種理想的圭臬,歸根結柢,為人權提供現實的制度性保障的還是民族國家。由此可見,關鍵在於如何通過市民社會的調整作用達到主權和人權的均衡,而不是僅僅否定主權的優越性;如果民族國家的主權體系被瓦解,則建立在由國家法所構成的公共領域之上的現代巿民社會的模式也難以存續。所以有人把民族國家解體的前景定義為「新的中世紀」的出現。
在現代歐洲,民族國家之間爭霸的制度競賽不僅沒有妨礙巿民概念的普及,反而促進了巿民權利和巿民社會的發達。霸權國家除了暴力征服之外,還採取各種方式試圖把個人與國家(即人權與主權)的關係顛倒過來,通過對巿民權利提供普遍性保障來換取政治上的廣泛支持。非霸權國家為了抵制這種精神滲透,也導入或者加強相應的保障巿民權利的措施。其結果,普遍主義的巿民概念廣為流傳(最典型的實例是「光榮革命」之際,征服了英國的荷蘭統治者與英國議會以及王室的互動關係)。問題是,這樣的機制能不能也在非歐洲區域、在不同的文明圈之間出現?
民族國家與巿民社會之間的摩擦,最集中地表現在民族自決權上。民族國家是求同的,而巿民社會允許存異;民族國家的邏輯是要維護主權完整和統一,巿民社會的邏輯則是要強調主權在民、承認抵抗國家的運動以及基層的自決和自治。
提出民族自決權概念的目的,本來是要擺脫殖民地主義體制、建立獨立的民族國家。民族國家的基礎在於國民的同質性,而民族自決正是實現國民同質化、排除異族統治的重要工具。自決權的這種歷史貢獻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一個由多民族構成的主權國家裏,當少數民族或者支持它的某些國際勢力向多數民族要求行使民族自決權時,這種要求往往伴隨著極大的政治風險,會導致無休止的民族淨化,從而反過來破壞巿民社會的普遍主義秩序。據說,倡導民族自決權的美國總統威爾遜(Thomas
Woodrow Wilson)第二期任內的國務卿、著名的國際法學家蘭辛(Robert
Lansing)曾經在日記中指出,「自決」這個詞語中埋藏著炸藥包,並且還預言過民族自決的原則最後很可能會遭到否定。
後來的事實表明,一旦民族自決權被濫用,國際秩序就會動盪不安,無謂的民族糾紛、嚴重的侵害人權現象以及殘酷的戰爭就會接踵而來。考察一下目前世界上民族國家的現實可以發現,只有很少國家是真正同質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多民族國家,其中主要民族佔人口總數過半的國家沒有在國家總數中過半;許多民族國家內部都存在著嚴重的民族對立和文化衝突。因此,根據主權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不干涉內政的原則,既存的主權國家內部的民族自決一般都不應給予輕易承認。
雖然在1990年代南斯拉夫民族問題的處理上,曾經發生過為民族自決而進行的戰爭,也導致了波黑、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成為分立的主權國家,但是去年的科索沃危機處理卻有些不一樣:無論是南斯拉夫還是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其戰爭目的都是不再承認阿爾巴尼亞人的獨立。與此相應,在波黑共和國中為獨立而爭鬥不已的塞爾維亞、克羅地亞和穆斯林等三個民族的自決權也並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同意。這種微妙的動向很值得重視和玩味。
我認為,如果換一個角度來解讀科索沃危機,中國可以向世界提供這樣的新信息:在後殖民地化的現階段,蘭辛的主張已經開始具有現實性,也許作為民族分離獨立運動的法理根據的對外自決權真的應該壽終正寢了。當然,為此需要某些前提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對少數民族和少數者的權利以及異質性因素的尊重、寬容乃至制度性的保障,也就是要通過對內自決權的反思和自我限制(選擇體制的自由)──特別是加強居民自治和地方分權來充分協調民族國家的邏輯與巿民社會的邏輯。只有具備合法性的主權才能斬斷那些不可通約(incommensurable)的複數的道德秩序之間爭鬥不已的暴力之鏈,使街頭、叢林裏的對抗轉化為法庭、議會裏的對抗。如果說要實現全球一體化,那麼首先也應該從反對無限制地行使對外自決權(分離獨立的自由)開始起步,否則只會造成主權的不斷增殖、主權內部結構的單一化、主權之間的激烈衝突以及國際社會的無序。
三 怎樣理解世界格局的變遷
讓我們再來考察一下民族國家的相互關係(特別是國際法秩序)及其演進過程和最近的態勢。到目前為止,現代世界的格局大致出現了以下五種不同的形態或者發展階段。
(1)威斯特伐利亞體制 1648年,為結束三十年戰爭,歐洲有關國家在明斯特巿政廳締結和約,確立了在主權國家作為外交主體的地位以及歐洲現代國際法律秩序的原型。《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所規定的經典性外交的準則是現代主權國家體制的基礎,赫爾德(David
Held)把這些準則模型化,概括為七項核心內容,即:世界由不承認任何高階權威的各主權國家所構成或者分割;法律的制訂和執行以及糾紛的解決主要屬於各國自主管轄的範圍;國際法以確立國家共存的最低限度的準則為目標,不干涉國家與其境內人民的關係;在國境線上發生的不法行為的責任限於行為者本人;一切國家不論大小強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之間的衝突最終以武力解決,國際法只提供最低限度的制約,起決定性作用的是有效控制的原則;對國家自由的限制的最小化是集體性的優先事項。
這種體制的最大特點是以國家主權至上為外交的基本準則,主權國家體制是承認對等戰爭的,只是要給予戰爭以一定的理性限制。因此,主權國家之間的和平實際上主要依賴於兩種機制:一種是在例如大不列顛「日不落帝國」那樣的霸權主導下的穩定,另一種是例如維也納體制那樣的主要國家之間的勢力均衡。
(2)凡爾賽體制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與戰敗國德意志簽訂《凡爾賽和約》,確立了帝國主義的國際和平體制。它有三項基本內容:第一、全面圍堵德國;第二、導入民族自決權的原則;第三、建立了維護國際和平的常設機構──國際聯盟。從國際關係準則的角度來看,國家主權和人民主權的雙重性開始凸現;通過在國家之上設置作為高階權威的國際組織的方式對主權進行外部限制,實際上促使主權國家加強了反思性的自我調整。但是,由於種種歷史原因,凡爾賽體制不僅未能阻止帝國主義各國之間的霸權爭奪,反而使衝突的規模擴大到帝國主義國家集團之間,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3)雅爾塔體制 美國在放棄孤立主義的外交政策而捲入歐洲的帝國主義戰爭之際,把維護民主主義、抵抗極權主義作為說服國會和人民的理由。因此,以第二次世界大戰為契機,在國家間的領土和利益的爭奪當中摻進了價值對立的成分,在主權與主權之間的關係方面,甚至出現了巿民社會的邏輯優先於民族國家的邏輯的趨勢。其結果,美國開始名正言順地扮演起捍衛自由民主主義的「世界警察」的角色。以1945年2月達成的《雅爾塔協訂》為主形成的戰後國際關係的體制,呈現出美國和蘇聯兩極支配的結構。在法律上,維護戰後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最權威的國際機構是聯合國,但是在現實中,起關鍵作用的卻是建立東西兩大陣營的對峙、勢力均衡以及美蘇兩國的核裁軍談判。在1989-91年期間發生了德國統一、華沙條約組織解散、蘇聯解體等一系列重大事件,雅爾塔體制也隨之崩潰。
(4)超國家的(supra-national
)體制 資本主義經濟的擴張勢必要求在一定範圍內突破民族國家的藩籬,雅爾塔體制的興亡過程為全球性巿場的發展提供了非巿場性條件。在1990年代,出現了建立超國家體制的各種努力,其中最矚目的是兩個現實的模式:作為「世界性國家」的美國和作為「超國家組織」的歐盟。美國本來就是複數的民族國家的合成體,具有非常典型的主權雙重性。我們甚至不妨採取佐藤俊樹的觀點,把美國看成是與全世界規模上的民族國家體系同構的。與此相映成趣,可以把歐盟看成是關於巿民社會的理念的現實化、制度化。根據1992年的《馬斯特里希特條約》和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歐盟既不是民族國家的聯合體也不是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歐洲共同體」,而是跨越國境的各種巿民團體──有的代表地方性利益、有的代表超國家性利益、有的代表全球性利益──的「公用廣場」(common
ground)。歐盟的統治原則是「政府間主義」(intergovernmentalism),統治對象卻是擁有歐盟公民權的一切巿民個人,因此,各種巿民利益團體可以直接或者通過跨越國境的網絡組織來對歐洲議會、歐洲委員會以及內閣成員理事會進行游說活動。
(5)全球一體化的體制 在大西洋隔岸相望並且具有同盟關係的兩個巨大的超國家體制,會不會演變成阿爾伯特(Michel
Albert)所說的「資本主義對抗資本主義」那樣的新的對峙陣營呢?為了防止事態向這個方向推移,為了防止萊因式資本主義體制以及歐盟勢力圈的崛起,美國先發制人,在1998年末發表了領導權宣言,在1999年早春又因勢利導地發動了科索沃空襲,接著不失時機地公布北約組織的新戰略概念。在這個過程中,「價值之戰」、「價值同盟」的說法甚囂塵上,把歐美現代價值觀與其他價值觀體系的對立以及價值同化的必要性強調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前西德首相舒密特(Helmut
Schmidt)一針見血地指出:美國,至少是該國的一部分政治家和幕僚,其實是想通過加強北約組織的方式使歐洲在二十一世紀也繼續聽從於美國的指揮,並且進一步控制整個世界。如果此言不謬,那麼可以推論北約將有可能成為美國主導的世界法治秩序的懲罰裝置,世界貿易組織(WTO)則是一種在資源分配等方面進行利害調節的報償裝置,而八國首腦會議(G8)就發揮某種類似最高決策機構的功能。
然而,最終會不會形成這樣的格局還有待觀察。更重要的問題是,這種世界格局能不能得到其他主權國家和各主要文明圈的社會群體的認可和支持?如果許多人站起來指責北約的新職能其實是西部牛仔劇的翻版,會導致新一輪的軍備競賽;華爾街的國際金融政策在本質上是要把整個世界改造成由美國人永遠作莊家的拉斯維加斯賭城;以八國首腦會議來架空聯合國安理會的做法等於國內的富人俱樂部直接組閣云云,那麼所謂新的國際秩序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擁有合法性根據呢?只要這類問題沒有得到妥當的回答和解決,全球一體化體制的基礎就只能是強制而不是共識。
從以上對世界格局變遷的粗線條勾勒可以看出國際關係發展的基本趨勢,擇其要點如下:
第一、主權國家體制起源於歐洲並從此向其他區域擴張。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出現了歐洲各國爭奪霸權的戰爭,另一方面形成了制約戰爭的國際法體系。至今為止,世界秩序的法理上的基石一直都是主權平等。
第二、美國對歐洲戰爭的介入,強化了民族國家中的巿民社會的因素,包括民族自決、民主制以及人權等話語。這種歷史進步值得我們高度讚揚。但也要看到,美國的外交兼有理想主義和功利主義兩個方面,這個特點造成了國家行為上的自我矛盾。美國一方面主張世界法治秩序,另一面又以狂信的傳道師的姿態推廣其價值觀;當外交強調價值、道義和原則時,事實上往往伴隨著國際法框架的突破。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組織的作用和集體安全保障日益受到重視;特別是聯合國已經獲得世界性的權威。但在現實政治中,大國之間的權力遊戲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時至現在,聯合國的權威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第四、霸權國家在操縱國際組織的同時不得不負擔相應的制度成本,補償這種成本負擔的是它可以通過維持秩序獲得較多的國家利益。然而,國家利益的衝突、霸權國家的獨善主義傾向以及爭霸的國家行為,勢必不斷妨礙國際組織和國際秩序的穩定和發展。
第五、在最近二十年來的國際化、超國家化以及全球一體化的過程中,跨越國界的巿民社會的邏輯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國家主權不斷被相對化。雖然其中並不是完全沒有歐美主要國家在政治上的戰略性安排,但這基本上是資本主義世界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結果。然而,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建立在主權對等獨立的基礎上的民族國家體制,顯然還是比所謂網絡性巿民們的無政府主義的社群自治或者「世界聯邦」的各種構想更現實,也比一國支配狀態更容易被接受。
四 在國際民主與國內民主之間
前面提到美國式的聯邦體制與國際社會之間具有一定的同構性,這樣的事態很容易造成一種錯覺──彷彿美國的正義觀就是世界的正義觀。我當然也高度評價美國對人類文明各個方面,尤其是在自由、民主、人權以及科學的偉大貢獻,但同時不得不指出,只要存在著不同的文明,就必然會呈現出與此相應的不同形態的正義概念、道德秩序以及價值觀,世界不必都以美國的是非為是非。儘管如此,我還是要承認:在構築國際秩序之際,美國的多元主義的、民主的國內管理方式的確具有相當程度的感召力和借鑒意義。何況,要求「世界性國家」美國把它國內民主的原則也適用於它對國際關係的處理是順理成章的。而按照國際民主的原則來建立和健全世界法治秩序,意味著真正落實並堅持主權平等,這顯然是符合小國或弱國利益的外交策略。有一點要注意:正如在國內弱者需要人權一樣,在國際社會中弱國尤其需要主權作為自衛的堡壘,除非它實際上或者在觀念上擁有某種文化霸權,或者它甘願成為一個所謂「降順國家」(chicken
state)。
然而,具體到人權外交的場合,主權、人權以及霸權的三元互克關係造成了強弱易形,實力與勢力往往並不對稱,情況變得十分錯綜複雜。其結果,人權和主權這兩種本來都是來自歐美的普遍主義概念往往會在實踐中處於尖銳對立的狀態。然而,這樣的對立同時也有可能在國內和國際導致一連串微妙的相互作用:霸權國家以人權的名義干涉別國主權,別國則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要求廢除衡量人權的雙重標準、要求按照國際法規定的準則和程序對為人道主義而行使武力的行動進行審議和表決、要求落實主權平等的原則以及推動國際社會的民主化。反過來,霸權國家則可以採取價值同盟的方式和巿民社會的普遍主義邏輯,要求反霸國家首先在國內也消除某一階級、某一政黨、某一家族甚至某一個人的「霸權」現象、推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政以及人民參與政治決策的自由民主主義。這就是國際民主化與國內民主化的互動關係。只要這種對話、交涉以及抗爭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的,不出現武力對抗的局面,那麼它就有機會成為國內政治的改革與國際秩序的建構之間互相激勵、互相督促的重要動力裝置。
目前世界已經進入後冷戰的時代,但是和平發展與軍備競賽的矛盾心理還在左右各國的決策。尤其是在亞洲,冷戰結構尚未解體。有的國家還存在著領土分斷的問題,而另一些國家沒有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殖民地主義統治進行必要的歷史清算,重新評價社會主義體制和重新建構國際秩序的作業也還沒有真正開始。在這種背景下,各國之間的關係變得更加撲朔迷離。為了維護民族利益、抵制霸權國家的利己性干涉,重新認識和強調主權優越性的原則是必要的。然而不得不承認,迄今為止,中國公眾傳播媒介發表的關於主權的見解顯得似乎過於單調、片面甚至在走極端。
從經典性主權國家到後殖民地化的民族國家,政治學原理發生了本質的變化,與此相應,國家主權的概念越來越以人民主權為內涵。仔細推敲中國政府提倡的所謂「沒有主權就沒有人權」的命題也可以發現,在很大程度上,主權其實只有通過保障人權和實行民主才能維持其合法性。誠然,「人權高於主權」的說法是不適當的,但根據社會正義的理論,「主權高於人權」的說法更不可取,因為它很可能通向法西斯和暴君專政。應該強調的是主權與人權的一致性、關聯性以及均衡關係。前面已經涉及到人權在國內、主權在國外都發揮著通過法律規範保護弱者,矯正力量對比失衡的功能。在非經濟領域的現代化過程中,人權和主權一直在不同程度上處於某種互相依存的關係之中。儘管在霸權因素的作用之下,關於人權的標準與關於主權的話語經常會發生對立和衝突,但是,只要在人權與主權之間達成一定的均衡,就可以比較容易地避免國際政治問題的尖銳化。
總之,主權的雙重結構演化到當前的世界格局,政治性判斷變得越來越複雜而微妙了,因此圍繞主權問題還是要多對話,少對抗。通過各種不同層面、不同渠道、不同形式的對話,特別是通過在民族國家和巿民社會的雙重結構中的建設性互動,中國應該並且有可能逐步克服自己在思想上、道義上、文化上的失語症和失範現象(anomie),在主權、人權以及霸權之間拓展出一片「和而不同」的公共空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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