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禁止行乞的非意图后果
  ——民权论之二十二
  范亚峰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时存在一些必要的不便,例如闹市的繁荣常常伴以行乞者的身影。一些为政者觉得这样的行乞者抹黑了城市经营的成就,模糊了地方建设的政绩,于是一些地方纷纷出台在地铁等场所禁止行乞的举措。这样的做法可能是没有理解社会治理和工程建设之间的区别,从而低估甚至是忽略了禁止行乞的非意图后果。非意图后果指行动者行动的结果往往偏离了他们的意图。社会科学的主要任务可能是解释人类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如何形成一种自由社会的秩序,而对非意图后果的掌握和预测正是我们理性努力的方向。
  社会是一个相互关联的关系网络。关于社会的事实乃是关联性的事实,而不是机械性的事实。治理人类社会,传统有法学、神学和医学三门学科,分别对治社会秩序、灵魂和身体的疾病。而法学、医学和神学思维,与社会工程师思维的根本区别在于思维的整体性。社会问题和身体的疾病、灵魂的病患一样,解决它需要缜密、审慎、明智的考虑。社会问题不是无生命的机械工程,不能类比于机械的一个零件出了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即可立竿见影,而是需要以良知的同情权衡遵守常识的理性,累积实践的智慧,恰当处理社会问题方案的利弊得失,把一种方案的副作用降低到尽可能低的水平。例如,人体中一些看来无用的组织和器官可能有我们暂时未必能够理解的隐性功能,司法程序的冗余和繁复有助于防止可能草菅人命的从重从快。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便可能是维持大社会的秩序所必要的代价。这样的不便之所以存在,是因为革除它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邪恶和不公正。如果认为我们可以按一种方案建构一个美好的理想社会,可能恰恰会导致个体自由的根本丧失,以及社会更多的混乱和失序。
  行乞确实带来了一些不便,然而,禁止行乞从而改进市容的明显收益似乎无法抵消其非意图后果的隐性的负面影响:首先,禁止行乞至少部分剥夺了一些公民的生存权,这和一个重视国民的生存权的制度难以协调,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修宪举措互相冲突,让人们容易生起抽象肯定人权、具体否定权利的联想。
  其次,禁止行乞和中华民族传统的善良风俗不相一致。传统的中国人推崇乐善好施的习俗美德,孟子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君子之风。政治的本意乃是一种教化,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为政者当有不忍人之心,其见市中乞者的无奈和苦痛,定会视之如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感同身受之后,退而三省乎己,知未能执政为民之过而改之,哪里会反有驱乞者若群羊的不义之举呢?
  老子有言,治大国若烹小鲜。孔子说,政者正也。这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政治如饮食,需要持守中正仁和的原则,以整体观点和辩证观点把握社会矛盾和冲突的综合平衡。如此看来,禁止行乞是否合乎中华政道源远流长的中和之道?禁止行乞的非意图后果又是否是我们所期待的呢?

附论:

禁止行乞问题值得深入讨论,其涉及道德、法律、政治、社会等许多方面。目前通过讨论初步体现的问题有:
  1、行乞到底属于自由还是法律权利?如果是权利,其属于人身自由还是生存权,或者兼而有之?
  2、行乞为一种习惯性权利?如果是,其如何论证?行乞是否是一种基本人权?
  3、地方政府的行政措施能否剥夺行乞者的自由?适当限制能否成为处理行乞问题的一种措施?如何确定限制行乞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
  4、行乞问题发生在孙志刚案件之后,提出了对于政府行动的非意图后果进行反思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