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孟波

从立塑像和降半旗看公民地位


  据新华社3月2日报道,2月28日南京为一普通年轻市民立了一座铜像,以纪念她死后将器官捐献给患者。这位24岁的名叫于璐的女市民,是南京一家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去年2月28日由于意外车祸而去世,她的父母根据其意愿将其器官捐献给社会,已经有两名白内障患者因移植了她的角膜而恢复了光明。

  看完这则消息,不禁让人拍手叫好。以我有限的视野判断,中国目前像这样为普通百姓塑像的事例还不多。身后或者生前能够被立塑像,在我们这里从来都象征着一种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塑像的主人常常有着特殊的身份,政治领袖、达官显要、杰出人才、民族英雄等等不一而足。一言以蔽之,常是王谢堂前燕,不入寻常百姓家。很多普通公民虽然也在各自的行业内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仍然没有资格和机会被立塑像。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像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使是你有钱也难以卖到专供的商品。于是,很多时候塑像就成了一个高高门槛,让普通公民高不可攀。

  当然,你也许会说,普通公民的塑像,谁看呢?对此我想问,难道现在所有的塑像,群众真的就一定愿意看吗?当然,你也许还会说,普通公民没有几个愿意塑像呢?我以为,普通公民愿不愿意塑像与其能不能塑像是两个问题。哪一部法律、哪一个条款规定不允许为普通公民塑像呢?没有。但是,为什么这么些年,普通公民的塑像如此鲜见呢?

  因此,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要害是一个普通公民的待遇被忽视的问题。

  其实,像这样据普通普通公民于千里之外的高门槛还有不少,另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降半旗。众所周知,国旗大多数情况下都为国家元首的逝世而降,这一点乃世界通例,各国皆然。但是,外国政府也经常为普通百姓的灾难降旗。然而在中国为普通百姓降半旗的例子几乎没有。《国旗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但是,中国1998年洪灾死亡3000多人,2000年大舜号海难中死亡280人,2000年洛阳大火死亡309人,这些不幸者的亡灵都没有享受到降半旗的待遇。看来,这只能用这些数字还构不成重大伤亡来解释了。我想问的是,到底伤亡多少人才算是"重大伤亡"呢?众所周知,去年俄罗斯政府为图-154失事遇难的145人降了半旗,巴西政府为其在美国911事件遇难的3名公民降了半旗。当然,中国政府曾经为在南斯拉夫遇难的三名记者降过半旗,但是,显然这个事件政治及外交成分更多一些。因而只能属于个案。   综上所述,中国普通公民在立塑像和降半旗方面遭遇的"高门槛",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前者没有法律说普通公民不可以享受,后者法律明文规定普通公民有机会享受。可见,这个"高门槛"是树立在等级观念上的。然而,冲破落后观念的牢笼,远比冲破过时法律的束缚更加艰难。法律是有形的,观念是无形的。法律易修,观念难易。

  早在上个世纪,梁漱溟先生就说:"中国文化之最大的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立场上说话的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几千年了,个人地位几乎都处在被忽视的状态。现在,公民地位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远非梁先生说话的时代所能比拟。但是,陈旧的观念总是不会一下子消解掉。我们任重而道远。   今天,我们欣然看到,已经有政府机关已经开始利用塑像来表达对普通公民的尊敬了。眼下看来,这只是南京市府改进工作的一小步,但多年之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对提高公民地位来讲却是一大步。


      上网日期 2002年03月13日
Copyright?2000 csdn61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社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