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后极权时代的改革困境

⊙ 萧 瀚

  卞悟的〈二十世纪末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一文(以下简称〈转型〉)1,对二十世纪最后十年中国的改革得出一些重要结论:

  1、整体而言,1992年之后至今的改革类似于俄国1917年革命之前的斯托雷平改革──「政治铁腕统治与经济自由开放并行的『中国版斯托雷平改革』」。

  2、具体而言,经济自由化改革在国有经济方面的表现作为改革的核心举措,其方式是:在政府非有效监管下的无卖方产权转让,因此出现了本质上就是行政划拨的「界定式产权」,这种改革形式导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大量国有资产被「界定」到私人腰包中。

  3、就GDP而言,中国经济出现了高速增长的特征,被认为是个奇迹,伴随而来的全社会问题则是贫富分化极端严重──表现为:(1)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这是一种等级差别;(2)权贵与平民之间的经济地位差距进一步增大,这是阶级差别。

  4、中国权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手段是「化公为私」与「化私为公、再化公为私」。

  考虑本文的系列语境,笔者认为本文立论的基点还是有进一步深究的必要,文章涉及的社会问题也有作更细致阐释和扩展的可能,并且作者对欲言又止的关键性问题──革命问题,也仍有必要直接面对。

一 后极权状态:所谓「中国版斯托雷平改革」的补遗

  卞悟将中国1990年代的经济改革比喻为俄国斯托雷平改革,但他并没有详细比较两国经济改革具体措施,因此容易引起读者误解,将两者进行不当等同。

  斯托雷平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因此它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晰地要打破俄罗斯原有的村社宗法制,彻底割掉农奴制的余尾,在法律上第一次承认农民可以合法拥有土地私有权,并且使土地真正进入流通领域,促发真实的市场经济。由于其改革的具体法令对农奴严重不公,因此土地私有化改革的目的和效果是使俄国能够在保障权贵利益的基础上,尽快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由于俄国农奴制以及宗法制的深厚传统,改革设定的「分家」起点极端不公平,斯托雷平改革的结果导致了农奴对改革的反抗,虽然在1907年到1914年期间,俄国经济出现高速增长的奇迹,但依然遭到社会各界的反对。正如英国左派史学家安德森(Perry Anderson)对当时俄国的判断认为:「尽管俄国社会结构受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支配,俄国国家依然是封建绝对主义。」2这一判断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俄国1917年革命的真实原因,即在绝对主义传统深厚的俄国,试图和平、公正地进入资本主义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因为在未经市场经济洗礼的国家,人们容易将对不公平市场、强权市场的憎恨演变为非理性的市场憎恨。于是,原本意味着进步的私有化改革却成了1917年革命的起点,同时革命的后果使得土地重新退回到不得转让、甚至农民不得拥有私有土地的村社状态。

  如果按照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所确定的标准,即根据土地所有权现状与一个国家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占总人口比例来判断该国的土地改革是否属于迫切之列,那么中国无疑属于土地改革最迫切的国家,如果将它与城市产权制度改革相比,其对中国的潜在影响远远大于城市的重要性。然而,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却从来不曾涉及土地私有化内容,上个世纪90年代的改革直到今天为止的土地改革也都不曾涉及土地私有化问题,农民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束缚重重,并且在这种产权结构中,由于国家作为一个虚位的法律主体,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必然完全处于政府或者政府官员的暴力威?#123;中,即便2002年8月29日通过并公布的《土地承包法》,已经对农民承包的土地权利规定了比以前更强有力的保护条款,但依然没有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说,与斯托雷平改革比较,中国至今为止的经济改革在土地改革方面远不如它来得大胆和彻底。如果以结果比较,则目前中国农村中存在的土地问题也与当年的斯托雷平改革有很大区别。中国土地问题的核心原因来自农民没有土地产权,因此政府给自己对农民的违法干涉以及官员借助手中权力非法干涉留下巨大空间。再加上赋税制度的不合理以及城市给农民带来的微弱生机,于是就出现了农村土地大量拋荒的现象。虽然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还存在着类似种姓制度这样的恶法,使得农民不但要承受经济上的剥削,还要承受人格上的不平等,可是他们依然一有机会就逃离农村,这似乎已经足以说明农村的生存境遇了。

  在经济改革的其它领域,城镇国有资产的私有化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动作,只有事实意义上的结果──依然靠着国家作为虚位的法律主体,权贵?#123;藉手中权力,直接将国有资产窃入腰包。而那些被戏称为「全卖光」、「全送光」的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基本上都是根本无法维持的烂企业,对于权贵而言,它们早已成为不但没有油水可捞而且还会影响政绩的累赘。因此,集体经济的崛起其实是政府无奈之后的结果,而根本不是它所希望的。虽然各地政府越来越明确地采取尽量不再轻易在市场中投入国有资产的政策,但是政府牢牢抓住国有资产产权的状态依然没有多大改变,而且国有资产缓步退出投资领域,其由谁拥有,即谁可以享有其产权依然不属于讨论之列,如果国企出售,如何出售?按照甚么程序完成?是否需要工人同意?这些问题依然涉及产权这个核心问题,包括工人就业等也必然会涉及产权问题。而观乎目前各地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态度,我们无需怀疑他们对于保住自己利益的真诚\u65292,但是如果估计不错,他们几乎都会成为「程序正义盲」!权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出现卞悟指出的「化公为私」与通过股市「化私为公、再化公为私」方式,就是产权改革迟迟不到位的必然结果。

  中国改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原因就在于1992年以来的改革在时机上(而不仅仅在时间上)依然处于后极权时代,所谓后极权时代与纯粹极权主义的差别,在于生存于后者的人们明确地知道自己行为的确定后果,并且最大限度地感受到政府制造的恐惧,它与良好的法治社会中人们的感觉刚好处于两极;而在前者生存的人们无法十分明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自由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后极权r代的极权特色依然浓重,只要政府愿意,个人的私人空间和自由依然可以被立刻剥夺,它与极权主义的显著差别仅是,一般情况下它还会做一个正义秀。

  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其从一开始所显示的目的就是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陷于崩溃边缘的政权要达到这一目的,最起码的举措就是必须在经济领域向民众有限开放,这是极权主义政权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时必须作出的让步,因为极权主义所依赖的卡理斯玛、意识形态、传媒垄断、社团监控、暴力机器及其目的3所要耗费的资源需从民出。当卡理斯玛开始衰弱,并且难以为继时,其最窒息人民的统治也必然随之衰弱,几十年的高压统治本身就已耗尽其经济支持与合法性依据,因此经济改革就成为这类政权的首选目标,否则执政危机将难以渡过。此时,极权主义就开始走向后极权时代。但是,由于党权利益处于执政者关心的焦点,所以在开放经济领域的时候,它不可能像真正的自由市场一样允许产权流动,只有当私有产权不危及统治的时候,党权利益才是安全的,因此,产权改革就不可能被允许在最重要的土地领域、国企领域完全展开。1992年以后中国所进行的市场经济改革,在本质上与此前的改革没有区别,只是名称上更改了一下──所谓的市场经济也是个假冒伪劣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后极权时代本身呈现出一种特征,即后极权时代的自由需要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克服恐惧的实践探索,在突破禁区是否会遭到惩罚方面出现模糊状态,它既不像纯粹极权时代那样高压得毫无自由空间,也不像法治社会那样人们享有受到明确界定并保护的自由。因此,人们的自由出现不确定、偶然性等多重倾向,于是监控力度的下降使得人们在私人领域空间的扩展必然随着私有产权的增加而增加;同时,在同样极端重要的意识形态领域也必然出现自由空间的增长,再加上党权对内监控力的下降,执政者中间就产生官员寻租现象。如果急功近利地看,这种寻租行为从对经济的影响并不完全是负面的,它常常阴差阳错(甚至是必然)地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加速产权流通速度,不过因腐败而产生的过高的交易费用帐单必然由人民买单。于是,公正的变革与不公平的产权移转同时进行,许多法治社会的基本自由经获得手段被玷污的方式由一部分人首先获得。由于后极权时代不属于法治状态,因此党权同时控制着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于是立法不可能按照正当程序产生、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行为飞扬跋扈、司法不具独立品格、大众舆论被官方垄断就成为寻租的保护伞,同时也就成为一部分人非法先富起来的保护伞。从效果上来说,这样的政治格局必然保护强势者的利益,尽管执政党知道内部官员的腐败将侵蚀自己的合法性基础,但是只要不严重危及自身,以及民众呼声没有高到威?#123;统治的地步,就不会下狠心打击乃至铲除他们。当这样的过程不断积累的时候,后极权时代的所有弊病就开始浮出水面。

二 无法形成社会的时代

  后极权时代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健康的市民社会难以形成,因为在极权时代,统治者依靠卡理斯玛、意识形态、国家暴力机器统治,其基本手段就是不允许出现经人们自由联合而产生的市民社会,人们的生存状态是单子化的。按照《兰登书屋韦伯斯特词典(大学版1997年第2版)》(Random House Webster's College Dictionary)的解释,「社会」(society)一词的第一个含义是为了宗教、慈善、文化、科学、政治、爱国或者其它目的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第二个含义就是指个人团体、共同体。因此,「社会」这个词本身就包含着人们的自由联合,它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多种利益群体的和平相处,于是结社、集会等当为社会的基本表征。1978年以前,结社者会被打成反革命当无异议,时至今日又有没有本质性变化呢?虽然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集会的自由,但是,且不说至今没有结社法,即使看一下1989年10月31日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8年9月25日民政部制订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的法规与其称为「集会游行法」、「结社法」,还不如称为「不得集会游行法」、「不得结社法」,或者干脆叫做「取缔集会游行法」、「取缔社团法」──其对集会游行、成立社团要求之苛刻,无疑属于后极权控制状态──比全无生存空间的极权时代当然还是好一些,但也只有50步之遥。

  在法治状态下,社会本身就是在公民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缓冲地带,其内在功能含有防止政府?#123;藉国家机器非法损害公民利益,架设防护网的作用,而极权政府深知此「弊」,故力促除之后快。于是,在这样的社会中,对结社、集会的严酷限制(唯一不限制的就是按照政府的授意成立的社团、举行的集会、游行)使得各行业内无法形成职业伦理,社会信用难以形成。一切公共领域所需的规范除了法律之外也难以自发形成,于是法律实际上被架空,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再加上立法无能和司法腐败,法律形同虚设。人们受到侵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即使通过法律获得校正,其成本也会远高于有社会帮助的状态。公共慈善事业也难以自由开展,因此原本脆弱的社会保障被进一步打折扣。同时,由于公共媒体全部由政府专营,因此真实信息经常被屏蔽,新闻没有自由,媒体难起舆论监督的作用,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公共道德难以形成底线共识,私人领域的德性也就无法界分。另外,在城市中打工的农民因为与其它中国人一样也不被允许结社,他们比任何人都渴望群体归属感却又最缺乏归属感,美国社会史学家托马斯(William Isaac Thomas)和波兰杰出的社会史学家兹?#123;涅茨基(Florian Znaniecki)在研究波兰移民进入美国后的境遇时曾经指出,单子化、缺乏群体归属感的移民最容易导致失信、犯罪、精神病和自杀4。而目前这一人群正是一定意义上的移民,当上述情形积累得越来越严重的时候,这个人群就最容易成为破坏社会的潜在力量,不但如此,他们也是城市中除了真乞丐之外命运\u26368最悲惨的人群。

  由于这些复杂的原因,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处于全面混乱状态,尤其在一个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度里,道德的混乱就更加不可避免。1992年以来的社会转型如果说一直在进行的话,那也是这种混乱状态愈演愈烈,社会不但难以很好地萌芽,反而朝更涣散的方向发展。

  健康的社会难以形成,也就意味着社会公正不存在,因为在个人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中间地带的时候,双方之间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并且毫无疑问必然是个人吃亏──当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工人自己的工会保护他们;当农民的承包地被非法收回时,没有农民自己的农会保护他们;当强者欺凌弱者时,也没有一个属于他们的团体为他们说话。因此差不多一切的不公正都可以招摇过市、大行其道。

  于是,一种新的处于暗流或下水道的力量──黑社会──就逐渐产生并且壮大。尽管到目前为止,大陆政府还一直羞羞答答不肯直接使用这个概念,但是在现实中人们早已承认它的存在。黑社会势力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后极权时代的标志,因为在纯极权时代,任何非政府力量都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一切社会自发形成的黑社会都会被严厉取缔。极权政府取缔黑社会的目的不同于法治社会对黑社会势力的打击,前者取缔黑社会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后者则是法治社会实现保障人权目标的必然逻辑结果。后极权时代政府由于其控制力下降,与社会(非政府)一直处于对抗的部分人就趁此机会组织政府外「政府」,同时人们无法从政府中低成本获得(即使高成本也未必能够获得)疏泄不满情绪的渠道,也给了黑社会势力以安全存在的第二个理由,再加上政府官员特别是警察与黑社会的勾结和坐地分赃,就给了黑社会以安全生长的第三个理由。官方对他们的打击不仅仅是因为维护统治的需要,也是争取民意的需要──后极权时代的政府已经不可能像纯粹极权时代那样可以毫不顾忌民众死活,但是这种打击无论与极权时代相比,还是与法治社会相比,都是极难奏效的,因此,黑社会对中国政局及社会稳定的影响和威?#123;已经越来越明显和严重。

三 改革往何处去

  后极权时代的改革必然只可能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即宪政制度的确立虽然可以成为人们盼望的对象,但肯定无法成为现实的结果。后极权时代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治改革的核心对象是党权利益,其最重要而被公认为最有效的手段则是分权模式的小政府,其所达到的直接结果就是全面瓦解政党垄断权力的政府结构,从而将党权利益最大限度地驱逐出去,而掌权的改革者群体改革本身的目的,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利益。让他们在政治上改革与请他们下野几乎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民间讨论政治改革好比老鼠们商量劝猫素食一样荒诞无稽。虽然体制内也有开明的改革者,但是将希望寄托在某个人身上的做法依然不脱人治窠臼,一般而言无益于法治,并且在现实中往往也是处于不妙境地。

  然而,后极权时代的所有弊病已经全面释放,社会底线伦理被全面突破,不公正的种种现状让人越来越难以容忍,作为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无法起到有效阻遏罪恶、保障基本人权的作用,城市下岗工人的生活越来越没有保障,而社会保障体系还八字没一撇;上访的人群越来越庞大,正义之门却关得越来越紧;而此时的经济改革也因此像一匹骡子──虽然强壮可是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外强中干的庞然大物处于危机之中。这时难保不会出现「改革悖论」──改革给全社会带来生机,却因其不公正的游戏规则成为人们怨恨的对象。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曾经说过:「被革命摧毁的政权几乎总是比它前面的那个政权更好,而且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坏政府来说,最危险的时刻通常就是它开始改革的时刻。」5因此,卞悟在文章中很隐晦地指出他所担忧的未来,即将来可能会发生动荡。革命是否发生并不取决于经济因素──至少它不起决定性作用,而是取决于多种原因,其中人们的心理状态是一个核心原因。

  1959-61年的三年大饥荒没有引发大规模骚乱,不是因为还不够穷,而是因为当时基本上不存在社会公正问题──这至少可以反驳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所谓经济原因导致中国历代大一统政权崩溃的史论;历代农民起义并非如某些历史学家认为的那样是因为土地兼并,而是因为掠夺式兼并呈现的极端不公正导致人们心理失衡──因为公平的土地兼并是正常的交易,不会引发农民的愤怒。而当前的改革已经处于极其微妙的处境,如果处理不慎,甚至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公有制狂潮,共产主义理论重新抬头并非全无可能──像1917年的俄国,动荡之后的国家重新迈进剥夺农民土地私有权的死胡同,而将自由献上祭坛。从这个意义上说,执政者如果能够清楚地估量形势,政治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托克维尔曾经有个论断:「革命的发生并非总因为人们的处境越来越坏。最经常的情况是,一向毫无怨言彷佛若无其事地忍受着最难以忍受的法律的人民,一旦法律的压力减轻,他们就将它猛力拋弃。」6正如托克维尔所评论的对象是200年前的法国大革命,发生这场革命的真实原因来自路易十四时代而非路易十六时代。

  如果说当今中国也有动乱的危险,其原因则来自毛时代而非邓江时代(他们只是温和得多的延续者),只是后者一旦不慎则会被要求替前者还债──尽管如果真的来了动乱,毛甚至可能是反抗者的旗帜。这几年,思想界总有关于革命还是不革命的隐性争论,实际上这是一个伪问题,因为革命如果来临,没有人能够阻止,革命的条件不具备,倡导者也难以挑起。我们真正要面对的,一是如何防止而不是阻碍革命。二是如果发生了,作为理论界有没有引领它往良性道路发展的可能。例如,怎样尽量铲除革命的土壤,减少革命的原因,如何避免像晚清那样迟迟不肯改革,以致人民失去耐心而推翻政府,尽快实现法治化抑或宪政改革;或者革命无可避免地爆发后怎样将革命引入法治轨道,即如何运\u29992用法治理性稀释革命狂热,使之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反人权动乱,而尽量保证革命成果不变质,同时将其损失降到最低点,也就是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所谓的只要前半个法国革命,不要雅各宾暴政,让革命的马车停在拉法耶特( Marquis de La Fayette)梦想的美国式道路上。

  后极权时代的改革是双目失明的瘸子在连接双崖的钢丝上跳舞,谁也不知道能否安抵「彼岸」。

 

 

注释

1 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2年8月号,页4-21。

2 安德森(Perry Anderson)着,刘北成、龚晓庄译:《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页373。

3 即美国政治学家弗利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关于极权主义的著名定义的简化和阿伦特(Hannah Arendt)总结的经典特征:极权主义意味着无处不在的恐怖。西方学者在论述极权主义时很少谈及中国,但是中国的极权主义完全符合弗利德里希的定义,在这点上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明确指出毛时代的中国就是极权主义政权,尽管他并不赞同像弗利德里希那样定义极权主义,而是认为极权主义最大特征在于其侵夺人民自由的潜力远远大于其它任何政体,甚至是无穷大的。邹谠认为极权主义这个词难以描述中国的独特个性,而提出用「全能主义」,在我看来,它也不过是极权主义的一个极端性变种而已,尽管我并不完全赞同邹先生的看法,但他的提法也是有意义的,至少为并不很了解中国的人提供一个更具警示性的进路。

4 托马斯(William Isaac Thomas)、兹?#123;涅茨基(Florian Znaniecki)着,张友云译:《身处欧美的波兰农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页108。

5;6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冯棠译:《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页210。

 

萧 瀚 1992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获法学士学位;2001年获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二十一世纪》(http://www.cuhk.edu.hk/ics/21c) 《二十一世纪》2002年12月号总第七十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