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宪法至上”是我国法制之路的灵魂

  周叶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
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看,“宪法至上”应成为我国法制之路的灵魂。

  他认为,宪政作为静态宪法法规与动态政治实践的统一,在法治
状态中的最高表现就是宪法至上。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也就无所谓宪
政,当然也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一、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离开了宪法至上,权力绝不会
服从于法律。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一词并不只意味着
单纯的法律存在,它要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也就
是说,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而宪
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至上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
而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

  二、民主和人权是法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离开了宪法至上,法
治就丧失了生命力和活力。而只有民主和人权才是法治区别于人治最
根本的价值追求。一般说来,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民主和人权
应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制实践,然而真正对其进行
系统明确规定的则是宪法。如果宪法不能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宪法的
内容不能真正贯彻于实际生活,作为法治生命的民主和人权就会付诸
东流。

  三、法治有赖于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离开了宪法至上,法律体
系和法律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
如果宪法不具有其应有的权威,那么法治的实现也就绝无可能。

  ——《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