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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脖子,和刑罚的肉体意义


●王怡



司法正义对犯人的肉体紧追不舍。
——福柯


和几位法律界的朋友聊天,检察官马谈起最近铁路法院在成都火车站举行的公处公判大会。场面宏大,聚众甚多。他说到两点引起大家共鸣。一,马检说,最划不来的是那些劳动教养的农民。不如干脆把标的搞大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多半年拘役,结果现在二、三年劳教。一位法官说,是啊,公安直接就处了,休想翻案。

第二就说到这次判死刑的几个抢劫犯。马检说,首要一个,念到“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时,便大叫:“冤枉啊,我冤枉啊。”旁边一人说,“叫什么叫,说好了不准叫的嘛。”

我对现在的公判形式感兴趣,问:“还有没有头上插牌子?”

马检说,现在不准插了。
“有没有剃头呢?”
“有些剃了,有些没剃。”
“有没有五花大绑?”
“讨论过,有期徒刑的不绑,戴手铐,死刑的绑了。”


第一个问题,带手铐与绑绳子的区别是什么呢?
显然是两种待遇。是不是绑绳子比戴手铐更保险,被告(既然是公判大会,未宣判前就还是被告)逃脱的机会更小?马检承认不是。从功能上说,戴手铐其实更可靠些。

其实这是一个刑罚中源远流长的问题。五花大绑是一种仪式。它将受刑者从大众之中标明出来,它和剃光头、着统一的囚服、甚至戴枷、上脚镣一起,给受刑者打上耻辱的烙印,甚至在死后还要焚尸扬灰、楦皮实草,或者悬尸示众。就像法官的黑袍、假发和惊堂木构成权威与正义的外观设计一样,这些施加于罪犯肉体的招数,也构成了对于被告人格的彻底否定,对于罪恶的彻底清涤。法官高一句话提纲挈领,说:目的就是为了要侮辱他。

刑罚显示出它的肉体意义。它不是仅仅要实现其实际功能而已。刑罚还要借犯人的肉体来树立威权,借别人的肉体来献祭。甚至让罪犯的亲人在人群里都要无地自容,对之弃之不及,生怕旁人知道那是自己的丈夫或者儿子。如果被告西装革履、发型完整,在外观上和我们没有一点区分,我们就较为容易将他当作平等的人看待,我们会想,他怎么会做这样的事呢。我们会从一般的人性上去企图理解被告及其行为。但他若是像舞台上的丑角或反面人物那样出场,我们便自然倾向于一种类似于种族主义的心态,认为他与我们不同,甚至认为他根本就不是人,不是和我们一样的人。我们会忘记,如果自己也如此出场,一样会在别人眼里面目可憎。



第二天中午,我在电视上看见了这段新闻。
由于有马检的介绍,我看得认真。注意到了一个镜头。两名法警将死刑犯双肩拿住,推往警车时,那犯人开始大叫。新闻里没有声音,但我知道他叫的是:“冤枉啊。”

这时,他左边的法警腾出一只手(左手),伸开手掌,用虎口迅速卡住了犯人的喉咙。你可以设想那种感觉,嗓音被中断,一时之间出不来气,有呛住甚至呕吐的反应。


为什么要掐他的脖子?


两种可能。一是法警认为有可能是真的冤枉,他一定知道公安在严打期间刑讯逼供是家常便饭。他怕犯人叫的是真的,所以卡住他的脖子,不让他说。

另一种可能。法警不会认为他冤枉,也不是为了堵住真相而卡他的脖子。他只是觉得让他乱叫,会破坏公判大会的仪式感,破坏法律的神圣性,而且误导不明真相的群众。所以不给他说话的权利。也许,那位法警根本就是下意识的,他觉得卡住犯人的脖子是他的责任。

第一种假设是可怕的。但冤假错案的可能在严打时期,也不可完全排除。而且另一个枝节问题是:究竟什么才叫冤枉?

没有杀人、抢劫,说我杀了、抢了。这是定罪上的“冤枉”,也是我们习惯上认为的“冤枉”。但即使杀了人或抢了人,在程序上、量刑上有出入,尤其在严打期间“快捕快审”,便宜从事,而使被告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又可不可以叫“冤枉”呢。


第二种假设,是这篇文章最关心的。一个没有冤枉他的犯人,可不可以叫“我冤枉啊”。可不可以卡住他的脖子,以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误导。电影《垂帘听政》中,顾命大臣肃顺押往菜市口的时候,就大叫冤枉,,大骂慈禧和恭亲王叔嫂二人上下其手、狼狈为奸。主事官员便用一个夹子夹住他的舌头,免他胡言乱语。

法院的公开审判,就有人担心某些人肆无忌惮的说话,影响不好。尤其是某些敏感案件,被告要是敞开来说,就让法官尴尬,审判就要草草收场。对司法公开的意义如果没有真切的理解,就难免如此,就没有底气来面对被告的发言。

比如当年审判江青等人,就是如此。
前不久看到四川某地审理一起f轮功案件的庭审实况,那名被告是妇女,非常坦诚,执迷不悟。她说,我晓得说什么都没有用,我坐牢没关系,我只想说f轮功不是邪教,我们练功,一不杀人,二不放火,凭什么说我有罪?

听审过程中,只要这名被告一说起f轮功不是邪教,那个法官明显就慌了,马上说: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然后慌忙把中共中央的决议内容叙述一遍。这样还审什么审呢。又要公开审理,又怕被告“乱说话”。构成了一种“法官困境”。



更重要的是对于仪式感的破坏。
正义与罪恶,各有各的肉体姿势。昂首挺胸、高呼口号,这是革命者作为被告的高大形象。而俯首认罪、弓腰缩背,就是罪犯的肉体语言。公判大会所营造的仪式感和对于被告的“形象设计”,是需要被告来配合的。法警绝对不会容忍被告像一个地下党员那样气宇轩扬。被告的头要是抬得过高,都会有人觉得不自在,会有人来吼他,“抬那么高爪子嘛,老实点!”

不会让你像一个革命者那样摆POSE。

我在电视里常常见到这样的镜头:警察抓人,嫌疑人已经服贴了,已经放弃抗拒,但警察仍然要将他的头死死按住,按得越低越好,让嫌疑人的身体呈一个拱形。甚至让他蹲下,让他趴下。总之就是让他像一个“坏人”,让他像一个小丑。权力将肉体的姿势道德化、通过肉体的姿势传达出一种信号,从反面代表了法律的怒不可遏,和正义凛然。

被告的肉体,从一开始就成为了法律的道具。
最终的目的是让被告自己,让被告的肉体成为他自己所犯罪行的宣告者,成为司法的同谋和得力助手。



马检说,那个抢劫犯立即押赴刑场,开了三枪,半个脑袋都打烂了,才死。

我问:允不允许观看?
法官高插话:现在不许群众进去看了。不过内部的人可以看。

律师石说:上回成克杰是注射死的。有报道说是中国第一个。

我说:其实几年前云南就试点注射法了,但为什么不推广呢?


我们在坐四人,全部同意以注射代替枪杀。但对于注射法从成克杰开始,颇为不满。我认为这仍然是“刑不上大夫”的体现。因为枪杀的意义与五花大绑一样,并不仅仅是执行死刑的方式,而是构成司法仪式及其肉体意义的重要组成。枪杀是对于肉体的彻底否定,枪声是一种威权的象征,不像注射器是温和的,缺乏强烈的道德贬斥。这也是枪杀长期盛行,不易被注射取代的重要原因。许多人仍然对这种针对肉体的仪式感情有独钟。

而在对成克杰的执行注射上,死刑的肉体意义被取消了,注射仅仅具有一种技术性的作用。死刑并没有对犯人的肉体构成任何侮辱和践踏。



但在对于注射取代枪杀的关注点上,我们分成了两派。我和律师石关注的是死刑犯的权利与人格,并主张将枪杀这一刑罚的肉体意义通过注射法的替代予以抹煞。而马检和高法的出发点则是对死刑执行人的关注和同情。这是我想得较少的视角。

在《合法杀人家族》一书中,我们看到17—19世纪法国刽子手世家桑松家族七代死刑执行人的故事。这个家族的兄弟、叔伯、表亲,一代一代辗转于法国的城市和乡村,挥舞斧剑、或用绞首、四马分尸、火烤、烙铁、剁手足、车裂等等方式处决犯人。最后在大革命中开始使用断头台。

在大多数人眼里,桑松家族的人都是“有着粗手指和沾血指甲的”怪物和可怕的东西。是命里注定被人讨厌、谩骂和憎恶的对象。人们把他们当作一种“必不可少的恶”。而这种代表公共权力将一个人处死的任务,对于一个在三步之内鲜血淋漓的执行人来说,也意味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精神折磨。换句话说,死刑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并不能完全说服执行人,在每一个法警或者刽子手心里,理智是如此脆弱,不能抵御情绪和罪恶感的蔓延。

夏尔桑松在第一次处刑时,腿脚不听使唤,摔倒在处刑台上。直到晚年他一看见血就浑身打颤。这个家族的另一位刽子手由于不断加重的精神紧张,35岁就得了中风。另一个桑松在处决了一位反革命后,就再也没有站立起来。以冷酷著称的亨利桑松处死了路易十六,当晚就偷偷出城,四处找人给国王做弥撒。

正如那个抢劫犯被开了三枪才毙命,当年苏格兰女王玛丽在断头台上,也是被连砍三斧,才使脑袋与身体断开。



其实枪杀与当年的断头台一样,除了天生的仪式感和肉体意义,也有非常实用的技术价值,就是简洁迅速。在大革命雅各宾派掌权后,在断头台上处死的人每天不少于30人,多时达60人。到罗伯斯庇尔被处死时,刽子手夏尔桑松已经马不停蹄的砍死了2700人。君主制时代的所有名人都杀光了,其余的则是名不见经传的老百姓。面对疯狂运转的专政机器,断头台以他的效率积极配合了革命和政治的需要。

据说用绞首刑致死要7—15分钟/每人。用电刑有时也需要4分钟/每人。而断头台的速度是惊人的,“21名吉伦特派成员用了30分钟,31名税务官用了35分钟,54名红衫党甚至只用了28分钟”。

在这方面,枪杀显然更加先进。


我问马检:这些死刑犯都是早就核准了的吗?
马检说:当然。省高院很快就核准了。赶在严打期间杀,既有威慑力,又算是严打的成果。


最后一个问题,严打时期,为什么要杀得如此的急?
死刑复核制度越来越稀松。古时杀人一般交由中央甚至皇帝本人来复核。所谓秋后处斩制度。建国后我们的死刑复核起初也是由最高法院统一把关的。后来刑事犯罪愈演愈烈,便把死刑复核权下放省一级。下放的范围越来越宽。80年代末以来,我国进入居高不下的犯罪高峰期,所谓死刑复核就越来越松,越来越快,尤其在忽视程序和法治精神的间歇性严打期间,死刑及其肉体意义,成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献祭。在政治和政策目标的驱使下,快审快结、快捕快杀,被告和罪犯的肉体成为法制直通车轮下的奠路石。

但另一方面,重典之下,偏偏顶风作案、逆风而上的人却前赴后继,层出不穷。重典和重犯此起彼伏,你追我赶,进入一个盖茨所谓的正循环。一字排开,一路杀过去,千万颗人头落地,革命就会成功、天下就会大治的神话,不仅在政治领域,就是在治安领域也不过是一个残酷而无功的乌托邦。

连让犯人捱过一个秋天的耐心都没有了。并非显出正义的疾恶如仇和迫不及待。而是显出时代的浮躁,和主事者的慌乱。



如同福柯所说,“犯人的肉体变成国王的财产”。被告在刑罚之下被征用。他的肉身成为国有资产,和集体占有的对象。刑罚的目标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把肉体意识形态化,让它在公众面前说出执法者想让它说出的话,让它背叛自己的主人,并自证其罪。

犯人不再是人。犯人成为法律的手段。
并以人民的名义。





王怡/2001/4/30于包家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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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亞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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