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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冬冬:集体维权行动的困境和破局----从一社区业主维权案例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律博客 时间:2008-12-05 08:15:07点击:0

发表时间:2008-12-3 18:36:00 

    [美]曼库尔•奥尔森:一个集团的集体行动能力的大小与集团规模的大小、集团中成员从集体行动中所获得的好处多少以及集团之中有没有效的抑制搭便车行为的选择性激励机制等因素具有紧密的关系。

    为了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联合行动,如集体上访、 集体谈判、集体诉讼。笔者参加当事人的集体维权多次,见证过维权胜利者,也亲历过集体维权的失败。下面这个社区业主集体维权的真实案例,也许能为后来者提 供教训和借鉴。

    北京北四环某社区有1000余户业主,该小区在2000年开盘时,所有购买这个小区住房的居民收到的销售广告中都注明19号楼 东边的一块土地是小区中心绿地和“贵族小学”。然而6年过去了,这里仍是荒芜一片。但是直到2007年11月,开发商开始在此地动工,兴建高达70余米两 万八千多米的商住楼。业主了解到,在曾经的规划图纸上,这里的确是小学、绿地和地下停车场。而时隔四年后,规划局图纸上则将变更为高层住宅楼。在对该空地 的规划变更中,开发建设单位都没有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既没有在显著的位置进行公示,也没有征求受影响利益人的意见。

    2007年12月,受到欺骗和侵害的广大业主决定联合维权。他们曾与开发商多次交涉,还派代表携带五百余人的联合签名,到区政府上访,皆无下文。业主在上访没有结果后,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告上法院。

    在与开发商单方面交涉,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前,小区业主们表现得异常团结,积极拥护,勇敢而热心业主代表很受鼓舞。可是等到需要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无论业主代表们如何鼓动,愿意凑钱打官司的业主,实际上不到业主的三分之一,更多人的选择观望。

    经过律师的努力,起诉规划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朝阳区法院成功地立案。之后,开发商在政府部门的压力下,开发商口头答应,将考虑支付一笔巨额的补偿款给小 区业主,具体补偿方案尚在酝酿。此时,之前许多未参加诉讼的业主闻风而动,开始联系律师,关注案例的进展,关注和解结果,他们认为如果开发商补偿,也应该 有他们一份。

    不过,此案可谓一波三折,没有想像的顺利,开发商用了一个缓兵之计,表面上允诺赔偿1000万,条件是要看到业主撤回在法院的行政诉讼。可是业主们将案件 撤诉后,开发商却出尔反尔,耍了花招不再赔偿。就在业主代表和律师正准备重新起诉时,不料业主之间开始谣传,业主代表和律师可能已被开发商买通,或者昧了 补偿钱款,等等。业主第一次集体诉讼行动用了半年时间进行组织,业主代表们顶着巨大的压力,付出了大量心血,但是到头来落得不被信任的境地。虽然组织者热 情不减,但是经过了和解失败和信任风波后,业主们的集体行动再也难以统一。虽然人人都对开发商的行径愤恨不已,但看着眼前一天天长高的违法建筑,业主们再 也没能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轰轰烈烈的业主维权行动就此夭折。

    相对于个体维权行为,集体维权可以壮大声势,增加谈判砝码,更重要的是可以分摊巨大的维权成本,分散风险。那为什么我们见到的多是一些失败的或无果而终的案例,鲜有成功案例被披露呢?这里需要谈到集体行动首先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是组织成本与沟通问题。虽然大家都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但是由于个体的“离散化”状态,真正实现联合,却需要付出更多的组织代价。集体行动需要坚强有 力的领导团队,以凝聚个体的紧密配合。核心团队的形成,需要具有领袖感召力的人物,需要强大执行力的助手,需要明确的行动纲领和行动计划。然而,相对于政 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临时组合性的团队,必然面对组织手段匮乏的挑战。像上面提到的业主维权案例,笔者深切地感到,有组织能力的业主,往往碍于时间精力或者 和社会角色,不便抛头露面,而敢于站到前台的业主代表,虽热情而无私,却往往知识和能力欠佳。

    集体行动如果缺少有号召力和决策力的领导团队,尚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弥补。如何协调和沟通集体行为中的“个体”,却着实是一个“Big problem”。如果群体过于庞大,个体需求多样化,那么协调和组织成本就非常高。上面案例中,业主代表们到一千多户联系授权签名和收取律师费,就花了 整整两周时间。而且,业主的需求差异较大,有的说坚决让开发商拆除违章建筑,有的则主张木已成舟能赔偿几个钱就罢了。统一和协调行动,需要反复沟通,才能 建立协作行动的信任。

   其次,集体行动的可行性和胜算大小。集体行动的对向多是掌握各种资源的权贵、长袖善舞的社会组织或者财大气粗的豪贾。长期处于被剥夺状态的人,根据习得性 经验,认为集体行动能够带来的收益,一般不会太大,分到个体头上的就会更少。另外,集体行动还面临制度性暗示,有关部门并不喜欢集体的民众行动,甚至视其 为洪水猛兽,集体诉愿的积极表达者往往成为众矢之的。换句话说,积极行动者,向来没有制度性的力量来对群体参与行动的给予正面激励,因此,个体没有为之积 极行动的意愿,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如何抑制搭便车行为成为集体行动的关键。按照曼库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集团之中有没有有效的抑制搭便车行为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影响着行动能力 的大小。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没有为之积极行动的意愿,只希望塔便车,由别人来做,自己坐享其成。像业主维权案例,很多人连几百元的律师费都不想交,却在 不同场合热情旁观着事态进展。此案中,行动力最强的是,受到通风、采光侵害最重的业主。而那些受侵害最轻的业主则玩起了搭便车的主意,希望别人的努力也顺 带解决个人的问题。如此,如何建立正面的分配激励机制和负面的评价屏蔽机制,成为集体维权胜败的核心。

   针对集体维权行动的难题。我们的建议是:
   首先,控制集体行动的规模。一般而言较大集体比较小集体更难以行动,因为需要更大的成本用于内部利益协调以及核心团队的构建。像文中的案例,如果只是受开 发商违规建楼影响最大的两栋居民楼联合起来,将维权户数在一百以内,都是左邻右舍,利益趋同,相互更熟悉,便于组织。另外,面对数量有限的维权者,对方可 能有能力予以赔偿,以息事宁人。假如大家都参加进来,可能更容易被开发商抓住诉求的差异进行分化,而且开发商也承担不了巨额的赔偿。因此人数较少时维权效 果可能最好。

    其次,建立激励机制,搭建规范的操作平台。作为集体行动的代理人,本身有自己的诉求,不能光靠勇气和奉献完成代理使命。建立互相监督和制约机制,如财务和 出纳分别设置,核心领导者不经手运作资金。必须让行动的领导团队获得应得的报酬,毕竟其顶着风险,付出了心血,必须有合理的报酬激励其坚持到底。另外,还 要有拒绝搭车行为的保密机制和分配机制。要有保护参加者的机制,将行动计划、行动名单、谈判结果等基本信息进行保密,只是在适时及时在内部公开。

   最后,聘请专业的律师进行协助。集体行动,需要专业的指导。律师往往在处理集体行事件,有比较丰厚的经验:能够评估行动的风险和收益,帮助构建方向性和操 作性的行动方案,协助内部行动的动员组织、引起外界关注,作为代表与对手谈判、提起诉讼。更重要的是,律师以自己执业责任,确保行动的执行性,化解集体行 动的组织焦虑。(董冬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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