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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靠什么规范律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3-17 08:52:22点击:0

季卫东
 

 

  当司法行政部门试图通过执业证的扣押或吊销来压抑那些异己律师,甚至对仗义执言的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时,根本不可能提高律师行业的伦理水准,只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界的道德滑坡

  北京一个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争议,正在成为重新审视中国大陆律师事务所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又一个公论焦点。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不久前责令忆通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六个月,理由是该所违反了司法部2004年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规定,采取出具介绍信的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但是,被制裁对象表示不服,并主张:当事人过去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而该执业证被扣押的行政举措本身又是不清不白的。

  在这里,是与非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律师执业证的有与无。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律师执业证制度非常有特色。司法考试合格者经过实习后要从事业务活动,还需要通过一个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证,并且必须每年办理更新手续。这意味着不是作为自治团体的律师协会,而是各个特定的律师事务所在对一切律师实行强制加入制;而司法行政部门又通过许可证制度对一切律师事务所实行管理的承包责任制。

  这也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无从成立的,否则任何律师都可以自我解决执业证问题。这还意味着律师的“锅碗炉灶”实际上必须每年一换、凭票供应——李苏滨律师以及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现在面临的口舌是非,就是来自那个享有发放票证的权力的行政部门的“断炊”威胁。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围绕律师的执业资格历来存在完全不同的价值理念。反映到这个实例中,就表现为当事人各执一词。综合忆通律师事务所的主张,以下几点很值得注意:第一,李苏滨早就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如果要吊销它,必须由核准机关或者制裁组织发布书面通知,否则就难免显得鬼祟。第二,李苏滨的律师证件被没收的原因,在于他曾经对当地司法局的不正当收费提出指控并胜诉,有行政部门乘机报复的嫌疑。第三,此次处罚忆通律师事务所的依据是行政规章,其内容与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50条不能吻合;按照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范围并不涉及执业证问题。

  但是,在这里首先有必要澄清一点,鉴于律师的使命和职能活动的特殊性,为了维护其品位和社会信誉,即使法律无明文,也还是可以通过职务行为规范对律师进行惩戒或者行政处分的,甚至可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伦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法制化了,类似趋势在欧美以及日本也能看到。反过来也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律师管理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律师的职业伦理,对此无可厚非。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充分认识到,围绕律师伦理存在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法制化的形式和内容也都会随之而变化。

  例如,在现代法学理论中,法律人对司法制度以及实证法体系的忠实义务以及伦理标准按照职务的不同进行了以下区分:对法官更强调独立性和公正性,对检察官更强调作为整体的步调一致,对律师更强调为客户利益而“上刀山、下火海”的大智大勇。但在目前的中国,我们还会发现这类差异也分别差异化了的现象:对法官反而更强调一体化原则、对检察官反而更强调进行法律监督的独立性、对律师反而更强调行政控制。总之,仿佛把各种评价的指针都分别做了一百八十度的位移。法官和检察官从国家领取俸给,但律师的收入来源在民间、在客户,在这样的饭碗分置的格局里,还要继续对律师的口舌加强行政控制,似乎总有那么一点名不正、言不顺。

  换个角度来看,按照社会分工原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具有中介和服务的性质。这就决定了他们带有浓厚的草根气息,必须在不同的场景里分别扮演辩护士、谈判代表、顾问、协调者、掮客、鉴定人等不同的角色。因此,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精神是律师赢得社会信赖的根基,也是律师事务所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律师受制于行政部门,这些特性势必弱化,为客户守密的义务以及利益相反代理的禁则就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严格保守客户的秘密、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这正是律师伦理的核心。由此亦可以推论:当司法行政部门试图通过执业证的扣押或吊销来压抑那些异己律师,甚至对仗义执言的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时,根本不可能提高律师行业的伦理水准,只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界的道德滑坡。

  倘若我们在这里止步,不继续讨论价值理念和法学逻辑,那么仅就对违反行政规则的行为的行政制裁而言,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线索就应该到洛阳司法局的举措里去寻找、求索。为什么李苏滨律师要就2000年的年审注册费提起诉讼?在2002年办理执业资格证年检时,当事人的律师证件被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扣押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只要这些疑云不消散,争议就很难化解。

  另外还有一条解决问题的线索,是忆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即:退一步说,哪怕李律师丧失了律师执业资格,也无须劳驾海淀区司法局来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因为中国的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律师对业务的垄断性地位,普通公民也有权染指代理之羹。更因为李苏滨到北京后,从来就未以职业律师的名义单独办案,而是作为助手与该所其他有执业证律师一起行动。所以,无论如何都不存在所谓“违法执业”的问题。这样巧舌如簧的辩解的确是很“律师”的,也是很无奈的,有一种莫名的悲哀从字里行间渗透出来。

  既然忆通律所对海淀司法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如果听证会未能修改有关决定,那么接下来就会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请求复议,进而还有可能启动行政审判程序提出取消之诉。在某种意义上不妨说,这里将会呈现出一条在司法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来回盘桓的律师自我维权的路线,以“归律师所有、由律师管理、为律师办事”的职业团体自治为行进的最终目标。■

  作者为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院长、本刊法学顾问

  背景:“祸从口出”的律师

  2009年2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向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下称忆通律所)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认为忆通律所“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拟对该所进行处罚。次日,海淀区司法局又送达的另一文件,《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称海淀区司法局将对忆通律所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此,忆通律所表示不服。3月3日,海淀区司法局组织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在处罚听证会上,海淀区司法局说明了行政处罚意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忆通律所曾经让一个叫李苏滨的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以忆通律所副主任身份在北京昌平区太平家园物业纠纷案以及山东青岛拆迁案中参与庭审,并为李苏滨开具律师事务所公函。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属于“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忆通律所方面则表示异议。据该所主任李劲松介绍,李苏滨早在十几年前就获得司法部审核批准的律师执业资格。2001年,在河南执业的李苏滨曾状告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向他收取2500元年审注册费的行为违法。但随后在2002年办理正常的执业资格证年检时,李苏滨被河南当地司法部门告知其执业资格证要暂缓注册,并将该证扣押。2003年3月中旬,李苏滨对河南省司法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暂缓注册违法,并最终胜诉。但随即的2004年,洛阳司法局以李苏滨在九年前一个刑事案件中曾经涉嫌违法(检察院并没有对李苏滨提起诉讼)为由,对李苏滨处以“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李苏滨再次提起诉讼,最终也获得了胜诉。如此反复的纠葛,李苏滨始终无法正常以律师身份执业。

  2005年李苏滨到北京加入了忆通律所。当年,北京市司法局曾应忆通律所的申请致函河南省司法厅调取李苏滨的档案,但是被对方拒绝。此后,北京市司法局就一直不作为。为此,忆通律所已经于日前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司法局在处理李苏滨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时存在违法行政行为,西城区法院已于2009年2月26日正式立案受理。

  李劲松同时表示,李苏滨到北京后也从来没有以执业律师的名义单独办案,是和忆通律所其他有执业证的律师一起办案。而且行政处罚涉及的两个案件都是行政案件,根据中国的诉讼法律,没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普通人也可以在这些案件中担任律师助理。所以,不存在“违法执业”问题。

  “忆通律所或将遭受停业整顿”的消息传出后,该律所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7年1月,时任忆通律所副主任的李苏滨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举报昌平区法院和北京一中院的几名法官,称他们“把国家公权力私有化、把法院流氓化”。当年6月,昌平区法院则向北京市律协投诉忆通律所,称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容易“误导当事人,误导公众”,建议律协对忆通律所进行查处。2008年2月,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忆通律所作出《处分决定书》,决定给予律所主任李劲松律师“通报批评”以及忆通律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据《财经》记者了解,忆通律所的主任李劲松,2006年曾经在“河北小贩杀北京城管”一案中为小贩崔英杰担任过辩护律师。2008年曾经在“杨佳袭警案”中,接受杨佳父亲委托,实名举报控告杨佳案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相关责任人。李在律师业内属于一个比较有争议的人物。

  《财经》记者曾向海淀区司法局书面申请采访该听证会的内容,但是被拒绝,理由是“经请示北京市司法局,海淀区司法局只接受经过北京市政法委培训并发证的记者采访”。

  截至本刊发稿,海淀区司法局尚未作出对忆通律所的最后处罚决定。■(罗洁琪/文)                

来源:财经杂志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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