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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12-21 08:17:03点击:0

———两个个案的比较
作者:应星
来源:《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6期

  提要:本 文从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气场”的概念着手,通过对西南地区两个个案的比较分析,研究了当代中国社会一种特殊的集体行动类型的发生机 制。本文先对群体性事件进行了概念的辨析,然后从过程的角度分析了“气场”的六层分布与此类事件发生之间的关联,并在最后提出如何把握预防和处置这类事件 的关键之处。

  关键词:气场 群体性事件 情感 分层 情境动员

  一

  1990年代中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 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群体性事件作为体察这些社会矛盾的信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近十多年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数量扩大、规模增加、行为 激烈、诱发点多、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等特点。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群体性事件从1993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4年的7·4万起,年平均增长17%; 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76万多人,年平均增长12%;其中,百人以上参与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2005年全国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一度 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上升到6万多起,到2007年达到了8万多起,而在2008年间更爆发了一些震惊全国的群体性事件(王东进等,2004;李培林 等,2008)。由于多种原因,学界以往对群体性事件所进行的专门、深入的理论研究甚少。而今,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态势既提出了加强相关理论建设的必要性, 也提供了从现实案例剖析出发构建理论的可能性。

  我在以往对集体上访和抗争性聚集①的研究中曾提出应将它们与群体性事件区分开来(应星,2007a,2007b)。尽管这三种形式都可被看成宽 泛意义上的集体行动,②尽管无论是集体上访还是抗争性聚集,与群体性事件之间都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界限,但关注它们之间的断点,准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独特的 发生机制,既能使我们在理论上真正丰富集体行动的研究范式,也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建立预防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制。然而,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关于 群体性事件的统计、报道和研究都没有作这样的区分(例如陈晋胜,2004;周保刚,2008)。为此,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特作如下界定:它是指由人民内 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 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显然,群体性事件不同于维权行动的特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自发性、暴力性与违法性。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将群体性事件与其他相关概念 作一简要辨析。

  群体性事件不同于革命、叛乱或暴动的特点在于,它尽管是制度外的群体政治行动,但并不旨在挑战社会基本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而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 发的。它不同于团伙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哄抢财物、破坏秩序、伤害人身为直接目的的刑事犯罪,而是带有某种合理性的行动渊源或背景,违法犯罪行为只是 这种行动的“派生”后果。它不同于群体械斗的特点在于,它不是民间的群体性纠纷,不是纯粹的治安性案件,而是群众把目标指向政府、企事业或社会其他管理 者、由利益纠纷引发而又具有某种政治性质的群体行动。

  可以说,群众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背景,行为违法是它的客观后果,但它真正的驱动力却在于情感(emotion)。从这个 意义上说,我所定义的群体性事件与布鲁默(Blumer,1946)、斯梅尔塞(Smelser,1962)意义上的集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比较接近。布鲁默、斯梅尔塞以及更早的勒庞(2007)都是西方早期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中情感论的代表人物,特别是斯梅尔塞提出的 加值理论(Value-added Theory)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情感论范式。但自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兴起后,情感论因其看待社会运动整个过程的非理性和病态性而几乎完全被抛弃。 近年来,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开始重新把情感视角带回来。不过,与早年的情感理论不同的是,当代西方学界对社会运动中的情感的研究特点在于:情感不再被看作纯 粹的生理范畴,而是更多地被看作文化范畴。也就是说,情感并非只是个人的自然属性,而是更多具有社会的建构特性;情感并非是排斥认知的,而是可以学习的; 情感与理性并非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Jasper,1997,1998;Aminzade&Mcadam,2001;Goodwin et al.,2001)。

  西方学界早期情感论与当代情感论各有利弊。早期情感论的力量在于较为精妙地展示了情感在集体行为中的心理作用机制,斯梅尔塞更把微观的社会心理 分析与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结合在一起。但斯梅尔塞理论的不足在于:过于扩大了这种理论的适用边界,又简单排斥了理性在其中的作用,也忽略了情感的文化特 质。当代情感论的力量在于抓到了情感的文化属性,并看到了情感与理性的相通之处。但这种范式同样扩大了理论的适用边界,只不过与斯梅尔塞用集体行为来统合 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做法正好相反,它是用社会运动和革命来统合集体行为。而且,这种范式常常只是强调情感在社会运动中的重要性及其表现,却疏于分析情感背后 的宏观社会结构和微观心理机制。有批评者就指出,西方学者近期强调情感的文化属性固然是一个进步,但其对情感的具体作用机制的研究反而不如早期。集体行动 的参与者都会表现出某些情感,但这些情感性行为是否会在运动中起主导作用,则取决于该运动的结构条件。比如,情感性行为在集体行为的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 用,比在社会运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在威权社会中,社会运动的发展更有可能受情感而非理性的主导。但是,当代情感论却缺乏对这些问题的具体研究(赵鼎 新,2006:71-72)。

  要推进对集体行动中的情感的研究,就需要把情感放置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中去分析。正因为此,本文试图从中国社会中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 “气场”的概念着手,来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这既是为了摆脱当前学界盛行的利益主导模式,也是为了防止直接搬用西方学界的情感模式。

  本文采取个案比较方法。关于群体性事件,可以作多种分类(参见周保刚,2008),但由于情感/利益之别是我们所关心的集体行动的动因差别,所 以,具有理论意义的一个分类是以非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与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我们所选取的两个个案就分别是这两种类型的代表。它们 都发生在中国南方的沿江地区,都与水库移民问题有关,其中一个案例是2004年发生在C区的“10·18事件”,另一个是2006年发生在Z镇的 “3·21事件”。这两个案例的材料基于我近几年所做的田野调查和文献收集。

  二

  我们先简述这两个事件的基本过程,然后再来作对比研究。

  (一)C区“10·18事件”

  C区是国家一个大型水库工程的移民聚集区。红光路位于该区的商业区,人流量很大,距离区政府办公大楼仅300米左右。赵力宗是C区一个水果批发 市场的临时工。2004年10月18日下午1时许,一个叫李承奎的农民工在途经红光路时,其肩上的扁担撞了在后行走的赵力宗妻子。赵妻上前打了他一耳光, 赵力宗也冲上前去,将他的扁担夺过来,朝他的腿猛打。赵力宗边打边说自己是公务员,出了什么事,花钱就可以摆平,甚至可以出20万要李承奎的命。赵妻也说 自己家里很有钱,围观的民众谁要来帮打李承奎的耳光,一记耳光她可以给20元。此刻,在场有不少群众表露出不满,大家说:“凭什么为这么一点小事毒打人 家?更何况他已经道歉!”围观的群众逐渐增多。人们开始传说赵力宗的身份是区国土局的副局长,他因一个小小的身体碰撞,竟然用扁担打断了一个农民工的腿, 大家应该出来为弱者打抱不平。

  当地派出所赶到事发现场时,已过去了半个多小时,围观群众已是人山人海,且义愤填膺。民警来现场后,向双方简单询问了事情经过,然后说要将三个 当事者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这时有人说“天下当官的是一家,‘棒棒’(当地人对进城农民工的称呼)被打是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在场群众闻言,拒绝让警车启 动。而警察未能有效地劝阻群众,致使警民对峙了三个小时左右。这时围观者已增至数千人,传言中更增加了官官相护的内容。区政府后来派一位副区长向围观群众 表明,政府将依法严肃处置此事,不会包庇任何人,并劝说人们离开。下午5点左右,三个当事人最终被民警带离了现场,但围观群众并没有散去。在尚未出现大规 模骚乱的情况下,区政府为防止意外,开始调来大批警力。大批警察的出现使现场气氛更显紧张,各种传言继续扩散,传言这时又增加了政府派警察前来镇压打抱不 平的群众的内容。这最终让群众的不满情绪突破了火山口,喷涌而出。下午6点,群众砸烂烧毁一辆警车后,开始向几百米之外的区政府大楼集结。区政府大楼门前 的广场能容纳几万民众。晚上8点左右,到区政府门前聚集的群众已达7、8千人,不断有人高喊着“交出凶手”、“严惩凶手”、“打倒官僚”等口号。开始时政 府派出数十名官员,站在政府大楼门前的平台上维持秩序,用喇叭向民众喊话,呼吁民众保持冷静,劝说大家离去,并保证政府会公正处理打人事件。但愤怒的围观 群众不但没有退去,还向平台上的官员投掷石块、花盆等物品。被砸伤的官员只得退进大楼,局面进一步失控。晚上9点左右,政府大楼门外的十余辆警车、政府公 务车被放火焚烧,人群开始冲上原来官员停留的平台。防暴警察几度从政府大楼里冲出来,欲将民众从平台上清退。而一些失去理性的群众投掷石块将警察砸伤,还 砸毁了政府大楼的玻璃大门,并砸坏了大楼内的十几间办公室。警民对立情绪不断激化,冲突不断扩大。警方后来使用催泪瓦斯等强制手段最终将冲入大楼的人群强 行驱赶出来。

  19日凌晨,一个副区长代表区委、区政府发表广播电视讲话,再度表明政府一定会查明真相、依法严惩肇事者。之后,围观民众开始逐渐离开现场。此后,一些积极参加打砸抢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

  (二)Z镇“3·21事件”

  Z镇位于西南一著名的河流———小江边上,当地沿江村民生活相当富裕。2004年,小江边将建水电站的消息让全镇及周边的村民寝食不安。他们多 数人都担心现有的生活质量会因移民而下降,因而不愿搬迁。于是,以镇上一个读过大专的居民———周孝忠为首的一批草根行动者积极投入了反水坝的动员工作。 他们组织了7000人的反坝签名,在Z镇和周边乡镇散发和张贴反坝材料,组织以眷恋家乡为主题的文艺演出(见应星,2007a)。但政府方面几年来对村民 的反坝呼声一直没有做出正面的反应。Z镇的村民们在焦虑不安中过了两年。

  2006年3月21日中午,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某勘测设计院派了7名技术人员偷偷到小江边上的山坡作测量,为制订大坝方案作前期准备,结 果被Z镇村民发现。蜂拥而至的3000名群众在山坡上将技术人员团团围住,要求说明真相。当村民质问技术人员是谁派他们来、他们有什么权利来测量时,一个 技术人员的口气很大,对村民说,“你们别狂,你们很快就得搬家了,还是自己先去乖乖地找落脚的地方吧。”这下激怒了村民们。在情绪激烈的推搡中,一个技术 人员受了点轻伤。当时有一个近两年跟随周孝忠作反坝动员的积极分子也在现场,他看局面有些失控,想出来劝阻,但群众此时根本听不进劝阻。

  下午,县政府一个副县长带着县政府工作组赶到现场。这个副县长一来就训斥群众:“把你们江边人喂肥了,不听话了?”结果他这话激怒了众人,众人 要去追打他。副县长情急之下,居然被逼得跳到江里,后被当地的派出所长救上来。僵持到晚上,一个副州长带领的州政府工作组赶到了。这个副州长看到有技术人 员受伤,就向激愤的群众提出,他本人愿意留作人质,换出其他人质,特别是受伤的技术人员。他的这番恳切得到了群众的谅解,群众同意把受伤的人质送往医院, 其余的技术人员到当地派出所去睡觉,而副州长则留在镇政府充当人质。22日,群众把主战场转移到Z镇镇政府。周边乡镇的村民在“Z镇私车协会”组织的私车 的运送下,源源不断地赶来。有人居然身上绑了炸药包,威胁说要与当官的同归于尽。因为担心再次激怒群众,一位副省长要求州县政府暂时不得动用警察。州县工 作组不断做工作,希望能与群众达成妥协。此时的群众群龙无首,七嘴八舌,但强硬的声音一直占据主流,坚持要政府答应放弃建坝方案。但政府工作组在这一点上 迟迟不能给予答复。县里派了许多出身Z镇的干部回来劝说群众,但正因为这些干部与在场群众的亲缘关系,他们并不愿意去力劝,有些干部甚至躲回老家不再露 面。

  23日,聚集在Z镇的人群已逾万人,镇政府办公楼的玻璃和镇党委的牌子都被砸了,镇上陷入无政府状态。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当晚,在得到省委 领导的指示后,工作组发布了四点公告,明确提出:如果遭到江边多数百姓反对的话,小江水电站就不会立项开工。此时,若群众再不散去,政府就准备出动警力强 行驱赶了。所幸群众对政府答应的这个条件已感到基本满足,遂陆续散去,避免了流血冲突的发生。事件刚发生时,周孝忠并不知道。他在第一天傍晚知道后,担心 政府今后指责他是幕后黑手,决定第二天特意出县避风。外出前,他让另一个有县人大代表身份的反坝积极分子———阿发———在现场尽可能地控制一下局面。阿 发第二天积极联系镇上的私车协会,将周边群众运到Z镇来;第三天晚上政府公告出来后,他又帮助政府将群众劝回家去。事后阿发和所有参与事件的群众都没有被 追究责任。

  三

  我在分析维权行动时曾指出:“气”是中国人追求承认和尊严、抗拒蔑视和羞辱的情感驱动,而草根行动者是“气”在整个行动过程中释放、升发和调控 的主导因素(应星,2007b)。尽管群体性事件的驱动力也与“气”有关,但这种“气”却是缺乏主导行动者的,我把这种无主之“气”称为“气场”。所谓 “气场”指的是由未组织化的群众为了发泄不满,相互激荡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情感氛围。我先在这一节分析“气场”的层级推进过程,在下一节再从类型的角度分 析“气场”的不同构造。通过仔细分析上述案例,并结合对其他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我按照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过程,把“气场”分为六个层面。

  第一层为结构问题层。这是指由结构性利益失衡造成、弥散在事发地区的“气”。失衡与弥散是这层“气”的基本特征。在一个牵连广泛、影响深远、关 系复杂的社会大转型中,出现较为普遍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本不足为奇。但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社会目前在市场转型中并没有建立起足够充分的利益诉求机制, 同时也还缺乏建设“安全阀”制度(科塞,1989)的敏感性。许多基层政府习惯于用高压手段来处理利益纷争。利益受到损失或威胁的一些底层群体不仅实际利 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且心中的怨气还无从发泄,造成心理严重失衡,官民对立的情绪较为普遍。威权体制这种结构性因素决定了利益冲突和心理对抗常常难以 通过制度化、理性化的方式来化解。很多情况下,底层的不满一方面在高压下遭到压抑,另一方面却又正是在高压下得到积累、强化和扩散,并在寻求着以非制度 化、非理性的方式释放的时机。

  在C区的“10·18事件”中,结构问题层的两个特征隐没在具体事件背后,我们需要作一些延伸分析才能看清楚。C区是国家某大型水库工程的移民 重镇之一,国家对这个工程的移民给予了空前的重视,投入大量的资金,对移民的各个环节都作了相当周密的安排。但是这个移民工程在长达十多年的移民过程中也 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比如,库区产业的空心化在移民城区就是相当突出的问题。由于库区原有的工业基础非常薄弱,投资环境也很不理想,在关停了一大批效 益差的企业后,扶强壮大一批骨干企业的产业规划始终无法落实,库区的县域经济全面萎缩。在C区,下岗失业职工数量庞大,城镇居民生活困难。但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企业迁建和改制的机会让大量国有资产流入自己腰包,一些基层政府也在城镇搬迁、房屋修建和居民“门面户”①的复建上与民争利,个别官员甚至弄虚作假、 贪污挪用移民公款,这使移民的相对剥夺感甚强,对政府存在不少怨气。然而,由于水库移民问题的敏感性,库区政府在保持社会稳定上有很大压力,移民采用集体 上访这种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常常遭到基层政府的强力打压,移民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弥散在民间的怨气、官民对立情绪在一天天地积累。

  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结构问题层的这两个特征表现得很明显。Z镇沿江环境优美、气候宜人,人们生活富裕,史上有所谓“世外桃源”的美 称。政府计划修建的小江水电站势必会对Z镇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带来诸多巨大的消极影响。村民不愿搬迁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村民在草根行动者周孝忠的 带领下采取了多种温和的、节制的表达自己反坝意愿的行动,但是政府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在其建坝计划已遭到村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始终未对村民进行正面的 反应、积极的疏导和耐心的劝服。村民对政府这种一意孤行的做法非常不满,而这种不满之气平常又缺乏正当释放的渠道。

  第二层为道德震撼层。这是指某些具有“道德震撼”性质的触发事件将“气”从弥散状态转入凝聚状态。我们这里所用的“道德震撼”(moral shocks)一词是美国学者贾斯柏(Jasper & Poulsen,1995; Jasper,1998)提出来的,指的是在社会运动刚开始时,一个未曾料想的事件发生或一个未曾料想的信息被公布,引起了人们的道德愤怒,从而使人们倾 向于参加集体行动,无论是否有人对他们进行动员。值得注意的是,贾斯柏所谓“道德震撼”与麦克亚当(McAdam,1982)所谓“认知解放” (cognitive liberation)是不同的。“认知解放”是一种集体共享的认知的转变,是在集体行动的潜在参与者中间出现的意识转变。而“道德震撼”强调的是一种令 人震惊或眩晕的景象使集体行动的潜在参与者的道德情感受到猛烈冲击,并由此焕发出他们参与集体行动的热情。在C区的“10·18事件”中,自称公务员的赵 力宗及其妻子对农民工李承奎的无理毒打就构成一个道德震撼事件。如前所述,在C区本已存在着较严重的官民对立态势,但群众却缺乏正当化的出气渠道。在这次 突发事件中,自称公务员的人口出“可以拿钱来买命”之类的狂言,其对底层百姓表现出来的极端骄横深深刺痛了群众敏感的神经,让平日弥散的“气”迅速地凝聚 起来。

  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地方政府暗中委托某勘测设计院到小江作建坝的技术测量工作,这也是一个典型的道德震撼事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具有 震撼效应,是因为它具有强烈的对比感:一方面,国家近年来一直强调实践科学发展观,在进行水电工程决策中要高度重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重视环境影响评 价和公众参与,尤其是中央政府2004年2月以“慎重研究、科学决策”的精神搁置了怒江水电站的开发规划;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明明知道Z镇及周边乡镇的村 民大多反对建坝,却进行暗箱操作,紧锣密鼓地开始了建坝的准备工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政策上的这种“落差”,地方政府的“阴谋”在偶然间的被揭开,使 Z镇村民骤然间愤怒起来,成为整个事件的触发点。

  第三层为概化信念层。这是指由于信息传播的迅速和过滤,已经凝聚起来的“气”被不断加压,使人们产生了斯梅尔塞(Smelser,1962)所 谓的“概化信念”(generalied beliefs)。“概化信念”是人们对某个社会问题的归因的共同认识,它与事情本身的真相无甚关联,而是对既有的结构性怨恨和相对剥夺感的凝聚、提升和 再造。在当代社会,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传递变得甚为便利和快捷,在既有的结构性怨恨基础上可以瞬间形成“一般化信念”。

  在C区的“10·18事件”中,C区是一个城区,并不具有熟人社会那种便于信息传播的特性,但事件发生在繁华的商业闹市区和交通干道,好奇心使 围观的人流迅速扩大。而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正如社会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所分析的那样,经历了磨尖、削平和同化的过滤过程(奥尔波特,2003),最后变质 为这样的信息:农民工的扁担不小心弄脏了区政府某局长太太的衣服,这位局长大人为了给太太解气,喊来几个“爪牙”把那个农民工痛殴了一顿,结果把他的腿都 给打折了。在这个传播中,这个自称为“官”的人的地位被抬高,农民工的悲惨遭遇被进一步夸大,由此人们相信亲眼目睹了一个恶官欺压百姓的故事,激发了大家 为弱者打抱不平的决心。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由于乡村具有熟人社会性质,信息本就传播较快,与人们高度关注的建坝有关的消息当然就传播得更快; 手机在乡村的普及更使这种传播具有了现代技术手段。因此,Z镇的山坡上在短短两三个小时就聚集起3000人。某勘测设计院为小江水电工程所做的前期准备工 作,在传播中变质为政府早已暗中完成了修建大坝的立项,工程开工在即,移民很快就要流离失所了。由此人们相信现在必须采取坚决的对抗行动,否则家园将不 保。

  第四层是次级刺激层。如果说触发事件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初级刺激的话,那么,当事者或处置者的失当言行则构成了次级刺激,并引爆了已处于高压状 态的“气”。有的时候,次级刺激源可能不止一个,多个刺激源可以相互叠加。也正是在这个层面,原来具有正当性的道德震撼开始转向失去正当性的情绪发泄,群 体行动从原来的“事出有因”开始转向“于法无据”。

  在C区的“10·18事件”中,次级刺激源主要来自出面处理事件的派出所民警缺乏敏感性,缺乏快速应对能力。因为在流言中打人者已经成了区政府的高官,民警的这种迟钝反应自然被人怀疑为官官相护,从而遭到了群众的围困。

  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次级刺激源则有两个。一个是勘测设计院技术人员的挑衅性言论,另一个是副县长的训斥性言论。尽管这个时候出现了 草根行动的积极分子,他们也意识到应该阻止群众不理性的行为,但群情激荡的局面已经无人可以控制。第一个次级刺激源导致了技术人员的被打,第二个次级刺激 源导致了副县长的被逼跳江。第五层是情境动员层。由于此时参与的人群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足以使参与者藏身在集体的匿名性中,并诉诸情境动员,来使 “气”再次加压。克兰德尔曼斯(Klandermans,1988;克兰德尔曼斯,2002)曾在分析集体行动的共同意识的建构过程时提出了“共意动员” 和“共意提升”两个概念:前者指行动者在总体人群的某个亚群中创造共意的努力;后者指通过集体行动的场景来完成的共意的覆盖范围扩大和强度增加的过程。受 此启发,我提出“情境动员”这个概念,它是指在群体性事件中通过场景来完成的行动动员。“共意动员”和“共意提升”是一个集体行动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两个阶 段,无论是共意动员本身,还是共意提升中的场景,都与动员精英有意识的主导有关。情境动员与此不同的地方在于,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或者致力于理性维权的 草根行动者没有在场,或者他们即使在场,也难以发挥主导作用。有的时候,当地的黑恶势力可能插手进来,混水摸鱼;但更多的时候,这种动员是直接通过群众的 情绪感染和行为模仿而自发完成的。正如勒庞(2007:67)所说的:“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中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 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 动”。

  在C区的“10·18事件”中,当下午5点三个当事人终于被警察带离现场时,围观的群众并没有散去。在长达几个小时的对峙中,在围观人群不断增 加的情形下,在流言继续流传的氛围中,群众平日对官民对立、利益失衡、社会腐败、分配不公的诸多强烈不满在群聚中不断得到汇合和强化,紧张的空气已到了一 点即燃的地步。

  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当事件的主战场从山坡转移到Z镇镇政府后,周边上万群众陆续赶来,使对峙局面显得更加紧张。作为草根行动积极分 子的阿发虽然在组织周边村民前来Z镇上起了一些作用,但整个局面显然不是他或其他任何一个人可以掌控的。这个紧张局面实际上还是通过民众群聚的场景而形成 的。像那种声称背着炸药包前来的人显然是想借这个群聚的情境把他们一生所受的当权者的“气”都给释放出来。

  第六层是终级刺激层。在极其紧张的最后关头,政府临场处置稍有失当,或者控制不力,处置不及时,或者控制过头,滥用警力,都可能引发“气”以大 规模骚乱方式的彻底释放。斯梅尔塞(Smelser,1962)在他的加值理论中只看到了社会控制能力的下降是集体行为发生机制中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 草,却没有看到社会控制能力的过强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尤其对中国这样的威权国家来说,基层政府更倾向于用警力来解决群体性事件,动辄把警察推到解决干群 矛盾的第一线,结果在很多时候适得其反,彻底激化了矛盾。

  在C区的“10·18事件”中,在围观群众还只有几千人、尚未出现大规模骚乱的时候,区政府即调来大批警力,使“政府即将武力镇压群众”的流言四处传播,反向刺激了参与的人群数量越来越多,情绪越来越激动,最终导致了区政府大楼事件的发生。

  而在Z镇的“3·21事件”中,终极刺激则源于社会控制的不力。政府在局势尚未恶化时未动用警力,这是恰当的。但政府派出身Z镇的州县干部回来 劝阻群众是一个失策,而政府对群众最关心的是否应该建坝的问题没有给予及时的答复,则是一个更大的失策。群众越聚越多,气氛越来越紧张,实质问题迟迟得不 到解决,最终导致了镇政府门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气场”这六层分布的每一层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随着这些分层逐次推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也在逐渐增加。一旦六层分布全部完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见图1)。

 

  为了进一步理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我们可以把它与维权行动的发生机制作一个对比。两者在三个方面存在着差别。其一,在维权行动中,利益冲突 是事件原发性的基础,“气”是行动再生产的推进力量;而在群体性事件中,“气”成为事件原发性的基础。就前者而言,冲突常常是争取利益或赢得尊严的手段; 而就后者而言,冲突本身就是目标,发泄久被压抑的情绪是其基本需求。用科塞(1989:35)的概念来说,前者是“现实性冲突”,即“由于在关系中的某种 要素得不到解决,以及由于对其他参与者所得所做的估价而发生的冲突,或目的在于追求没有得到的目标的冲突”;后者是“非现实性冲突”,即“虽然也涉及到两 人或更多人的互动,但它不是由对立双方竞争性的目标引起的,而是起因于至少其中一方释放紧张状态的需要”。

  其二,维权行动是由草根行动者直接组织的行动,其行动是大体可以预期的;而群体性事件是无组织的行动(即使当地存在草根行动者,他们常常为了自 身的安全也自觉地回避介入这种事件),行动刚开始是突发的,其过程中的动员是所谓的“情境动员”,其走势是不可预期的。其三,“气”在维权行动中是受到控 制的,抗争手段是温和的,行动者为了达到自己真正的目的,可以对冲突的形式、规模进行某种程度的理性调控,也可以放弃冲突而改用其他替代手段;而在群体性 事件中,有节制的“气”已扩展为失控的“气场”,其激进的非理性行动尽管“事出有因”,却“于法无据”。

  当然,维权行动与群体性事件在发生机制上并非毫无联系。两者的关联从群体性事件本身不同的类型分析上可以看得更清楚。

  四

  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分类是区分利益相关者是否作为行动主体。C区的“10·18事件”和Z镇的“3·21事件”就是这种分类方式下的代表。

  C区的“10·18事件”是以无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行动。尽管在C区也经常出现水库移民的维权行动,但这次事件的发生与所有那些维权行动均 没有直接关联。这次事件的驱动力来自弥漫在整个地区的官民对立之“气”,是该地区总体性社会矛盾的体现。事件的发展过程基本为“气场”的情景所推动,没有 受到草根行动者的影响。这种“气场”是一种危险的社会信号,人们急于借此泄愤,而不愿谈判妥协。因此,控制这种群体性事件的难度很大———轻易动用警力可 能迅速激化矛盾,而社会控制松懈又可能导致某种无政府状态。

  Z镇的“3·21事件”是发生在Z镇近三年开展的维权行动过程中的,是以小江水电站潜在的移民群体即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尽管“3·21事件” 不是维权行动的草根行动者所策划的,尽管主要的草根行动者周孝忠在事情开始后即机敏地避走他乡,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周孝忠并没有完全放弃对此次事件施加 某种影响,他指派了一个积极分子———阿发———居间作用,哪怕阿发在场无法掌控整个局势。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草根行动者在行动上的灵活性。尽管他们深知介 入群体性事件可能对他们自身的安全带来直接威胁,但他们仍希望将群体性事件导向维权行动的目标。也正因为此,这些利益相关者相对容易与政府达成妥协,骚乱 的规模和程度比较容易得到控制。

  由此可以作三点分析。

  第一,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是孤立于维权行动的,其“气场”是弥散在一个较大范围的地域的,其利益纠纷、人格冲突和不满情绪是长期的、多重 的。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是与维权行动相交接的,其“气场”首先是具体的维权行动中的“气”激发出来的。第二,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几乎 完全受“气场”的情景感染,很少受到草根行动者的影响;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尽管也为“气场”的情景感染力所推动,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草 根行动者的影响,这也是草根行动者在反抗与服从、违法与依法之间灵活运用各种行动策略的“抗议的机会主义”(Chen,2007)的表现。

  第三,无利益相关者的群体性事件具有纯粹发泄不满情绪的进攻性,比较难以控制。如何及时疏导、公开信息、慎用警力,是防止这类群体性事件规模扩 大或再次出现的关键。而以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群体性事件不完全是不满情绪的发泄,它也具有某种基于弥补利益失衡的防御性,相对容易控制,比较可能通过谈判 和协商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解决现实利益问题入手,避免对草根行动者进行打击报复,是防止这类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或再次出现的关键。

  从群体性事件的这个类型学分析,可以进一步看到维权行动与群体性事件之间某种微妙的关联:一方面,两者可能是递进关系,维权行动激发出一个“气 场”,在合法抗争屡屡失效的情况下,即使草根行动者本身拒绝采用暴力的手段来维权,也可能爆发无组织的群体性事件;但另一方面,两者也可能是消长关系,也 就是说,如果合法抗争的渠道是较为畅通的,政府的反应是比较积极而宽和的,那么,即使实质问题一时得不到解决,群众的“气”有一个正当的宣泄口,爆发群体 性事件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应星,2007b)。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类型及其与其他集体行动的异同,我根据合法化和组织化这两个维度,建立了一个中国集体行动的分类图(见图2)。

    五

  根据上述对群体性事件发生机制的分析,可以做这样几点总结。首先,群体性事件在突发性背后存在某种必然性。这指的是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无组织性、情境性;但这类事件的发生的确存在结构性的因素。

  其次,群体性事件事出有因,于法无据。这指的是群体性事件的导因有某些合理性,但参与者行动的发展逻辑却不具备合法性。再次,群体性事件是有关 行动者相互建构的产物。“气场”不是个按照预定目标和逻辑展开的世界,而是一个包含了各种变化可能性和意外效果的产物。这与勒庞的群众理论有明显差异。勒 庞(2007:45-51)认为,群众现象如同着魔,人只要进入群聚状态,无论外界如何反应,都会径直陷入迷狂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人群势必变成暴民。“孤 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但就群体性事件的“气场” 来说,绝不是群众单方面建构出来的,而是对峙双方与处置方不断互动的结果,是在打压、拖延和坚执的拉锯战与突袭、挑衅和爆发的遭遇战中形成的。所谓拉锯 战,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氤氲”———群众并非天生的暴民,而是在结构性紧张和安全阀缺失中倾向非理性行动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从遭遇战一开始,群众的 非理性行动就注定要走向大规模的骚乱。实际上,从“气场”的后五个层面来看,从当事者制造的道德震撼事件到群众形成概化信念,从当事者或处置者的次级刺激 到群众付诸情境动员,从处置者的终级刺激到大规模事件爆发,是相关各方交替上升、强化刺激的结果。反过来说,政府如果当机立断,处置得当,既不反应过敏, 也不反应迟钝,既不控制过头,又不控制无力,完全有可能在事件的第二或第三阶段遏制事态的恶化。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们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预防和恰当处置这类事件。在群体性事件中尽管少数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 违法行为,但就群体性事件本身而言并不构成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挑战。正如裴宜理所提出的,当代中国的群体抗争框架是所谓的“规则意识”(rule consiousness),而非“权利意识”(rightsconsciousness)(Perry,2008)。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我们在战 术上固然要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但也恰恰是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稳定,我们在战略上又不能随意夸大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危害,处理不慎,反而会激化社会 矛盾。

  * 本研究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多元解决机制研究”(07BSH039)和乐施会资助项目(CHR-94655-01-0609A-S)的阶段性成果。

  说明:遵照研究惯例,本文在这两个案例中所涉及的所有地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①王国勤(2007)在梳理“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后,认为在中国社会的语境下,“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是具有统摄性的概念框架。笔 者部分同意他的观点,认为可以用“集体行动”来统摄相关的概念,但前面不宜加上“基于利益表达的”限定,因为只有这样,这个概念才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在 “集体行动”这个概念框架下,包括如下子概念:(1)群体性骚乱事件,或西方学界常用的集体行为;(2)集体上访、抗争性聚集(包括伴随有集体上访或抗争 性聚集的群体性诉讼),它们可被统称为维权行动,或西方学界常用的社会运动;(3)反叛或革命。西方学界有时又把反叛、革命与社会运动整合为“集体抗争” 这个概念(麦克亚当等,2006)。

  ②抗争性聚集(contentious gatherings)原出自蒂利(Tilly,1978:275)原指十人以上作为某个群体的代表,聚集在政府门外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但蒂利在提出这 个概念时并没有区分这种聚集过程是否出现了暴力行为。我后来对这个概念作了新的定义:十人以上的群体代表用较为理性、节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门外或其他重要 场合表达诉求的方式(2007b)。

  [3]所谓“门面户”是指用临街的房屋做小生意维生的城镇居民。在水库移民的城镇迁建中,对原来的门面户是否补偿其临街的房屋,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参考文献:

  奥尔波特,2003,《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陈晋胜,2004,《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北京:群众出版社。

  科塞,1989,《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克兰德尔曼斯,2002,《抗议的社会建构与多组织场》,载莫里斯等主编《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刘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勒庞,2007,《乌合之众》,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李培林等,2008,《力挽狂澜:中国社会发展迎接新挑战》,载汝信等主编《2009年社会形势预测与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道格·麦克亚当、西德尼·塔罗、查尔斯·蒂利,2006,《斗争的动力》,李义中等译,南京:译林出120

  王东进等,2004,《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发展战略》第3期。

  王国勤,2007,《“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第5期。

  应星,2007a,《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社会学研究》第2期。

  ———,2007b,《“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第6期。

  赵鼎新,2006,《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周保刚,2008,《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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