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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世界不是恺撒的,宗教自由是人的第一自由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0-01-18 22:48:50点击:0


 

公法评论网首发

刘军宁

 

近来,北京的守望、上海的万邦和四川成都的秋雨之福等家庭教会遭受了严重的逼迫。这些家庭教会在当下所面临的艰难时世,是中国社会宗教状况的一个缩影。这些都说明,在中国,宗教自由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社会的宗教自由的状况离不开整个社会,尤其是掌权者对宗教自由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对宗教自由很有必要重新认识。

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是一个相对世俗的国家,不论传统的儒家思想,还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都是世俗的意识形态。近来大行其道的国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缩影,其中也难觅宗教的踪影。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有很大的复兴,但是囿于对宗教自由的有限认识,也遭遇到很大的瓶颈。宗教自由究竟指的是什么?它对国人有多重要? 宗教自由的不足,有什么后果?尤其在遭遇空前的精神危机、道德亏空、信仰匮乏的今天,探寻这些的答案变得尤为紧迫。

要理解宗教自由,《联合国人权宣言》中关于宗教自由的条款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宣言》第十八条写到: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这就告诉我们,宗教自由并不仅仅是关于教义、教会、教派的自由,而首先是与人的思想、信仰有关的自由。宗教事关信仰与良知。自由是信仰与良知的前提,因为后两者是不能被强加的。宗教的自由,植根于人的信仰、良知与灵魂之中。在根本上,宗教自由是信仰的自由、良知的自由、灵魂的自由。宗教自由的背后是信仰的自由与良知的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亦称“良心的自由”)。更简单地说,宗教自由是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良知去信仰的自由,根据自己的信仰选择自己的人生目标的自由。这就是说,宗教自由也要求一个人服从自己内在的良知,而不是外在的权力。所以,宗教自由也意味着人的心灵不应受到来自外部的强制。

进而言之,自由本身就来自宗教,来自对超验价值的信仰。人与动物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于人是具有超验背景的存在。否定人与超验的关系,等于把人视作动物。而且,自由本身就是最重要的超验价值。没有依托具体宗教的超验信仰,就不能证明人人应该享有自由。任何科学的结论都不足以证成自由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科学的手段最多也就可以帮助人们调查自由的状况。尽管许多科学家都认同自由,但是没有一个科学家宣称,根据他的科学研究,人应该是自由的。相反的例子倒是俯拾皆是。可见,自由观念的源头是宗教。没有宗教信仰,自由就失去了最深层的根基。

从人自身看,如果人是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如果自由与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那么,宗教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的具体体现,是人作为人的根本权利。宗教自由的源泉是人身身上的某种神性,人也因为其身上的神性而具有尊严。否则,人的尊严是从哪里来的呢?因此,人的尊严离不开宗教自由。承认人是有尊严的存在,就应该承认人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良知自由)和宗教自由。宗教是关于人的神性的自由。

在现代自由文明社会中,可以说,宗教自由是宪政秩序下的第一自由。构成第一自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是先于其他一切自由的自由,二,是它是使得其他一切自由成为可能的自由。实际上,宪政本身就是某种宗教观念的产物。宪政的价值基础源于宗教信仰。没有一个宪政国家的宪法没有某种源于宗教的“神圣”背景。源于宗教的超验价值,也是宪政下的宪法的价值源泉。没有以神圣为依托的宪法,就不是神圣的宪法。这样的宪法不过是恺撒式世俗政权的政令。无怪乎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中把宗教看成是美国宪政民主政体中最重要的制度。

从这种意义上,没有宗教,不保障宗教自由,就没有宪政。冒犯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冒对宪法所保障的其他一切自由。宗教的自由是人的灵魂的自由,因而也是最无价的自由。所以,正是宗教自由赋予自由自身以意义。没有灵魂的自由,就没有获得良知的主体。没有良知,自由也就失去了价值。顺应自己良知而不是强权的自由,是人的尊严的关键所在,也是其他一切自由的核心。

宗教自由是政治自由的风向标。在现代世界中,没有宗教自由的地方,不可能有政治自由。没有宗教信仰(良知)的自由,也没有言论与出版的自由。要宗教自由,必然要有结社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也常常先于其他自由受到保护,其次才是言论、新闻、集会、请愿的自由。例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是把宗教自由置于一切自由之首。宗教自由一定外化为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组织家庭教会是宗教自由引伸出思想言论自由与结社集会自由的典型例证。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可以保障并巩固更大的宗教自由。财产与产权的保障与宗教活动的兴盛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产权,就没有捐赠与教产。

宗教自由绝不仅仅是信教人士的自由,而且是所有人的自由,因为每个人都有灵魂,每个人都有良知。宗教的自由,本质上是心灵的自由。因此,自由信仰的权利是一项应该受到保护的绝对权利。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公民接受或放弃任何一种宗教信仰。

宗教自由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政治功能,就是它能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颠覆任何专制统治的虚构的神圣性。宗教自由的存在,排除了国家权力是终极权力的可能性。宗教与宗教自由的存在,说明恺撒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至高,而是理应受到限制的权力。因此,宗教信仰自由是极权主义的一只巨大的拦路虎。宗教信仰自由大大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没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地方,必然是无限政府当道的地方。排斥宗教的政治意识形态往往不承认人的信仰自由,不承认上帝之城的存在,主张一切属于恺撒(借指王权与一切专制的世俗政权)。不认可宗教自由的政权把世界看成一个单一的世俗王国。每个人只能是恺撒帝国的臣民。人们只能有一个效忠对象,那就是作为世俗统治者的形形色色的恺撒。因此,如果政府试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决定人们该信仰什么,这样的社会在精神上是分裂的,在政治是专制的。

信仰的自由,也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自由实验。对异教徒的迫害,反而推动了争取宗教自由的事业。历史上的任何宗教迫害,都被以罪名写入历史。

真正的信仰必须是自由选择的信仰,而不是政治权力强加的信仰。信仰是理性与信念的产物,而不是强制与暴力的产物。同样,强制与暴力也不可能阻止信仰。因此,不仅要尊重与保护宗教自由,而且应该把宗教自由钦入到政治制度、政治秩序中去。没有宗教,就没有自由的政治秩序,也就没有自由。只有在宗教自由的环境下,不同的宗教才能共存,才能善存劣汰。只有在不同宗教之间可以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民众才有可能在不同的宗教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良性的宗教才有生存与成长的机会。

个人的信仰自由,宗教与宗教活动的正当,不是来自世俗的恺撒,因此也是恺撒无权剥夺和禁止的。宗教自由也意味着,人世间终极的道德权威,不是在世界各地的“恺撒”手里。只有神才是终极的道德权威。任何恺撒都得接受这一道德权威的约束。宗教活动也是培育道德观念的最有效的途径。宗教自由有助于发现道德真理。道德真理与道德律令(如十诫、八戒)主要是通过宗教活动来传播的。没有宗教戒条不是道德律令。宗教决定社会成员的心灵的习惯,决定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可见,宗教与道德是联系在一起的。铲除了宗教就铲除了道德,削弱了宗教也就限制了道德。

宗教自由对一个社会的自由程度、文明程度有着很大的贡献。教会和教友团体的活动,特别有助于在社会中培育自治的美德。只有基于自治的政治秩序才是充分自由的政治秩序。因此,宗教自由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有助于自治的政治秩序的形成。宗教团体受困,受宗教团体帮助的人也必将更加受困。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最终是以道德而不是武力来衡量的。禁锢宗教自由,就是在削弱道德的力量,削弱善心的自由运用,因而也是在瓦解人类的文明。

为什么中国需要宗教自由?为什么中国需要宗教团体?从个人层面看,每个中国人都应享有宗教自由,都应有自己的灵魂、自己的尊严,自己的信仰与良知,而不论是不是某个宗教的教徒。承认公民的宗教自由,就应该承认公民组织、参与家庭教会的权利。从社会与国家的层面看,一个国家的未来,在于其精神的根基与力量,而不在于政府权力;在于公民的自治,而不在于被(恺撒统)治。中国的精神重建,中国的有限政府,中国的市民社会都离不开宗教自由,离不开家庭教会。一个国家的根本力量,不在于其物质的或军事的力量,而在于其精神的、信仰的力量。没有宗教自由、没有精神信仰的国家,再大也是小国!没有宗教自由,不论人均GDP多高,国民在精神上和道德上依然是贫困的。国人常说,财大压身。对一个国家也是如此,没有精神与信仰的厚度,也难有物质财富的高度。即使有了,也会被压垮!

 

关于三个家庭教会的遭遇,请参见:

http://zhongmeng.org/bbs/forumdisplay.php?fid=90

http://zhongmeng.org/bbs/forumdisplay.php?fid=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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