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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中国民主发展的公民社会路径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09-07-22 15:23:25点击:0

背景与分析特刊第37期
李凡
 

 

  一个强大的足以对国家、政府权力进行制衡和约束的公民社会的存在是民主制度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一点是被西方国家发展所验证的。由此,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民主发展来看,学者们也都认为一个独立和强大的公民社会的是否存在是发展中国家民主发展的基础。

  在学术上,如许多名词一样,公民社会是一个难以以通行语言进行界定的概念。[1]尽管如此,“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政治的,抑或是社会的元素的确存在于大多数当代国家政治生态之中。一般来说,通行的观点这样认为:公民社会介于国家(政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社会)之间,独立于国家,独立于企业,具有自主性。公民社会主要由众多旨在保护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利益的公民自愿组织构成。公民社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首先涵盖了所有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组织、社团和协会,宗教组织、 工会、专业协会、商会等等都被包含在其范畴之内。除此之外,公民个人自愿的活动、社会性的活动也都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

  公民社会具有非官方性、非赢利性、自主独立性、自愿性的特点。公民社会本身是由自愿性的民间组织构成,它们不隶属于国家,不具有政府组织的属性。它们同样不属于企业,不具备盈利、追求利润的特点。它们属于“民间”,属于从国家掌控中划分出来的一块独立空间,它们与政府和公司经济组织仅保持松散的联系,[2]是处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大众组织。一个具有活力的公民社会能够代表公民对国家提出要求,要求国家重视公民的权利,修正其行为和政策,并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这些特点意味着公民社会在政治上具有要求国家“还政于民”“树权利于民”的诉求,即国家和社会在事务管理上应当具有分工,公民的私人事务管理应当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国家的政治管理应当被限定在公共事务领域。因此,从理论的逻辑推导,公民社会的这种利益诉求是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相一致的。公民社会理论的主要倡导者琼·科恩、安德鲁·阿拉托以及约翰·基恩都将公民社会视为民主得以深化和急速发展的领域。[3]托里·戴蒙德也曾经这样总结道:“一个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高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4]

  1、中国公民社会存在状态的总体探讨

  从目前来看,中国公民社会处于一个初步发展的状态。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经济上的自由化要求催醒了中国人沉睡了数千年的自我意识和权利观念。社会希望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多给社会一些空间,让社会从事自己所愿意做的事情,而不希望国家的过多干预,同时也要求参加国家的公共管理。一个有自己要求的社会开始逐步复苏。作为国家权力的天然制约者,中国的公民社会从产生那一天起就具备了公共参与的要求。中国的公民社会虽然有自己的目的和要求,这些和国家的要求并不一定是一致的,甚至可能会有冲突,但是这也不是说公民社会的出现就一定要与国家与政府处于一种水火不容的状态。

  市场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也对政府职能转变产生了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不能够如计划经济时代一样控制企业和整个市场,因此随着政府在逐步从对市场、对企业的操控中退出时,社会自主空间相应得以扩大。但社会空间的扩大以及利益多元化的出现无疑使政府在社会整合和有效治理上面对着诸多的困难。而此时,先前被迫放权于社会的国家发现事实上一个成熟、稳重的公民社会可以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低效。因此在被迫放权之外,国家政府为达到高效、规范治理的目的,也开始逐步将有限的权力下放于社会。

  但是在这种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到目前为止,国家始终是掌握着主动权的。总的来说,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公民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一些问题上能够自己组织活动,提倡某一种自己认同的目的,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对政府的决策构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囿于中国政治文化和制度缺乏相应的支持因素,中国的公民社会在与国家的关系中始终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刚刚成长的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一直保持着一种强国家和弱社会的基本格局。这就形成这样的态势,一方面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发展中要求国家放权,使社会进一步自由化,而国家也在二者重合的治理空间中希望找到合作的依据;但另一方面,社会与国家天然的结构矛盾,使得国家和社会之间始终有一种紧张关系的存在,甚至有可能出现权力上的冲突。这样国家对社会的发展就会报有一种怀疑的态度,有时候甚至是敌对的情绪。这就增加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困境,一方面是自身的能力,一方面面临国家的怀疑和不信任,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注定是一个渐进的突破重围的发展过程。

  2、关于公民社会与民主关系的研究

  从公民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的民主发展程度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话题。中国民主的脚步同样是和公民社会的发展连接在一起的。对于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中国学者的研究可以分为不同的维度,比较集中地可以分为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三个维度。[5]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公民社会与民主发展进程的关系。

  具体来讲,关于公民社会与中国民主发展的问题,国内主流学者是持积极态度的。研究公民社会的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在大多数中国学者看来,公民社会是中国政治民主化实现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大体看来,国内主要学者大多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应当走一条与国家进行合作而不是对抗的道路,以期促进政治民主的实现。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尤其能够从几位倡导公民社会扮演“协同治理”角色的学者观点中看到。

  从这种“治理和善治”角度研究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一方面对国家、政府的权力提出要求,促使他们重视社会和公民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而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组织不断地参与到国家发展之中,可以弥补国家和政府能力的不足。这两方面影响的结果是促成了以“官民合作”为特征的治理和善治。

  而问题的关键点则在于在他们看来,公民社会的这种“协同治理”的作用本身也是对民主进程的一种推动。比如何增科在其文章中这样表述:“民主和发展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潮流,公民社会在推动这两大潮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行动并对公民的需要更快的做出反应。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6]

  而另一位提倡“治理”的学者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7]在俞可平看来,“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8]尽管俞可平在文章中并没有将公民社会和民主直接联系起来,但是还政于民的过程事实上也就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而这个民主化的过程也应当是国家和公民社会合作的过程。因为在俞可平眼中,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9]

  此外,一些学者从中国NGO的发展来对中国民主进行研究。比如贾西津认为:NGO作为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它的发展意味着社会治理结构从单一的政府统治走向多元的民主治理模式;另一方面,NGO向独立、自治主体的转型过程,也是“社会”领域从“国家”中分离和公民社会的构建过程。这个过程是对公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和民主自治习惯的培养,从而构筑着中国迈向民主进程的土壤。 [10]

  同时从以上三位学者的文章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他们一致强调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社会发展的主导作用。比如俞可平在文章中明确表述: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11]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这种认识显然也促成他们认为“中国的公民社会应当和国家合作”。

  由此可见,中国学者清晰地认识到正在崛起的公民社会对于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有着绝对不能忽视的作用。这种作用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内在于社会的、可以影响中国民主和发展的重要资本。但同时,他们不希望公民社会和国家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他们希望公民社会在其谋求壮大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进程中更多地是以一种“协同治理”的方式和国家达成合作的默契,而不是针锋相对的对抗。

  3、 中国公民社会对民主的促进作用(以NGO为例)

  尽管处于发展的初期,但是客观地讲,中国的公民社会对于中国民主的发展已经显示出促进作用。在这其中,公民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NGO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是由公民社会存在本身所决定的。公民社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超越私人社会的局限,以其有组织的社会实体(各种非政府组织)来集中和表达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运动或社会斗争,促成对国家的民主转型和改造。[12]因此,在下面的论述中,中国的非政府组织(NGO)的发展将是我们探讨实践中公民社会对中国民主促进作用的重要参照物。[13]

  具体来讲公民社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1)从社会层面培育,营造了一种公众广泛参与的政治环境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基本上处于国家掌控一切,社会从属于国家的时代。在国家和社会一体的情况下,公民的利益完全系于国家手中,公民的私益完全掩盖在国家利益之下。公民没有表达个人利益的平台,甚至在很多时候谈论“私益”会被认为是一件很可耻的事情。一个完全淹没于国家的社会并不能为民主发展提供最基本的土壤——民众对政治的广泛参与。而改革之后,市场经济催生了中国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出现意味着国家和社会不再是一体的,公民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从国家中分离出来。

  之所以这么讲,主要原因在于公民社会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诸多的表达和沟通渠道。中国大量出现的NGO的存在为公民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提供了诸多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国公民可以同时参加一个或多个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公民也可以通过NGO聚集起来。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为中国民众广泛参与公共生活提供了支撑。而这种可能性伴随着中国NGO数量和影响的增加而逐渐落到了实处,比如诸多环保组织在环境问题上与政府之间的成功对话和最终使政府改变政策就说明了这种可能性在某些事件上已经变为现实。当这种可能性真实地存在于现实之中并间或地得到实现时,公民们就会逐步对这种利益的表达形成一种心理上的习惯并将这种习惯投射到现实政治生活中,一种广泛参与的政治环境的形成遂成为可能。

  (2)对政府行为构成了约束和监督

  在国家和社会为一体的时代,国家的权力是至高无上并不受社会约束的,因为在那种情况下,社会一切都是以国家、政府的意向为指导的,根本就不具备向国家争取权力空间的原始动力。这种关系折射到现实政治中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家和政府权力的自我中心化和排斥监督化。

  而公民社会则不然,它的发展和存在直接对国家权力构成限制和约束。公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产生的,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会逐步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恰当行为产生抵触,进而公开表达自己的要求和不满。而公民社会所拥有的各种组织在这时候就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众多的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将来自民间的单个的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从而对政治系统和政府的官员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其始终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形使权力,从而对政治权力起到约束与制衡作用。[14]

  中国的民间组织已经在监督执政党和政府的方面显示出相当的影响力和发展潜力。例如近些年来,中国的环保组织在“保护藏羚羊”、“保护怒江,慎重开发”、“圆明园湖底防渗漏工程”等问题上都成功地对政府的决策进行了约束和影响。在这些事例中,这些组织所表现出来的凝聚力、号召力和行动力充分说明中国的NGO对政府某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力。但是客观分析,除了环保性的NGO,我们很难找出其他性质的NGO在监督政府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典型成功案例。尤其是在那些涉及到中国民主发展进程的选举、维权领域的NGO的活动案例中,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比较成功的对政府行为构成有效制约的案例。这里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

  (3)参与公共政策

  在国家和社会一体的时代,中国公民、中国社会是依附于国家的,中国社会对政府和国家的政策除了热烈拥护外没有别的选择。国家和政府也顺势认为政治过程没有必要向公众开放,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共政策的概念。而在改革之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中国社会出现了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作为利益多元化社会的产物,公民社会的出现意味着具有多种利益诉求的公民和各种公民组织要逐步地参与到各种国家事务的治理当中,要求国家政策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参与意味着国家的政治过程不但要逐步地向公民、向社会开放,而且公众也可以直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实际上参与到公共政策中。

  客观地讲,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开始参与到公共政策中,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各种政府政策的听证会、意见交流的会议上,许多相关的NGO的意见已经被吸纳其中。比如环保组织对于一些涉及到环保的项目的影响,对政府的政策产生了极大影响。艾滋病患者的组织活动也对相关的政府政策产生了影响。而在一些经济政策出台之前的调研和交流工作中,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反馈也逐渐成为政府部门不得不重视的政策资源。尽管现实中我们看到政府部门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不乏“做秀”的成分,但是这种姿态的出现本身就说明了政府开始具备了这种公共政策的意识。

  (4)培养了公民的民主意识

  这是公民社会对中国民民主发展最为基础性的作用。民主的发展是以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为前提的。在社会隶属于国家的时代,中国民众的政治参与多是局限于响应国家号召的群众运动,而这种参与往往是盲目的。在公民社会中,公民参与不再是响应谁的号召,其目的是自主性的,是从自身的利益和要求出发的。在这种自身的参与中,公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发展和表达的机会。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公民社会是免费的民主大学校,公民可以从中学到团体生活的理论,并培育人们在更高层次、更大规模上参与合作的资本。[15]

  中国的NGO在对民众 “民主意识”的启蒙上是有着重要作用的。尽管这种作用我们很难以量化的形式进行表述。但是,我们可以从各种现实社会案例中找到佐证。比如我们从引起广泛关注的“小区业主维权”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业主委员会”这一公民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居民们在与物业公司、地产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博弈中是处于一种孤立的状态,各自为政,同时也缺乏表达自己意愿的有效渠道。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则使居民们可以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个联合维权的过程中,公民无疑得到了民主参与技能的锻炼。与此同时,业主委员会的成功维权案例也具有一种“民主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再比如,在基层民主选举中,一些NGO直接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协助地方政府进行选举规划的同时,进行公民教育和选举观察,启发了基层民众民主的理念,并锻炼了其民主参与的技巧。

  (5)中国社会组织能力的提高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样也是中国社会组织化发展的一个过程。在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不存在一个独立于政府和家庭之外的公民社会,中国的社会组织化程度非常低。中国有一个强大的建立于皇权之上的官僚体制,也有一个庞大的家族体系,但是却没有社会体系。因此,中国的社会被称之为“一盘散沙”是有道理的。由于不存在社会的组织机构,社会的声音和要求才无法表达。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许多的NGO,有的是正式登记的组织,有的是“非法”存在的。这些组织对于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的组织化方面。

  中国的NGO目前的组织化程度还是不高。从数量上看,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真正的NGO却并不多,其中有大量官方主办的所谓“非政府组织”。中国NGO组织自身问题很多,组织能力有限,在如何动员社会资源、如何开展工作方面也显得能力有限。由于政府方面对NGO有偏见,中国NGO的资金来源也很有限。如果全面地从中国当前NGO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组织最好的应该是中国的家庭教会组织。其它NGO的组织能力方面,可能比较好的是环保类的组织,其它的都有限。但是尽管如此,中国NGO的发展毕竟打开了中国社会组织化的开端。一个有可能组织得比较好的中国社会,就从中国NGO的发展而开始了,这样或许可以改变中国社会“一盘散沙”的局面。中国社会组织化的出现和逐步发展,一定会对政府产生压力,从而促使公共政策的发展并加大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这样对政府的监督的力度也会加大,推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公民社会的成长在现实的中国实践中对于中国民主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这种实践也证明了无论是国外的学者还是国内的学者在理论上的判断,即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特别是NGO的发展和壮大,对民主的发展来讲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如果中国公民社会可以沿着这样的发展方向持续走下去,对民主的发展影响将会越来越大。而且,从实际上看,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社会组织能力的提高,社会空间的进一步加大和社会声音的加大都会对政治发展的其它方面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它会对执政党、政治组织的建设和政府的治理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在这样的意义上看,公民社会的路径确实是中国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发展会对民主的发展产生重大的作用。

  4、 影响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

  中国公民社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上几点。但是论及公民社会是否可以作为中国民主发展的一条路径,我们还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政治条件究竟给予公民社会发展多大的空间。因为,中国事实上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因素。理性地分析,这种障碍主要来自于中国社会传统政治文化和现实制度环境两个方面。

  (1)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政治心理和政治认同方面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设置了障碍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缺乏民主的因素。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出来的是王权专制主义政治文化、具有血缘宗法性的儒家伦理主义政治文化、功利与等级制的官本位政治文化以及适应君主专制的臣民政治文化。这种政治文化所带来第一个问题来自于民众对“公民”这一称谓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实质内涵的认同和接受。在中国的历史上,“民”在中国封建时代被称之为“百姓”,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一直缠绕于中国人耳边的具有身份认同感的名词则是“人民”。 “百姓”的身份认同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即百姓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君王的子民和所属物。“人民”的身份认同则具有浓重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斗争”的意味。尽管意义上有了改变,但是这两种称谓都内涵了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属性。这两种身份认同分别以传统理念和意识形态的方式影响中国人多年。相对于前两者,强调个人自由、独立、权利的“公民”这一身份概念则是一个十足的“舶来品”。相对于前两者,“公民”这一身份概念尽管更能符合现代中国人对自身发展和权益实现的要求,但是其作为一种身份认同的概念深化面临着来自于中国政治体制、传统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围堵。

  除此之外,传统政治文化强调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式的行政机关的权威。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同时也是以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过程。因此,“集权”和“树立行政机关权威”在中国政治文化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政府并不能完全摆脱这种历史的思维惯性。时至今日,在中国政府的思维方式中,非此即彼,因此“非政府”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反政府”联系在一起的。对于NGO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也始终持一种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在政府对民间组织所实行“宏观调控”中体现出来。民间组织在一段时间内增长过快,或国内政治发展发生特殊变异时,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主管部门便及时发布文件或政策,对民间组织进行清查和整理。[16]而那些未正式注册的“非官方”民间组织往往在这种宏观调控中被清理掉。

  (2)现实制度环境约束是公民社会发展所必须克服的根本性障碍

  至今为止,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来自于其自身的争取,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国家为自身统治效率而考虑的适度放权。而在这其中,国家的适度放权或拓展制度空间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轨期间,转型期的政府基于资源优势和权力优势,政府必然在许多方面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增加了其对社会转型负有的责任。[17]尽管谋于经济改革的推动,政府对社会从宏观上进行了放权,结社自由业已作为宪法的一项原则性规定被写进了宪法,但是针对公民社会、尤其是公民社会组织的具体的制度设计仍旧以限制、约束其发展为主。

  政府在互动中的主导地位意味着公民社会必须学会在既有的制度空间内争取和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而我们要想了解这种空间争取的难易程度,就必须先来了解以下现有制度空间究竟为公民社会发展制造了如何的障碍。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公民社会组织的规定以控制和约束为基本导向。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法律和法规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设立“高门槛”,并严格限定其活动经费、活动范围和活动内容。其二,规定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要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这些制度上的约束和限制将公民社会组织的主导权变相地归属到国家手中。

  另一方面,在目前制度背景下,主要公民社会组织对党政机关的现实依赖是中国公民社会自主发展的一大阻碍。中国主要的公民社会组织事实上依旧是由党政机关进行领导的。“官民合办”是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影响力大的非政府组织绝大多数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尤其是那些经过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同业组织、研究团体、利益团体等。[18]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大的NGO高度行政化,组织的主导权掌握在党和政府的手中,每动一步都和上面的政策紧密相连。而那些民间自发组织的公民社会组织却在人员上、经费上以及活动空间上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而且这又导致了另外一个现象产生,那就是,公民社会组织的类型集中在经济、服务和文化领域,以提供服务等为主要活动形式。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所进行的一次调查,在被调查的1508个NGO中,依其主要活动而区分的NGO的性质,前三位依次是:行业协会、学会类NGO(22.3%)、社会服务类NGO(15.6%)、文化、艺术类NGO(11.5%)。[19]而与民主政治发展直接相关的民主参与领域的NGO则少之又少。

  (3)中国政府的政治压力

  在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时刻,就是在2003-4年的时候,在中亚和东欧一些国家,发生了一些国家的政治变迁,一些原来的政府被反对派推翻。这个事件后来被称之为“颜色革命”。这个发生在这些国家的事变却对中国的NGO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国家的执政党大多是原来的共产党演变过来的。这些国家在90年代以后,发生了巨大的政治变动,执政多年的共产党下台。但是后来有一些原来的共产党政治家的政党执政,虽然改换了名字,但是渊源都和共产党有关。这些国家的政治变化,被中国的一些人加以夸大,视之为对共产党政权的威胁。他们认为,这些国家的政治变化,主要起源于西方的政府,他们不喜欢这些前共产党的政权,因此挑动这些国家的NGO,给他们资金,由他们出面推翻执政党的统治。这些还不够,在一些人看来,中国的NGO组织也在扮演同样的角色。他们拿国外的钱,起着要颠覆中国政府的作用。因此为了防止“颜色革命”在中国的出现,因此要加强对中国NGO的控制。在这样的一种看法下,中国政府加大了对中国NGO的控制,特别是控制登记注册和是否拿了外国人的资金。这种风声鹤唳的做法,严格限制了中国NGO的发展。目前这个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是阴影还在,影响也在。中国政府仍然对NGO采取不大信任的态度。这样的态度可能会长期存在。

  其实社会的发展就是要对国家有所制约,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可能只有合作而没有冲突的一面。而冲突的存在,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是被视之为“造反”或试图作乱的。在中国,国家需要一个听话的社会,而不是心存不满的政府。这样的文化传统,无疑会影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5、小结

  就目前来讲,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强的内在动力,这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种发展的确对中国的民主进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扩大的政治参与、政府工作透明化以及民间对政府监督愈来愈大的呼声事实上就证明了这一点。或者,我们还可以说,一定规模的公民社会力量的发展必然会对国家政治的民主化产生影响。这一结论产生于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但同样在中国当代政治的发展中得到验证。

  但是具体到公民社会的民主路径,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公民社会影响中国民主发展的路径模式是什么样子的。虽然公民社会通过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利益以及一些倡导性的行动,已经可以影响到一部分公共政策,而且对政府有了一些监督和制约,但是中国的公民社会对中国民主的发展从实践的情况来看,主要集中于中国民众的公共参与、民主意识开发等间接方面。而要实现对政治体制内部的直接的和深层次触动,目前显然不是公民社会所能做的。

  而问题的另一关键在于,中国公民社会虽然具备了内生发展的要求,但是缺乏能力来实现这种要求。这个问题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传统社会价值和现实制度对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双重围剿。这两大阻碍的存在使得中国公民社会在发展中一方面要冲破传统和现实制度的困扰,另一方面现实的弱势地位又使得他们要在促进民主目标实现的过程中仰仗政府的权力放行。进一步讲,中国的公民社会与国家所进行的是一场“合作”与“冲突”的互动。而究竟“冲突”多一点还是“合作”多一点则完全取决于中国政治制度的变革上。

  因此,公民社会可以作为民主实现途径之一,但是需要其他各方面因素的配合,不能作为单独条件。与此同时,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有需求,但缺乏能力”的现实状态也意味着中国民主化的道路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会一蹴而就。

  [1] 英文civil society在中国的翻译有两个方法,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我在我1998年的书《静悄悄的革命》中使用的是市民社会,后来国内用的比较多的是公民社会。

  [2][美]罗伯特.古丁 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政治科学手册(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698。

  [3][美]罗伯特.古丁 汉斯——迪特尔.克林格曼.政治科学手册(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4][美]托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刘军宁.民主与民主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30。

  [5] 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比如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其主要集中于当代中国阶层分化、中国民间组织治理、公共服务制度等方面;而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比如马长山,主要从公民社会与中国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关系进行研究。

  [6] 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http://www.governance.cn/zhiligean/gongminshehui/004.php。

  [7]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http://www.governance.cn/zhiligean/gongminshehui/004.php。

  [8]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http://www.governance.cn/zhiligean/gongminshehui/004.php。

  [9]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http://www.governance.cn/zhiligean/gongminshehui/004.php。

  [10] 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和NGO的发展与现状. http://www.wiapp.org/spapers/jiaxj012.pdf。

  [1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2] 郭道晖.论公民权、公民社会与全球公民社会. http://www.law.ntu.edu.tw/east-asia2006/EA-Home/PD/%E4%B8%AD%E5%9C%8B/2006032708.pdf。

  [13]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我们只是将NGO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来进行参考。我们并不是排除或否认公民社会其他因素,诸如一些还尚未成形的公民社团、公民个人的活动对中国民主发展的影响。事实上,在中国存在一大批处于酝酿中、潜在的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对中国民主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4]杨明伟.公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意义和作用./01/0104122201.htm。

  [15]杨明伟.公民社会对民主政治的意义和作用./01/0104122201.htm。

  [16]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1)。

  [17] 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和NGO的发展与现状. http://www.wiapp.org/spapers/jiaxj012.pdf。

  [18] 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和NGO的发展与现状. http://www.wiapp.org/spapers/jiaxj012.pdf。

  [19] 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和NGO的发展与现状.http://www.wiapp.org/spapers/jiaxj012.pdf。

来源:世界与中国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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