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网站首页 |公法评论|公法经典|公法专题|公法案例|公法论文|公法文献|资料下载|西语资源|公法史论|公法时评|公法新闻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欢迎访问公法评论网。浏览旧站请进:经典旧站
公法评论网全站搜索: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您现在的位置 : 公法新闻 文章正文
黄晓峰:季卫东谈法治改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3-18 12:29:37点击:0


  去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做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定。如何通过法治改革实现这一目标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指出,法治在本质上是要求不同的利益集团以及政府都遵循同样的规则,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来制约权力,从而使国家秩序获得正当性、权威性。简单地说就是要实现“法律一元、权力多元”。只有通过独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才能重新塑造政治的权威体系,以自愿的服从来减少权力运作的制度成本。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您看来,这次中央提出推行法治改革,其社会背景是什么?

  季卫东:中国社会结构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发生非常实质性的变化,就是已经变成一个多元化的结构。最基本的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中国历来采取城乡不同轨的管理方式,因此造成的社会二元结构越来越明显。二是贫富差距扩大所造成的社会两极分化,这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二元结构。三是在市场化过程中又形成了利益集团多元化的局面。这意味着利益集团多元主义格局,在中国政治中也隐约成型。2001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承认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存在。这是政府第一次承认人民并非铁板一块,实际上可以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从整体论到多元论,对社会结构的认识完全不同,对社会治理方式的理解也势必随之变化。这样一种利益集团多元主义格局,在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之际表现得很清楚。当时立法机关向全民征求意见,组织了听证会,不同集团的完全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个过程里比较充分地表现出来了。

  所以,法治成为治理方式改革的一个方向,对此应该有基本共识。因为,第一,权力一元化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多元化的格局,因为不同的利益群体需要表达各自的主张,不同主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所以需要协调机制。第二,当社会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集团,人民不再被想象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时,国家权力就必须站在超然的、公正的立场上来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理念上,追求善治的国家肯定要往中立化的方向努力,否则在多元格局下就会进退失据。政府干预太多,甚至与民争利,那就会失去超然的地位和公正的权威,引发信任危机。为什么当今中国流行“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的说法?为什么政府做了很多事情,结果却似乎总是没人满意,甚至包括官员本身也牢骚满腹?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不中立,则无信任。

  中国的问题状况跟西方相比有太多的差异,因此法治原理在西方语境下的表述与中国语境下的表述之间往往存在本质的不同。在西方,超越规范、国家规范、社会规范,它们的关系是非常清晰的,每一种规范的范畴是互相独立的,在规范效力上具有等级性。通过法律的解释共同体,这三个完全不同层次的规范得到了有效的整合。但在中国语境下,情况很不一样。无论是传统中国,还是当代中国,它的超越规范、国家规范、社会规范之间缺乏非常明显的区分,是犬牙交错的,形成了一种像马赛克那样的拼图结构。更重要的是,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法律体系从来就不是等级化的,不同类型的规范作为主权者的意志在效力上没有差异,基本上是平面展开,甚至出现具体规则超越基本规则的事态。法律有不同的地方版本,还有规范效力方面的“下克上”式僭越,在当今中国仍然司空见惯,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不断膨胀。

  从上述文化传统里,我们看到的是法律的多元化。如果我们认识到必须使权力结构多元化,形成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太集中、太强大而压抑社会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又要保持社会的整合性,那就要让连贯融洽的法律规范成为各种权力活动的共同编码。但过去的做法就是片面用权力,用集中的、强大的权力来统一步调。1980年代初突然打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搞“严打”运动,原因就在这里。这个道理如果我们不想清楚,草率地推动政治改革的确是有很大风险性的。既然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一现实问题让我们不得不走限权、分权制衡之路,那就必须首先让法律一元化,通过统一的法律共同体来防止分权制衡带来分崩离析。按照我的理解,实际上现代法治国家的原理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从“法律多元、权力一元”到“法律一元、权力多元”。这个公式略有些简单化,但却有利于澄清视听、拨乱反正。

  那么,法律一元或者说法律的权威具体用怎样的方式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呢?

  季卫东:我先把权力和权威这两个词的含义做简单的区分。权力指向会导致一种基于强制的秩序,这时候制度安排的核心是国家暴力,规则实施的条件是来自外部的物理性制裁,个人行为的特征是基于畏惧而服从。权威指向则不同,对权威的遵从意味着一种基于共识、基于合意、基于承认的秩序,制度安排的核心是人类理性,规则实施的条件是每一个人的内心认同。而个人行为的特点,是基于赞同而遵守。可见,在存在权威的场合,可以节约权力行使的成本。我们现在有的是权力指向,缺的是权威指向。所以,通过法治改革形成法律的权威体系,以权威来节约权力行使的成本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法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维护权力,另一方面是限制权力。一个国家靠什么来让老百姓都听你的?全国一盘棋,井然有序的状况是怎么形成的?当然需要法律规则。如果所有的人,包括权力本身也要按法律规则行事,而不能胡作非为,这时权力就受到限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或者团体都没有特权,这样的状况是公正的,是可以正当化的。所以,法治的内在本质就是维护权力和限制权力的两重性,体现了权力通过受限制而获得权威的悖论。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推行法治可以推动稳健的、有序的中国政治改革。

  关于法治主义是存在不同构想的,有中国法家式的法治,英美式的法律支配(RuleofLaw),德国和法国式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以及美国在战后根据大众民主出现之后的社会条件,提出来的依法民主(juridicaldemocracy),等等。总之,法治的模式并不是唯一的,有不同的选项,我们在斟酌中国法治的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根据国情选择适当的模式,或者基本元素的适当组合方式。无论如何,建构法治秩序有两个限权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是行政诉讼制度,用中国普通流行的语言来说就是“民告官”。民能告官,官和民同时在法庭接受审判,这是以法律限制权力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行政诉讼制度最典型地反映了政府和公民同时守法的状态。另一个是司法审查制度,更准确地说,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司法性质的机关来限制权力,需要这个机关具有较强大的力量。我们知道,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司法性质的判断者、审判权相对来说是力量比较弱势的一方,比立法权弱,更比行政权弱。所以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来加强审判权。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通过对法规是否合宪的判断来制衡立法权,防止议会多数派任意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持法律整体的稳定性、一贯性、周密性。法院对行政机关也进行司法审查,判断各级政府的措施、命令、政策、规定等是不是合乎既有的法律、是不是合乎上位规范,防止行政权的僭越和脱轨,这样就能制衡行政权。由此可见,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给法院尚方宝剑,使它能转弱为强、按照法律的效力等级原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制约。

  在您看来,作为权威体系的法治,其基本构成是什么?

  季卫东:首先需要一部好的宪法。宪法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共识,是大家都认可或接受了的结构。同样,宪法的实施也非常重要,否则宪法就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把共识凝聚起来形成社会的基本结构。关于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有一项制度设计很重要,逐渐为各国所认识和接受。这就是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在美国,违宪审查由普通法院进行,只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附带性质的审查,法院就事论事,不做抽象的、一般性的判断,违宪审查的效力也只局限于本案当事人。在违宪审查中发挥作用最大、能对政治产生影响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德国,则设置了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集权化的审查,防止出现司法机关对宪法涵义做出不同判断的尴尬,以确保宪法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当然也不妨在国会设置违宪审查委员会,以加强对宪法判断的政治控制;但是,这种机构要真正发挥功能,还是应该受理和解决围绕宪法的争议,因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司法性质。无论如何,为了维护社会共识和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有必要导入违宪审查制度。

  其次,作为权威体系的法治中有几个关键性的因素。一个是契约。契约是自愿的承诺,信守承诺是做人的起码道德,所以契约关系会导出对规则的遵守,是秩序形成机制的一个轴心。第二个是程序。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透明性、公开性、公正性,在程序中做出的法律决定,在民主程序中做出的政治决定,都更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因而更有权威。通过契约做出的承诺、通过程序做出来的决定,其实质内容可以不同,但在形式上都有同样的要求,在功能上都起着中介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契约和程序是权威的媒质,也是权威体系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再者,公正的审判制度当然是法治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主干。因为要保障个人的自由,要让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就必须推动理性的对话。审判制度、法院就提供了这样一个场所和平等对话的条件。甚至可以说,法治的权威主要通过公正的审判体现出来。最后还有制裁。有没有权威,实际上也可以换个说法,就是规则有没有实际效力。有违法行为必须进行制裁,这涉及规则的信用度。做不到违法必究,那么人们就不会把法律当回事。法律有牙齿才有权威。如果有人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如果当局自己也不依法行事,群众就很难对法律体系产生信任,只看重力量对比关系。结果是谁有实力解决问题,他就信谁,甚至谁有胆量践踏这个法律规则,他就信谁。总而言之,作为权威体系的法治至少上述四个因素是不可缺少的。

  这里还涉及权威与民主之间的关系,在1980年代后期中国曾经发生过新权威主义之争。当然,人们对权威概念的理解或许有所不同。很多发言者没有把权威、权力的区别进行清晰的界定。何况作为权威的个人与作为权威的制度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那时,权威被理解为民主的对立面。实际上,西方政治学有一个重要的命题:民主社会并不是不要权威,恰恰相反,它比其他社会更需要权威。因为在民主社会,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的权利,有投票的权利,在这样的状况中如何凝聚共识、避免分裂,特别是在投票结果相持不下时如何进行善后处理,就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这里,化解危机要靠权威。最典型的场景出现在美国2000年总统选举。当时小布什与戈尔的得票数相差无几,小布什还有那么一点点作伪的嫌疑。在美国,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机关对选举结果做出判断,一锤定音,结果是败诉方承认计票结果,敌对阵营握手和解。由此可见,民主社会是更需要权威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威,那就很危险,很容易分裂。其他很多国家在民主化的过程中导致分裂、内战,都与权威缺位、基本共识不备有关。法治作为权威的优势是可以使权威非人格化、可持续化,借助制度和系统来加强社会的普遍信任。特别要指出的是,民主也可以加强权威。最典型的实例可以举出希特勒,他通过选举上台,获得压倒多数的支持,因为享有绝对化的权威。但民主政治本身所产生的个人权威是不确定的,有时甚至是危险的。只有当民主政治与法治权威结合在一起时,这种民主才是稳定的、成熟的、可持续的。所以,我们要强调只有与法治结合在一起的民主才是好东西。这是对民主与权威之间关系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

  您说的建立法治权威的这几个要素,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落实呢?

  季卫东:我曾经发表过一篇评论,提出了“三审制”的主张。这个“三审制”与诉讼上的三审制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思。

  第一个“审”,是指预算审议。这是我国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和政治生活有序民主化的一条最重要的路径。就是说我们要有步骤地把各级人大转化成财税民主的论坛。因为经济改革的成果是做大了中国的馅饼,下一步的政治改革,一句话,就是如何分匀这张馅饼。分馅饼的工作就是中国今后政治改革的核心任务,而预算审议的宗旨就是如何把这张馅饼分得更好、分得皆大欢喜。假如把预算审议作为政治改革的主轴,有利于人大代表的专业化,因为怎样看懂各种数字报表和计算结果,需要专业知识和洞察力。也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因为财政预算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不同利益的权衡中进行选择、决定,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政治商谈能力。预算审议一旦产生实质性效应,公民就会更关注人大的活动,更重视讨论和决定的在场,更进一步追问谁真正代表纳税人的利益、谁真正代表我的诉求之类的问题。这就会促进选举制度改革、人大代表与选民的互动以及人大审议的实况转播。也就是说,公民会对法定权利更较真。一旦较真,制度逻辑的连锁反应就会出现,政治改革就会波澜不惊地逐步推进。
第二个“审”是指问责审计。涉及行政权的重新定位。问责审计的好处是既可以限制行政权力,又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通过问责审计可以把政治镶嵌到行政中,再把行政镶嵌到财政中,把对政策目标的命令式调整转变成间接的调节或者财税资源的分配。这样一来,政治资源和行政权力都变得可计算的了。既然它是可计算的,那它就可问责、可预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问责审计这项改革是非常重要的。问责审计如果和预算审议互补、互动,它就更能收到明显效果。在这里,行政部门的问责审计使得人大代表的预算审议更有抓手,有的放矢,有具体的数据作为基础。反过来,人大代表的预算审议又使得对政府的问责审计变得更有压力,更有效力。这两者是互补、互动的,而这种互补、互动的舞台就在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得以强化。预算审议和问责审计结合起来会形成一种基于信息和数据的统治,使得治理方式更合理、更合法。

  第三个“审”是指司法审查。通过司法性质的违宪审查,可以实现法律的一元化,保证法制的统一性、正当性。通过这样的司法审查,可以加强审判权,可以在法院激活宪法,激活公民依法维权的行为,可以树立法制的权威。司法审查还有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变成可以预测的、可以计算的,也就是说通过法律概念的计算使不同利益的权衡成为可能。没有司法审查,微观层面的具体的违法、违宪行为就无法发现和纠正,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就无法化解,因此就会产生混沌现象。司法审查的结果使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变得严密、清晰,法律推理就可以做到一环扣一环。所以,司法审查对中国的法治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但在这里我们会碰到一个很大的障碍。因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对整个法律系统的信任,对法官的信任,这两点缺一不可。而在目前的中国,这样的前提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你明明知道这个制度很重要,但眼下很多人对法官就是不信任,所以似乎没有指望——这就是我们所碰到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也不是无法解决的,只要我们认识到了并且希望解决。

  您刚才说的是关于落实法治的基本思路。那么怎样才能驱动相应的机制运转起来呢?

  季卫东:让法治的设计方案运作起来的操作杠杆,主要可以举出以下几条。第一,地方改革红利的竞争。有一些地方,例如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南都在探索自己的法治经验,当然也有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总结。去年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允许大规模的制度创新,这也为地方在法治方面进行尝试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说围绕法治的地方竞争并非空穴来风。如果我们通过地方实践预算议会的顶层设计,借助“大审计”的举措进行顶层推动,再加上关于信息公开、财政再分配的基层压力,就有可能推动一个自下而上的财税民主化改革进程。与此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地方人大代表在立法、在问责、在监督等方面的功能,让地方人大代表先活跃起来。实际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为这样的改革提供了重大的契机。人们认识到,即使从节约中央政府监管成本的角度来看,也应该推动地方层面的财税民主。而地方人大代表作用越大,政治改革软着陆的条件也就越成熟。在基层开始推动上述改革,现有体制上是没有任何障碍的,具有充分的现实可行性。当然,改革的动力或者诱因还是个问题。所以要强调改革本身的红利,也有必要通过有条件地向地方释放红利的方式因势利导、推动改革。在1980年代,经济改革的红利是对地方释放政策优惠。政治改革的红利可以是向地方释放征税自主权、借债自主权以及扩大财政方面的自治空间。围绕法治的条件成熟度而渐进地推动地方自治的改革,有利于妥善处理改革与整合之间的复杂关系。允许法治水准较高的地方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既是分权化改革,同时也是制度上的整合。把法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出发点的优势就在这里。

  第二条杠杆很重要,就是个人依法维权的诉讼。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主权在民,但人民怎么主张其权利,公民个人怎样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都不是很清楚的。一般而言,个人能够单方面切实主张的只是诉权。因此,合理的诉权体系就是现代法治秩序的核心。对于大多数普通公民而言,法律是抽象难懂的,也是遥远的,他往往通过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案件的审判来感受法律。对法律体系或者法律秩序的评价,也往往基于个案感受。审理是不是公平,判决是不是符合他对正义的理解、他的公正感,这样的感性认识决定了他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德国的著名法学家耶林在提出“为权利而斗争”这个命题的时候,意在鼓励维权诉讼,并且特别强调这样的诉讼不仅是公民的权利,更是公民的义务。把维权诉讼理解为公民的义务,这是公序良俗的视角,的确意味深长。诉讼不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还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维护社会正义,所以碰到侵权行为就一定要不平而鸣,就一定要诉诸法庭,否则就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没有诉讼,法治就根本运作不起来。可见通过诉讼来强化公民个人的权利主张是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虽然健讼并非我们要鼓励的,但压抑维权诉讼就会使弱势群体求告无门,绝非明智之举。

  支持合法维权还有一个好处,就是鼓励公民在制度的框架内来解决矛盾和冲突。在法庭争吵当然比在街头争吵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但我们不可能让立法者来制作一个伸缩自如的笼子,也不可能为牛、猫、老虎以及老鼠分别制作笼子。那么怎样才能用统一制度的笼子来关牛、猫、老虎和老鼠呢?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笼子里追加比较细密的铁丝网,你也可以在笼子里的不同角落放进量身定制的各种小栅栏。这正是诉讼要做的事情。法官审理诉讼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根据个案做出裁量,通过法律推理和解释来确定适合具体情况的法网尺寸。所以,如果没有维权诉讼,没有法官的判决,法律制度的笼子就是粗放的,尺寸永远对不上号。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与公民之间对于个人侵权行为提出来的诉讼,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对于行政侵权行为提出来的行政诉讼,这两项是考察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重要指标。

  中国这么大,实施法律需要群众的动力,需要每个人积极参与才能见效。而个人推动法律实施、推动制度变迁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诉讼。实际上法律要通过日常生活中大量的私人诉讼行为来落实。通过私人诉讼落实法律、细化法律的机制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是相洽的、耦合的。所以私人诉讼也是有公益性的。然而个人提起诉讼、进行诉讼却是有社会成本的,何况在中国这样一个厌讼、嫌讼的社会。因此,对老百姓的维权诉讼,你不能给他设置障碍,恰恰相反,你还要给他提供适当的诱因,提供方便的条件。例如要使现有制度中规定的依法维权的各种要素都能配置得更加合理,包括提供充分的法律信息,降低诉讼的社会成本,明确法律行为可预期的利益和损失究竟在什么地方,等等。所以,我们在考察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时,要看制度设计是不是方便公民诉讼。另外,有没有足够的律师为公民维权提供专业服务,律师是不是很较真、能不能在技术上对案件审理活动和法律判断进行严密的推敲,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帮助老百姓诉讼的、懂行的法律专家很重要,律师很重要。律师的规模越大,就越有可能专业分化和分工,维权的服务就越有保障。律师的社会地位越高、作用越大,就越有可能把维权的事情做好,也就越有可能把法律落到实处。因此可以说,律师的技术死磕派构成第三条操作杠杆。所谓“死磕”就是较真,律师必须较真才有可能把客户的合法权益保住,才有可能切实推动法律实施。但现在我们的律师死磕派有一点点偏向,就是过于政治化、过于情绪化。这么说并没有指责的意思,因为有些地方政府太强势,不理睬、不回应,甚至采取打压措施,难免情绪化,何况律师参与政治也不是坏事,相反有利于有序的民主化。尽管如此,我倒是希望我们律师的较真、死磕,要多些理性、少些情绪,多些技术成分、少些政治色彩,这样才更符合法治国家中律师作为中介的定位,也更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不会适得其反、欲速不达。当然,这里是有前提条件的,就是政府具有统治理性,能够积极对话,能够适当回应依法维权的诉求。在上述条件下,律师在技术上去较真、挑毛病才有意义,个人与政府的互动才有利于法治和民主的发展。

  还有就是新媒体的舆论监督。新媒体时代导致我们的传播环境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传统的公众传媒是一个专业化的等级结构,而新媒体是大众参与的平面结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布信息和接受信息,话语权下放了,自我中心主义的倾向变强了,这样的平面互动会造成社会的涟漪效应。这样的司法舆论带来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办案法官以及整个司法系统被置于聚光灯下,接受公众的审视和品头论足,法律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审判权似乎从边缘转移到中心。另一方面,法院的一举一动都在舆论的监督之下,最后是舆论左右审判结果的事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舆论审判的现象。

  从这几点看,不难理解中国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必然以法治作为突破口,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多元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最容易达成共识,事实上也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一个核心共识。所以,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是法治,司法改革则是一个关键性的切入点。

  这次中央提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可是现实是,法院审判的公信力就已经受到很多质疑,独立审判之后,岂不是更不受制约了吗?

  季卫东: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看,最近出现了几个新的动向。一个是以司法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一些举措,包括薄熙来案庭审记录同步上网。第二个是建立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去年8月份中央政法委颁布了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了责任,规定对冤假错案要实行终身追究责任,而且明确反对有罪推定。第三个是司法公开,让三千多家法院把判决书都晒在互联网上。这些可谓非常重要的进步。但这中间有一点需要指出,这就是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合起来说也就是司法独立。当我们在谈司法独立的时候,老是碰到一些很敏感的问题,向谁要独立?独立了干什么?还要不要党的领导?还有,司法腐败这么严重,还能让司法独立吗?独立了岂不是更容易腐败?其实这些也是很多中国人抱有的疑问。别的不多说,就考虑对司法的问责吧,即使从对冤假错案追究责任的角度来看司法改革,也绕不开司法独立的意义。因为司法不独立,司法主体就必然多层多样化,结果究竟是谁做的决定、根据什么做的决定、谁应该对决定的对错负责就会变得暧昧不清。也就是说,司法独立了,司法责任的所在也就清楚了,问责也就容易了。反过来,司法不独立,司法的责任也就无法弄清楚,浑水摸鱼、逃避责任的机会也就层出不穷,司法腐败随之蔓延而无从防止。这几年有很多冤假错案发现了,但都没法纠正,人们老觉得不可思议。其实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不清楚,没法问责。

  其实有一个措施是低成本、高收益的,但我们过去没有做,或者做得很不够。这就是加强判决的理由说明,并让所有的判例都公开。判例公开是无从拒绝的。这项工作基本上不要花什么钱。但这件事一旦做成,就使得司法腐败的余地大幅度缩小,而司法监督的成本会大幅度下降。判例公开之后,谁都可以监督,在理论上讲有十三亿双眼睛不断审视判决内容,看过了以后还可以回放,可以反复推敲。不仅本案当事人和律师,而且其他律师以及法学研究者都会对判决进行研究、批评以及诠释。于是根本不需要再设那些叠床架屋的监督机构了。在其他法治国家,司法权之所以被认为是最不容易腐败的权力,除了其他制度条件外,审理公开、判决公开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招。

  只有通过独立、公正、理性的司法,才能重新塑造政治的权威体系,以自愿的服从来减少权力运作的制度成本。只有出现了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国家的中立化才是看得见的,摸得着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姓才会觉得在体制内能找到一个给我的说法;哪怕个人再弱小,法律制度能给他一种强固的安全感。一般而言,政府率先守法,普通公民才愿意守法,司法独立就意味着政府和个人都一律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大家都共同守法时,自愿服从的局面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自愿的服从一旦形成,不动用强制力也可以维持秩序,所以各种制度成本都会大幅度下降。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书评 |

本文链接:黄晓峰:季卫东谈法治改革,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未知】
阅读排行
· 崔卫平:倪玉兰,倪玉兰
· 起底富豪郭文贵:在北京号称战神 领导都怕他
· 【特稿】郭文贵夺富记
· 吴晓波:中国进入政商博弈新周期
· 修远基金会:新时代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及未来的可能挑战
· 甘阳:古典学和中国学术共同体
· 周永康的红与黑(一至五)
· 数万人游行示威 成都西安等地爆反日游行
· 余英时:中国转一个身非常困难
· 徐友渔:国家更应该为文革道歉
相关文章
·季卫东:法律与概率——不确...
·季卫东:从智能网络化社会的...
·季卫东:为了二十一世纪的制...
·宾凯:卢曼法律悖论理论如何...
·季卫东:论中国的法治方式—...
·季卫东:中国式法律议论与相...
·郑戈:迈向生命宪制——法律...
·诺思等:宪政与承诺:17世...
·刘擎: 立权威于自由——新...
·季卫东:漫山红叶梦法治
公法评论网建于2000年5月26日。本网使用资料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如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即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范亚峰信箱:[email protected] .欢迎投稿,欢迎推荐文章。
© 2000 - 2024 公法评论网 版权所有。
两足行遍天地路,一肩担尽古今愁。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砥砺意志,澡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