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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夏之辩与古今之变——黄裕生发言完整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18:54:05点击:0




(黄裕生按:在“港台新儒家与大陆儒学发展方向研讨会”上,我与参会的学者有多次对话,下面是在录音整理基础上修订、补充的完整版,感谢主办方在录音整理上所做的工作!)

黄裕生:干春松教授刚才的许多分析我是赞同的。相比“港台新儒家”,对“大陆新儒家”,我总体上没有多少积极的印象。这里且不说心性学(相当于我心目中的“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因为他们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他们都在大谈政治儒学,在这方面,他们几乎一片混乱。所以,这里我想借这个机会澄清几个问题:一个是法治问题,法治最核心的意思,是依法治国,即the rule of law,统治、管理的主体是“法”,而不是“特殊的人”或神。关于法的思想在近代有一个很大的跨越。这个法治的法不是一般的法,既不是笼统讲的自然法,也不是所有的成文法。我觉得很多儒家学者,甚至包括一些法学学者都没有搞清楚这个法治的法,究竟是个什么法,才会导致现在这么多的混乱:或者把传统法家视野里的以法治国直接混同于现代的依法治国,或者把基于传统或宗教而认同权力应受某种自然法、习惯法或成文法的约束的统治就当作法治。实际上,历史上不存在任何一个政治家或政治思想家认为权力可以不受任何法则的约束而可以为所欲为;换句话说,没有人不认同权力要受到某种法则的约束。但,认同权力应当受法则约束,绝不等同于认同法治,更不等同于就是法治。

那么,这个法治之法是什么法呢?这个法就是普遍的权利法。法治之法,首先不是其他法,而是关于人的普遍权利的法;其他一切法都只有基于普遍权利法,或者至少不与普遍权利法相矛盾,才能成为法治之法的构成部分。以德国为代表的近代欧洲大陆法系里的法是das Recht,它首先就指权利,权利即正当,即是普遍法。由于这种权利是来自每个人作为自由者这一本质身份而必须相互承认、相互允许、相互对等的行动空间,因此,这种权利一方面是普遍的,也即是每个人都同等地拥有,且能够协同共存的,另一方面,这种权利是每个人的普遍身份即自由者的体现,人的普遍自由意志或普遍人格,在关系里,就体现为相互性的权利主体,或者说,权利是每个人之本质身份的关系存在方式。对人的普遍身份的发现,是人类近代思想的一个伟大突破。这是普遍权利法被确立起来的一个前提。

因此,当我们说依法治国时,法了成统治的主体,实际上指的是普遍的人格,普遍的自由意志成了统治的主体。斯宾诺莎最早提出说国家的真正首脑应当是法,当他这么说时,这个首脑并不是指自然法,比如古希腊的未成文法,以及中国的天道或五德终始等等,也不是随便什么成文法。依法治国的法都不是这些法,而首先是普遍的权利法。这是近代政治哲学最核心的一条。我觉得,澄清这一根本点,可以澄清“大陆新儒家”思想的一些根本混乱。

第二,关于专制。我看了一些“新儒家”学者的一些观点,说中国传统帝王政治不是专制。其实这也是对专制这个概念的理解有问题。近代政治哲学里的专制和希腊罗马人说的专制是不一样的,希腊人的专制很简单,就是一个人的统治,或者说寡头统治。但是近代以来定义的专制,就是指对国家最高权力没有进行分立而未能使权力有效地相互制约的所有制度安排。不管你多少人统治,只要最高权力没有被有效地分解并使之有效地相互制约的统治,就是专制统治。是否有效分权而有效相互制约,是传统专制与现代民主的根本分界限。康德把直接民主制归为专制的理由就在于此。这里,分权的理由,最高的依据就是普遍的权利法:既是基于普遍权利,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与保障普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管是中国还是欧洲,历史上的政治制度都是专制。这是近代政治哲学非常明确、深刻的一个变化。这个专制和希腊人理解的专制完全不一样。我觉得“大陆新儒家”对立宪、法治、共和体制、专制、政教关系等等这些政治哲学领域里的问题的讨论,最大的问题就在这里:他们对近代以来人类在政治哲学领域里的一些根本突破,没有真正的了解与消化。这就像一个想搞物理学研究的人,在没有消化近代以来人类在物理学领域取得的一系列跨越性的成果,就对物理领域里的时空问题、粒子问题、测不准问题等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解答。

刚才春松说到大陆新儒家对中国近代以来立宪历史的反思,我觉得这个反思非常表面。他们对近代以来最基本的政治哲学的思考了解得很不够,必然导致这种表面的反思。我相信,正是因为大陆新儒家对近代政治哲学缺乏深度的理解,才会这么确信地要和西方划清界限。他们从中国戊戌变法以来一个多世纪的立宪实践的失败,就得出结论,民主或立宪体制不合适于中国,于是纷纷要回到集权体制,或从集权体制寻找解救之道。这种反应式的反思表明它没有看到,近代的立宪政治并非仅仅是政治领域的变革,而是基于整个文化转型的社会革命。也就是说,立宪政治的成功落实需要以实现转型了的文化为前提。这个文化转型就是文化的“现代化”,而从根本上说,也就是迈向以发现和觉悟人的普遍而绝对的本相身份为核心的启蒙文化。简单说,现代的民主政治需要一种“启蒙文化”为前提。在文化实现转型之前,在没有提供出一种启蒙文化作为土壤之前,立宪与行宪实践的失败并不是偶然的,成功倒是偶然的。在完成文化启蒙之前,不管是欧洲,还是世界任何地方,都一样不适合于实行民主政治。这再次向人们表明,宪法政治或民主化是需要时间的,需要准备的。

以牟宗三等人为代表的港台新儒家之所以值得重视与尊重,就在于他们的工作在试图重建传统思想的同时转换传统思想。所以,他们试图重建的心性学首先要与普遍的权利原则相兼容而与现代民主政治相兼容,从而不仅要能安中国人之心,也要能安世界人之心。在这个意义上,我把他们称为“大乘新儒学”,他们的眼光投向了普遍世界。相反,大陆新儒学坚持走的是一种特殊道路,坚持一种例外。所以,我称他们为“小乘新儒学” ,他们关心与热衷的是自己的例外。

 

黄裕生:刚才春松提到大陆新儒家有关宪政与民族问题的讨论,关于宪政与中国民族问题,我也思考很多年,这恰恰给大陆新儒家学者一个他不可能解决的问题。比如在清华召开的一次关于政治儒学的会议,有学者提出要搞儒家宪政甚至儒教立国,我当时问他一个问题:如果你宪法上写以儒家立国,那么假如新疆人和西藏人,或者任何一个省份的群体不认同儒家,怎么办?他提供一个方案:努力说服他。我说你要说服不了呢?最后他说,武力解决。如果可以诉诸武力,那还要宪法、宪政干什么?

赵广明:基本上是这个思路,跟他们讨论不下去。

黄裕生:这好像就是他们没办法的办法了,但是如果这样(可以诉诸武力)的话,前面所有那些宪政、宪法都可以不要。卢梭在《论社会契约论》里开篇第一章就是论证强力没有任何正当性。如果强力可以有正当性的话,这就不是一个正当的国家。这就给新儒家包括蒋庆这些人一个问题,他们没法解决。相反,如果按现代的民主政治理论,是可以化解决这类(民族分裂)问题,化解民族自决权的问题:每个民族在主权问题上是否都有自决权?这是个虚假的问题。因为主权来自每个成员个体的权利让渡,而与成员个体的民族属性和宗教属性无关。所以,民主化与尊重个人的权利,与民族在主权问题上走向自决毫无关系。民主鼓励与允许的首先是每个成员个体争取与维护自己的普遍权利,而不是个体民族的主权。所以,只有依据普遍权利法统治的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解决中国潜在的民族问题。而按“小乘新儒家”那套特殊主义道路没有办法解决。

干春松:那我的疑问是,你怎么看苏格兰公投?

黄裕生:我不认为苏格兰关于主权的公投具有正当性,现实原因是它已经在一个主权实体里了,所以,只有全体大不列颠合众国全体成员公投才能成为苏格兰独立的合法性依据,否则任何一个人群实体都可以要求成为一个主权单位;更重要的是,从法理上说,由于国家主权与其成员个体的民族属性、宗教身份没有关系,只与其成员个体可让渡的普遍权利相关(这方面问题,我在《论主权在民原则下的民族共治原则》有专门的讨论)。但是,这种普遍权利只来自成员个体作为自由者这一本相存在,而与其民族、宗教或文化属性无关。所以,民族属性、宗教身份等都不能成为主权诉求的法理依据。把民族属性或宗教、文化身份当作国家主权诉求的理由,这是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学说陷入的一个长期迷误,它给欧洲自己和世界带来了无尽灾难。苏格兰的主权公投本身表明,至少英国人还陷在这个迷误中,并以这个迷误继续误导世界。对于现代国家与现代个体来说,人们首先要斗争和争取的是维护与保障每个人的普遍自由权。实际上,美国这个国家的存在与发展本身就表明,国家主权与其成员个体之民族属性、宗教身份没有关系,而只与成员个体之普遍权利相关。

 

黄裕生: 关于儒家与中国传统的发展方向问题,我仍坚持认为需要在古今之变这一视野下来思考。最近我很尊重的一位学者把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价值观为结为这几条:一是责任先于自由,一是义务先于权利,集体先于个人。这归结得很好,但是实际上这些原则不是中国才有的。实际上它们属于古代人类的共同原则。古希腊人就把城邦视为高于个人。亚里斯多德明白地说,人是城邦的动物,城邦的善高于个人的善,城邦的幸福高于个人的幸福。犹太教里也很强调责任高于自由。也就是说,这实际上是古典时代的共同思想,而不只是中国才有。

刚才广明教授说到古今之变,核心就是现代性。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在讨论现代性,但是很少抓住现代性的核心是什么。从哲学上看,现代性的核心就在于它的一套原则,这些原则刚好是与上面的几条相反,它们是:自由先于责任,个人先于集体,权利先于义务。人们常常把这个归结为原子主义或者个人主义,其实这个归结是有问题的。这些原则的真正依据是一种“人格主义”(der Personalismus)。我们的社会不是蚁群,不是狼群,而是由Person组成的,不是由individual组成的。一只只蚂蚁是individual,但它不是person。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分,把人类个体与其他类个体区分了出来,并以此重新理解人类个体之间应然的规则与制度。我们说古今之变,最核心的变就在这里。

所以民主自由这些问题,不是简单一个要不要传统的问题,而是我们要不要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的问题。我们很多极端新儒家不同意甚至完全反对民主与自由,根本上就是反对进入另一个时代。你观念上反可以,但是你要面对罗传芳上午发言中实际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资本世界化的问题。这种世界化背后就是以普遍化原则为基础。近代以来的社会和传统社会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传统社会的核心是宗教生活、伦理生活和政治生活。近代以来从英国开始很麻烦的一点是,它逐渐发展出一种以经济生活为核心的社会,这是你没法回避的。英格兰与苏格兰首先发展出的这种社会。这体现在马克思理论里就是,资本成为社会的中心。今天,金融业成为了社会的核心。对不对,好不好,我们且不说,但这是事实,一个现实。你要抗拒,这不是花一百年能抗拒的,五百年能不能改变,都是个问题。假设用五百年能够回避掉它,那这五百年间,你要干什么,你能抗过去吗?抗过去,我相信中国人就没掉了。你怎么去面对经济成为社会的中心这么一个时代,这也是现代性的一个面相。因为推动经济成为核心的原则,包括刚才所说的三个原则:自由先于责任,权利先于义务,个人先于集体。近代政治哲学的全部论证,都是围绕着这三个进行的论证。康德在他的批判哲学里论证的就是自由问题,什么叫Person,它就是自由意志存在者。

近代西方通过这些论证,已经解决了很多问题。这是我们无法不面对的。包括台湾,我是最近去了趟台湾的。我有很多感受,一是我们闽南文化在那,一个是现代原则在那。我在那很愉快,在那服务的态度甚至让我觉得不好意思。虽然我能想象到,但到了那里的真实感受还是让我有些不适应,因为在另一个时代里我们已习惯于被慢待,被轻视与被无视。他们的服务态度表达了对人的一种现代性态度:对一个陌生人的尊重。我觉得正常人都会渴望被尊重,除非变态。

上午有学者说这些人是学术混混,当然有点过了,但是他们是否真的下过功夫去思考这些基本的问题是值得怀疑的,然后就开始批判这个批判那个。因为他们基本上认为“五四”与新文化运动是个极端的激进主义,因此要全部加以否定,包括康有为、牟宗三这些人在转换传统上的努力。但是我认为他们的这种态度与做法比“五四”还激进,这等于把近一百多年,保守派的努力,自由主义的努力,左派的努力,包括流了那么多血,全否定了。实质上,他们只要自己传统的久远与深邃,而无视西方世界的伟大与深刻,他们只要狭隘的夷夏之辩,而无视人类纵深的古今之变。这样的极端,我相信,不会是中国及其文化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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