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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国阶:诺斯悖论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的转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02-01 09:17:42点击:0


发布时间:2012-01-30 09:38

  摘要:一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高政治吁求不能取代三者在现实层次的冲突;另一方面,现实层次的冲突并不能否定二者潜在发展需求的互补性,政党的合法性困境和政党转型努力、宪政发展的潮流和困境表明二者具有良性互补的可能性。以诺斯悖论为理论工具来分析党的转型有利于把握党的转型的实质和复杂性。从诺斯悖论的视野来看,中国共产党必须重新定位自身在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实现“全能型政党”向“功能型政党”转型,才有可能在新时期重建“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新的平衡,从而坚持党在现代化事业中的主导地位。


  关键词:政党转型宪政发展诺斯悖论功能型政党


  引论:价值与现实


  我国现阶段确立的治理转型的最高原则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该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并列的价值追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展和完善包含民主、法治、共和在内的现代宪政。我们经常一般性的强调三者在政治上是有机统一的,而回避了二者潜在的冲突;只有正视二者潜在的冲突,才有可能通过政党自身的转型和重构实现两者的根本兼容,并在事实意义上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宪政发展的潮流和困境,并在诺斯悖论视野下探讨了二者根本兼容的可能性,提出了中共实现“全能型政党”向“功能型政党”转型的新思路,以期推动政党转型与宪政发展的良性循环互补。


  1、政党的合法性困境


  政党的领导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意识形态;促进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等的“政绩”;基于选举等程序的法理合法性[1]。改革开放3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政党的合法性基础也在面临新的挑战:意识形态感召力实质上在不断下降,法理合法性的不足也日益受到公开的质疑;在意识形态和法理合法性不足的情况下,政党的合法性日益依赖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等“政绩”来支撑;但受经济周期、结构制约等限制,政绩合法性是注定难以持久而且是有限度的,党的领导日益面临价值选择与合法性资源衰竭的矛盾;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开发新的合法性资源。


  2002年以来的战略转折,提出在发展上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补充和增强党的合法性,但是前已述及,仍然没有根本摆脱政绩合法性的窠臼,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其所带来的新的合法性就会衰退。


  假如停留在政绩合法性的思路上,那么,“公平新政”之后最能够带来新的合法性的就是推动以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结构的结构性转变;假如要铸造持久的合法性,则仅在推动治理结构转变的过程中政绩显著还是远远不够的,持久合法性立基于政党在现代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合理的功能定位。无论是推动宪政发展,还是寻求在未来公共治理结构中的合理功能定位,都离不开政党在组织、意识形态以及运行方式上的彻底转型。


  2、宪政发展的潮流与困境


  宪政发展是潮流所系,成熟的宪政孕育着稳定,但宪政发展过程却孕育着不稳定,对此,亨廷顿作出了卓越的证明。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实践也证明,第三波民主化中摆脱集权统治的近100个国家中,只有20个左右有望建立日渐成熟的、运转良好的宪政制度,其他均不同程度的出现回潮或处于动荡之中。理论和实践都在不断的证明宪政发展和成熟离不开一系列内在的支撑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包括:较为丰富的物质-资源基础;较为合理的阶级阶层结构;活跃的公民社会;没有深厚的社会矛盾积累;适宜宪政发展的政治文化和制度基础;适宜宪政发展的政治力量结构。


  以这些条件来衡量宪政在中国的发展,中国内在的支撑条件均有较大欠缺。


  从物质-资源、制度、精神三个层次,以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四个领域而言,深化治理转型的基础环境之一是多层面的贫困和交织,很显然,这对于宪政发展是一个根本性的制约。[2]


  从阶级阶层结构角度来讲,一般认为,强大的中产阶级是宪政稳定发展的基石,在中国至少有几个问题:中产阶层相对而言,比例偏小,“中产阶层的比重即使最高估计也不过20%”[3],而且,由于庞大的农村人口,“中国要出现西方‘橄榄型’中产阶层式的社会结构目前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4];处于形成期的中国中产阶层,具有高度的异质性,也缺乏明确的阶层意识;由于现行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等原因,中产阶层的政治参与规模和水平很低,自身组织化程度更低,整体上,这只是形成中的一个社会阶层,不是成熟的社会阶层,更谈不上成为强大的政治力量[5]。显然,对于中产阶层在中国宪政发展中的稳定作用和推动作用,难以作出乐观的估计。


  从公民社会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公民社会内受资金、文化、制度的困扰,外承有力的政治控制和商业腐蚀,基本处于帮忙可以,但要通过社会自组织推动宪政发展,却是困难重重,力不从心。


  从政治力量结构角度讲,中国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宪政发展的政治力量结构,假如没有建设性的转化,中国共产党现行的组织、思想结构、领导方式及其在治理结构中的实际定位和宪政的内在要求(制约权力、保护权利)是不符合的,改革开放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也在强有力的妨害着真正的宪政发展(例如财产申报法的屡次搁浅),从意愿上支持宪政发展的部分中产阶层为代表的社会力量由于政治控制难以转化为现实的政治力量;而没有适合的政治力量结构,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宪政发展不过是装潢性的口号,正如强世功所言,“宪政转型绝不是一个宪法学家所理解的宪法条文的修改问题,而是隐藏在宪法背后的各种政治力量,包括国内力量和国际力量,对主权的争夺……”[6]“中国宪政的历史经验表明,宪法没有政治力量来保护,只能是一纸空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即是如此。宪政的历史表明,宪法必须用法律之外的政治力量来捍卫。”[7]


  政治权利的实质性缺席和有力的政治控制有利于防止社会矛盾向政治矛盾的转化,有利于控制性稳定,但却不利于公民社会健康发育,也不利于形成宪政发展的政治力量结构。现阶段,中国已经积累了深厚的社会矛盾,每年的群体性事件达到七八万起,但之所以没有转化为政治矛盾,威胁政治稳定,主要得力于这种有力的组织控制。但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控制性稳定在现代社会是难以持续的,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一方面,这种控制性稳定自身处于不断衰退之中,思想和信息控制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很多时候收效甚微甚至适得其反,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思想和信息控制的配合,孤立无援的组织控制有力也有效但也在制造更为长远的、内在的不满;不利于权力监督和规范,难以有效遏制腐败,而大面积的腐败降低政治合法性;不利于权利的自我规范和成熟,由于缺乏凝聚和组织,难以有效通过正常渠道影响政治,但在危机时刻,却为能量的总爆发和共振提供了丰厚积累;如上所述,不利于公民社会发育,不利于形成有利于宪政发展的政治力量结构,从而为未来的宪政转型埋下了不稳定的隐患。


  以上分析说明,宪政在中国的转型还欠缺一些基本条件。当然,我们不能等到这些条件都具备了再去发展宪政,宪政之初总是不成熟的;不成熟可以,但是假如不仅仅是不成熟的问题,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动荡,那么在我们这样一个超大型的复杂社会就应该谨慎对待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快速的民主化,以“党禁”、“报禁”为特征的政治控制的迅速开放,以及伴随的迅速社会组织化,很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我们过去的历史制造了这样一种悲剧性的悖论:依赖宪政发展才能够根本上摆脱“治乱循环”的治理困境,达致长治久安;但历史的积累却难以支撑迅速的宪政转型,否则,欲速则不达。


  在此,有必要对蔡定剑的观点作一个评价,在《中国选举状况报告》一书里,依靠实证调查蔡先生否定了“中国人素质太低,搞不了选举”的定论,认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程度、政治身份、个人利益与选举行为相关性的调查来看,普通群众也许不懂政治知识,但只要利益所系,都懂得选举政治,不存在素质低不懂选举的问题,并且得出了“民主选举--由‘乱’到‘治’”的结论。[8]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蔡先生的研究有几个隐含的前提:第一,所考察的主要是基层有限范围内的直接选举,特别是村委会选举和县乡人大代表选举,范围的有限性难以说明整体社会失衡断裂(阶级-阶层、区域、城乡)所造成的复合性矛盾,而且这个层次处于政治控制的边缘,即使试验失败也不会危机整体政治稳定,导致政治动荡;第二,所考察的主要是整体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环节,特别是收入、文化、职业、政治身份、利益等因素与选举能力和选举参与的相关性,而没有涉及与现代选举相关的政党组织、政治动员、政党竞争;第三,所考察的选举实际上是在有效控制范围内的一种有秩序保证的选举,这种控制可能来源于上级,也可能来源于党的组织,这是选举的主持者和仲裁者;第四,所考察的选民基本是原子化的选民,而不是通过政党动员和组织的选民,而一旦超出基层熟人社会,选举范围扩大,一定形式的政治中介就成为选举的必经途径;第五,隐含的一个期望实际上是在党的领导下改革选举制度,扩大真正的民主选举;第六,主要从技术上、程序上的一种选举考察,法学视角多于政治学、社会学视角,没有把选举作为宏观政治和社会运行的一个环节来考察,当然也就没有注意到宏观的政治社会矛盾通过选举环节的转化或爆发,整体政治社会力量通过选举环节的竞争或合作。一旦到整体的社会性宪政转型,这几个隐含的前提都不一定具备,因此,“民主选举--由‘乱’到‘治’”的结论或许是值得推敲的。


  即使在西方国家,民主也不是唯一的政治机制,其发展也迟于法治、宪政、共和的发展,正是早已比较成熟的法治、宪政、共和等相关政治机制的引导才使现代民主逐步发育成熟,没有历时态上法治、宪政、共和等相关政治机制的早发展和引导,没有横向上法治、宪政、共和等相关政治机制制约,民主难以有效扬优避劣。民主是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演变的基本动力之一,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支柱之一,中国的治理转型不能没有民主,但是假如我们的治理转型把西方后发的民主作为出发点,很有可能未获其利,先收其弊,民主固有的优势没有发挥出来,其弊端和劣势反展现的淋漓尽致。对于中国而言,首先需要有效的政治社会整合。至少在一段时期内,通过组织控制实现社会整合难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自由民主论者、公民社会论者、市场论者是过于乐观的;对于宪政发展而言,不断宽松的组织控制整合或许比失控的政治社会整合是更好的选择。


  3、诺斯悖论视野下的政党转型与宪政发展


  “诺斯悖论”从属于制度创新理论,是以诺斯(DouglassC·North)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之一,描述的是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关系形态,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9]。按照制度创新理论,这一矛盾产生于国家相互矛盾的双重目的:第一,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的结构;第二,在产权结构的框架内通过输出国家公共产品、提供公共供给、降低形成契约的交易成本,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问题在于,这样两个目的经常并不一致,或处于冲突状态:第二个目的意在实现完全有效率的产权,进而使社会产出最大化,第一个目的则在于确立一套保证统治者利益收入最大化的基本规则。“悖论”由此产生。在诺斯看来,这种悖论反映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矛盾,是导致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10]。简单的说,“诺思悖论”即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冲突。陈文申认为:“诺斯悖论”在根本上是不可解的,然而,通过制度在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者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进而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均衡,使国家对社会经济的人为破坏较之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动作用为轻却是可能的[11]。


  诺斯悖论分析的是国家,那么能否用诺斯悖论来分析政党和政党转型?我认为可以。因为:首先,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特殊的,很大程度上是高于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构的公共法权机构,此一点截然不同于西方一般意义上的政党;其次,诺斯悖论所分析的国家是作为社会统治者的国家,是否是社会的统治者是可否适用诺斯悖论的主要判定依据,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领导核心,即西方话语中社会的“统治者”。换言之,我认为应该重视诺斯悖论所表达的精神实质,而非拘泥于外在的概念名词;以其精神实质而言,完全可以用来分析中国共产党的转型。


  改变社会适应自身还是改变自身适应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的转型所面临的根本矛盾。面对来自于国内外日益澎湃的治理转型压力,“社会产出最大化”的内容在新的阶段在悄然转变,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已然难以满足“社会产出最大化”的新要求,以建立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结构转变日益成为“社会产出最大化”的主要内容,“租金最大化与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的失衡也随之日益严重。要修复失衡建立新的平衡,是通过自身转型来促进以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转型和发展,还是力图改变社会来适应自身“租金最大化”的需要;显然,理性与实践的徘徊和迷茫可以理解,但是历史的答案只有一个,潮流所系,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即:要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只有通过自身思想、组织、功能上的彻底转变,适应并积极促进以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转型和发展,并最终建立新的平衡。


  4、政党建设的两个错误思路


  错误思路之一:加强“全能型政党”建设。三个代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体现了加强“全能型政党”建设的思路,而不是通过自身思想、组织、功能上的彻底转变,适应并积极促进以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转型和发展。三个代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党的建设重要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了潜在的危机和竞争,但应对之策是加强自身包容性和能力、以自身多样性扩张应对社会多样性现实,即加强“全能型政党”建设。前已述及,“全能型政党”与以现代宪政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治理结构是根本难以兼容的,加强“全能型政党”建设的思路或可收益于一时,但难以满足长期合法性要求。在一个多样性、异质性、开放性不断增长的社会里,一个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党”也就意味着把社会性的矛盾和冲突纳入到了党内,这对党的整合能力提出了有力挑战,一旦超出党的整合和消化能力,党的派系化乃至党的分裂也就在所难免。

政党建设的错误思路二:中国共产党转化为依靠竞争性选举执政的“西方式政党”。一部分宪政论者不言自明的一个前提是,中国共产党只有转化为依靠竞争性选举执政的“西方式政党”,同其他政党在政治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相互之间完全依靠竞争性选举来决定谁执政,现代宪政才能够真正建立,即“多党政治、竞争选举”的思路。这个思路是一个过于乐观的思路:首先,不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以及维持与之紧密联系的组织性政治社会整合;其次,即使刨除以上所坚持的价值前提,这也是一个未经证明的思路,考虑到我国脆弱的文化社会整合、脆弱的生态能源基础、已经高度一体化的生产生活系统、太多的问题和矛盾积累、某些国家分裂中国的企图、以及历史造成的“玻璃桶装散沙”式的政治社会稳定,在组织性政治社会整合骤然结束后,社会能否通过自身组织化形成更高层次的秩序,而不是带来“政党乱局”、“大坝僵局”、“清算结局”、“胜负定局”,至少很多学者的判断是悲观的[12]。毕竟,彻底否定党的领导和重建社会秩序不是一回事,如亨廷顿所言,“人们常常断定废除独裁会导致民主的确立。不过,事实上,一个非民主的政权更可能被另一个非民主的政权而不是一个民主的政权所取代。此外,导致结束非民主政权的诸因素也许完全不同于那些导致创立民主政权的因素。……在最简单的层次上,民主化涉及到:(1)威权政权的终结;(2)民主政权的创设;(3)民主政权的巩固。导致这三项发展的原因可能各自不同,而且会相互矛盾。”[13]


  结论:全能型政党向功能型政党的转型


  实现政党转型的突破性进展,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的区分党的领导和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摆脱把两者捆绑在一起的思想误区。坚持党的领导是治理转型的原则,而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是手段,两者完全属于两个层面,不可等同;党的领导要通过一定形式体现,但形式是可以变的,不宜把一定形式和原则捆绑在一起;与时俱进的形式变化有利于加强和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现在的领导形式在基本内涵上是特殊时期的产物,很大程度上已经不适应今天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把党的领导的实现形式和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区分开,坚持形式为原则服务,也符合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历史使命的论述。


  以下因素有助于中国共产党作出既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也有利于宪政发展的理性选择:迄今为止,政党尚有很大主动权和选择空间;党的政治精英和普通党员都在逐步摆脱传统意识形态刚性约束,坚持党的领导并维护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合法性成为首要的选择;处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精英的政治理性可以达到和接受的范围之内;中国共产党也在不断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探索党的转型,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探索党本身在治理转型过程中以及在未来治理结构中的合理定位,而且其视野和思路日益开阔,态度日益开明;只要能够较好的解决新形势下党的转型的诺斯悖论,实现两个最大化的平衡,较好的处理好两个并列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内在冲突,较好的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的有机统一,就是可以接受的选择;在内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外不断加大的治理转型压力是党自身转型的一个外在动力;坚持党的领导权威的建设性转化有利于保持治理转型过程的有序性和结果的彻底性,符合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华民族利益、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高宗旨。


  如果坚持“全能型政党”建设的思路,两个并列的价值选择之间的内在矛盾是难以调和的。要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只有通过自身思想、组织、功能上的彻底转变,适应并积极促进以现代宪政为核心的治理转型和发展。如何在治理转型过程中恰当的定位自身的功能,由“全能型政党”转变为“功能型政党”,实现政党转型和宪政发展二者的兼容、互补、相互促进,是执政精英面临的巨大考验。

 

 

参考文献:

[1] 倪星.政府合法性基础的现代转型与政绩追求[J].中山大学学报,2006(4):81-87;马宝成.有效性: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政绩基础[J].政治学研究2002(5);虞维华、张洪根.社会转型时期的合法性研究[M].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04;龙太江、王邦佐.经济增长与合法性的“政绩困局”—兼论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基础[J].复旦学报2005(3);杨雪冬.论现代合法性及其实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3):93-104.

[2] 耿国阶.解析中国的多层次贫困与改革思路,当代中国研究

[3] 周晓虹主编.中国中产阶层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0.

[4] 周晓虹主编.中国中产阶层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4.

[5] 周晓虹主编.中国中产阶层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8.

[6] 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9.

[7] 强世功.超越法学的视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3.

[8] 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9-261.

[9] [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0.

[10] [美]道格拉斯•C•诺斯.对政治和经济的历史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A].埃瑞克•C•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C],孙经纬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301.

[11] 陈文申.试论国家在制度创新过程中的基本功能——“诺斯悖论”的理论逻辑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1):35-45.

[12] 王力雄.中国政治转型的困境,《递进民主—中国的第三条道路》引言和第一章;胡鞍钢等.国家基本制度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378-380.

[13]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43.

(作者赐稿,原文引自:《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3期;《困境、重构与突破:中国治理转型的模式研究》第5章,耿国阶著)

 


来源: 共识网 | 责任编辑:邵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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