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网站首页 |公法评论|公法经典|公法专题|公法案例|公法论文|公法文献|资料下载|西语资源|公法史论|公法时评|公法新闻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欢迎访问公法评论网。浏览旧站请进:经典旧站
公法评论网全站搜索: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您现在的位置 : 公法专题 党国体制专题 文章正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__写在现行宪法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3-11-27 09:22:03点击:0

主编:
  您好!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现值宪法颁布实施31周年,联系我十多年来对一些纪检机关运用“两规”办成的三十多个案件采访和了解的情况,深感其中存在问题的严重,这既有观念、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办案人员个人的因素,有的确实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本文既是一篇学习决定精神的体会,也是一个实际情况的反映。
    宪法的根义是保障人的根本权利,维护宪法权威,也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公平公正比太阳还要光辉。公平正义也是检验改革发展的尺度。我由衷地希望能够对此引起重视,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关进笼子里),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以进一步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文中不当抑或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如有可能务请为推进法治、加强监督、保障权利而鼓与呼。
  谢谢!
        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 侯瑞岭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写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1周年
   侯 瑞 岭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十八届三中会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联系十多年来办案中的实际,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以致存在的明显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地制止和解决,成为一个长期的社会热点。现值宪法颁布实施31周年与贯彻三中全会精神之际,特撰此文希望能够切实重视与解决宪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让人民监督权力,使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地政治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级组织、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强约束力。宪法颁布实施的31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实践证明,发展经济的方法可能有多种多样,但治理好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不折腾的执政效果。法治所内含的民主、文明、平等、自由、人权等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更为重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已走过35年的历程,与改革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相比,现在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一些尝试性、应急性的措施需要与时俱进,用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务实的举措,着力在全方位、深层次和长效性方面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是因为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我们要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固疾开刀。在社会管理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主题,从过去的政策推进转到法治规范上来,形成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在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现象,有的是明显地摆在人们的面前。
    不容否认,十多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运用“两规”措施,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地监督、制约措施,以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无法兼容。对此,尽管领导上是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但因为来调查处理的还是他们,有的又转给这些办案人员,让他们既当“球员”,又当“裁判”,“黑哨”屡屡被吹响,这也是多年来有目共睹的事实。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并没有能得到“釜底抽薪”,恰似“扬汤止沸”,一直是一个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
  为何人们一贯反对在办案中搞逼供信,然而它又确实在“两规”中存在。尤其是在推进法治的今天又重新出现,这很值得警醒和深思?从“两规”本身来看,其不规范之处显而易见。《条例》规定中有条“缝”,在运用时就出现“失控”。从我采访和了解的江苏、浙江(盐城、泰州、兴化、台州等)等地的三十多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运用“两规”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不让睡觉;有的还被罚站、罚蹲、罚跪、打骂和侮辱人格;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也带来了不服申诉、上诉多,向上反映多,如同链条环环相扣,从而演译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由此可见,“两规”犹如“双刃剑”,在刺向贪官污吏的同时,也在损伤无辜。现在人们往往把它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现在的有法不依,比过去无法可依的负面影响还要大。不少人讲,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那么,怎样来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其根本标准应是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31年来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和法律准确、有效、全面地实施、具体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因此 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两规”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一“规”就灵,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司法机关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能够在法律上“开口子”,或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手段来办案,这还能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就表明我国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入了法治轨道。而“两规”的运用就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试问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一个没有明确具体地点的“规定地点”到底在哪里?目前“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依然存在,也反映一些办案人员在工作方法、自身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一些案件时,对使用超越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审判时也只能就事论事,这样的现实直观而真切地让人感受到法治在这些方面的空洞和虚无,这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务切不能只顾办案“方便”,看到一些成效,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一俊遮百丑”,而有损宪法法律的尊严。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相信宪法的同时,在“两规”中,面对地却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限制和侵犯,还显得无可奈何!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在还没有得到医治康复的时候,它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伤害的对象,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十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容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来剥夺的。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在盐城、泰州、台州、兴化等地不少被“两规”过而弄不出什么实质性问题的,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损伤,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社会反响强烈,这何以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刚刚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对过去采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同时规定,在办案场所外讯问、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过去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地“回头看”,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或维护违反法律的裁判。
    事实证明,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谁,不在于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显得尤其必要。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意味着对宪法采取藐视态度,影响法律的统一和社会公信力,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其本身就逾越了法治的底线。随着“两规”的使用,可以说是收到的成效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对此至今有的还被包着、护着、捂着。现在连自已制定的宪法都可以随意超越,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以反腐败为名公开的违宪违法,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还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又怎能经得住人民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那么“文革”中宪法连合法的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因此,不能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那样化的代价将会更大。痛定思痛,人们是不愿意看到再出现那样的惨况!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检验改革发展的尺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平、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公平,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保持。公平正义不是空中楼阁,制度安排是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制度创新,致力于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的是要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就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的各个方面,哪里有不符合的,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里就是改革的重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一个建立法治的国家,执政党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本身,任何“个人”也包括党的领导人。三中全会决定虽是重申党章中的规定,但意在强调宪法法律的权威性,这极具现实针对性。现在尽管依法治国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行为,这是法治建设中的“老大难”。薄熙来问题的出现,说明党内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依然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显示了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对在全社会形成崇尚、遵守、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无疑是起着巨大的带动作用。而宪法无权威的国家,是终难成为负责任的大国、强国的。
  现在,中央提出完善纪检领导体制,指出“注重制度设计的细节”,彰显中央直面问题的态度,也是执政党提高自净能力、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现在一些思想观念障碍往往不是来自体制外,而是来自体制内。因此,一定要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突破利益固化藩篱,克服部门利益掣肘,跳出条条框框限制,破除体制机制弊端,纠正不合时宜的做法,着力清除存在的不纯洁现象,解决备受社会长期关注的热点。如果讳莫如深,投鼠忌器就没有改变的可能。任何办案都须在法律框架内,受到法律的制约,接受法律、人民和舆论的监督,否则就会越界犯规。不受制度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异化,要坚持用制度之“刀”治理,是要真制而不是假制,使谁也不敢、不能越雷池一步,不管是多大的官、也不管是履行何种重要职责的部门,只要违反制度就要纠正、惩罚。如此严格执行,铁面无私,制度自然而然地就有了权威和公信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宪法规定来判定是非,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当前监督纠正违宪违法和条例规章冲突的现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悠悠万事,宪法为大。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执行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别人做的自已首先应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已应坚决不做、不折腾;应紧紧围绕监督和制约权力运行这个核心来推进作风建设,将自已置身于法律的约束和群众监督之下,用自身过硬作风和模范行为来保持党的纯洁性,挽回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为实现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正文约4400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侯瑞岭 盐阜大众报报业集团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新都路602号 邮编:224006
电话:0515-88329699(办) 手机:13705103328
E-maiI:[email protected]

我采访和了解的部分典型案例:

江苏省纪委查办的盐城市人大主任祁崇岳受贿系列案、泰州市政协副主席潘山元系列受贿案;
盐城市纪委查办的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成效高受贿、非组织活动案,市计生委系列受贿案,市商业银行李新安案,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梁秀生(已赔偿)、市规划局局长王瑾受贿案,响水县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滨海县副县长钱钦阳、亭湖区公安分局局长金乃祥、中国银行盐城分行科长陈启良、射阳供电局党委书记孙成良受贿案,亭湖区纪委查办的新兴镇镇长耿忠受贿案(已平反)等;
东台市纪委查办的头灶镇建筑公司经理陈玉存受贿案;
大丰市纪委查办的市房产公司负责人陈鹤才案(因不堪虐待自杀身亡);
阜宁县纪委查办的县农机公司经理裴学俊案(跳楼自杀身亡);
滨海县纪委查办的县棉麻公司经理蒋国兆、陆集乡党委书记姜友进受贿案等;
兴化市纪委查办的人防工程系列受贿案;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查办的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陈越飞受贿案;
天津市纪委查办的开发区绿研中心主任张万钧案(跳楼身亡)。


本文链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__写在现行宪法,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排行
· 吕芳上:近代中国“党国体制”的发展与省思
· 江沛 迟晓静:中国国民党“党国”体制述评
· 高华:我为什么研究延安整风
· 沈大伟:从西方视角看中国“政党—国家”体制
· 耿国阶:诺斯悖论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的转型
· 王奇生:清党以后国民党的组织蜕变
· 科尔奈:关于社会主义体制的综合性研究—1988年-1993年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__写在现行宪法
· 写在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1周年
· 政治体制改革的困境:不敢“摸石头”
相关文章
公法评论网建于2000年5月26日。本网使用资料基于学术研究之目的,如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即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范亚峰信箱:[email protected] .欢迎投稿,欢迎推荐文章。
© 2000 - 2024 公法评论网 版权所有。
两足行遍天地路,一肩担尽古今愁。以文会友,以友辅仁,砥砺意志,澡雪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