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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小青为什么自杀:关注重庆打黑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作者博客 时间:2009-12-02 12:48:14点击:0
 诗性正义按:
    这么多“故事”,可以做些“经验研究”,更足可写一部跌宕起伏的《重庆教父》......
    关注重庆打黑 
http://cq.qq.com/zt/2009/cqdahei/index.htm

    乌小青为什么自杀
    不要让黎强被黑老大
    重庆打黑:一个“黑金帝国”的发展史

 

乌小青为什么自杀

乌小青案简介
乌小青自杀死亡疑点一:上吊近一个钟未惊动监友
疑点二:裤腰绳能否承受其体重
疑点三:自杀位置正好避开监控录像
乌小青自杀引发的猜测
乌小青案相关人员
乌小青案网友观点


乌小青案简介
  乌小青,57岁,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厅级),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9年6月9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逮捕后羁押在市第二看守所。11月1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据此前审查查明,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乌小青自杀死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等人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9年11月28日12时31分,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13时12分,同监舍的被羁押人员发现乌上吊自杀后报警,看守所值班干警和医生立即赶往监舍现场处置施救,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15时40分,医院宣布经抢救无效死亡。乌小青
  [2]乌小青应该是重庆“打黑除恶”风暴中,第一个被证实自杀死亡的高官。
  
疑点一:上吊近一个钟未惊动监友

  
  “他的死,是有些蹊跷。”广州中泽律师事务所
  周玉忠律师指出三个疑点:第一,我不知道是几个人住在一个监舍里,但根据新闻的描述,应该至少有一个监友与乌小青在同一间监室里,为什么‘挂’了一个人能不发出响声?而监友在40多分钟的时间里都茫然不知?
  
疑点二:裤腰绳能否承受其体重

  
  第二,不知道乌小青的棉毛裤的裤腰绳究竟有多粗,能够承受一个人的重量?周律师表示,根据广州看守所的规定,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犯罪嫌疑人的腰带是不可能带进看守所的,有拉链的裤子也不能穿,衣服也必须是无扣的。乌小青能将裤腰绳带进看守所,简直是一个奇迹。
  
疑点三:自杀位置正好避开监控录像

  
  “第三,乌小青自杀的位置,又正好避开了监狱的监控录像。这一切都让人觉得乌小青做了非常精心的准备,也让人不禁怀疑有关部门严重失职甚至放纵。”
[编辑本段]乌小青自杀引发的猜测
  已有媒体质疑,乌小青的自杀究竟是否“畏罪”自杀?因为按照乌小青的专业背景(其兼任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对于此前检方提交的证据——“1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乌小青十分明白自己的罪,很有可能不被判处“斩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但是,乌小青选择了自杀。
  除了有关通稿之外,记者并未从有关部门获得更多的关于乌小青的相关信息,亦未能获悉乌小青自杀身后的遗书内容。
  不过,一位熟悉乌小青的人士称,乌小青思路清晰,为人耿直,膝下有一女留学海外。在案发前,乌小青试图以200万低价抛售其拥有的别墅一套,等到中介公司找来客户再回拨乌小青的电话时,已无任何回音。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由于乌小青自杀前还在检方审讯阶段,乌的突然离世将令相关案件的侦破工作,很难再有突破性进展。[3]

乌小青案相关人员
  揭秘
  提携情妇律师大肆捞钱
  仅其中一个案子,其情妇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据全国知名律师周立太透露,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系乌小青的情妇。“他们的关系在重庆是众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许多案源都是乌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
  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乌小青人为设置障碍,久拖不执行,目的是强迫银行更换律师。当胡燕瑜作为该执行案的代理律师后,乌便积极组织展开工作,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称,仅此一案,胡燕瑜就得到律师代理费4000万元。
  今年4月被央视新闻调查曝光的“奥妮拍卖案”引爆了张弢、乌小青案。两人涉嫌违规操纵拍卖重庆化妆品厂和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三工场”65亩地。
  2006年2月,重庆高院决定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拍卖。4月,中粮集团旗下地产公司“中粮鹏利”成功购买,而奥妮公司被黑恶势力逼迫退出几乎分文未得。“中粮鹏利”的老板就是重庆“黑老大”陈坤志。
  “司法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及重庆化妆品厂相互勾结,采用贿赂、非法拘禁等手段,让一宗实际价值一两亿元的土地,拍卖成交价仅3710万元,而黑恶势力及其腐败分子拿到的代理费高达5500万元。”重庆化妆品厂职工项锡文说,张弢和乌小青当时就是这起拍卖案的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庭长。

乌小青案网友观点
  “又一部很不错的悬疑片题材!戏剧本来源于生活,现实生活恰是一部戏剧!此事不会又像悬疑反腐片中的‘牺牲我一人,保得利益群’吧!呵呵呵呵……”
  ——四川网友手机用户
  “究竟水有多黑?苦难深重的水啊!船上的自顾自乐!” ——广东网友“元亨利精”
  “恐怕又是一个‘被自杀’吧,这样的事情太多了!监狱那么多人,就这么容易自杀?”
  ——重庆网友“a479776964”
  “这么结实的棉裤裤腰绳?关键时刻怎么没有出现豆腐渣?”——武汉网友“xucj511”

 


 

不要让黎强被黑老大


黎强真是重庆打黑风暴中的一朵奇葩。本来,依据之前的公开信息,黎强是引发重庆展开打黑专项行动的第一人,黎强涉黑案,也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庆涉黑第一案…,然而在10月末为期6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黎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激烈地举证和质证,目前尚无定论。

在等待择日开庭的同时,我们不妨重温一个常识:如果黎强是黑老大,只能“因为涉黑,所以黑”,而不是“因为在打黑,所以全都黑”。毕竟“说你黑你就黑,不黑也黑!”这样的娇不能随便撒:搁在青春偶像剧里,这叫“打情骂俏”;但搁在刑侦剧里,这只能算“吓唬谁呢”。

黎强本人80分钟自辩+断然否认是黑社会[详细]
该专题详见
http://view.news.qq.com/zt/2009/liqiang/index.htm

身家过亿的前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庭审实录

黎强案庭审辩词

 黎氏语录

我说不出来,我希望新闻单位来采访我。

我是个不懂法的人但我守规矩,我承认会打擦边球,我只是一名普通商人。

说要解放思想,我就动了脑筋,将旧车置换后再买新车,不仅没扰乱秩序,还方便了群众,带来了税收……这样说不该定我的罪,还应该表扬我。

就算枪毙我也该让我看看,上路的时候我也明白。(黎强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黎强律师“授课”迷倒众人

这位“临危受命”的博导质疑:1849件证据无一指证黑社会

昨日,黎强的辩护律师—-来自西南政法大学的刑法学老专家赵长青发表辩论意见,否认黎强团伙涉黑。老教授不急不缓,从法条到法理,由浅入深对罪名逐项解释推证,生动释义。在其发言的一个多小时里,整个法庭鸦雀无声,包括法官在内的庭内众人全都听得“如痴如醉”。很多记者都感叹:“讲得太好了,又受了一次法学教育。”

据悉,赵长青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是当地知名刑法学领头人,当地政法系统不少人出自其门下。据闻,赵长青久未出山,此次受黎强家属所托半路“临危受命”,在开庭前十多天才接下代理。

起诉语言太概括性

赵长青指出,起诉书语言以概括性的论述为多,比如说“称霸一方,残害群众”、“组织架构稳定”。但对于这些论述,只具体举出了两件单独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其中一件是去年的“11・3”出租车罢运事件,但公诉机关随后没有举证指控这一件事。

200万补偿仅是说说

对于指控“共创公司”为黎强以非法手段企图控制客运市场的具体表现,赵长青认为,成立公司此事本身不能说明问题,因为扩大规模、扩大占有率,这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能。

至于该公司的章程里被指控有“如公司董事因执行公司事务、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则其他董事每人补助被追究者人民币200万元作补偿”的说法,他说,如果章程里确实有这段,那确实是个问题,但法庭上查证据,却指“共创公司”没把这个搞起来,这仅仅是个说法,并没有形成规章。

据此,赵长青指出,把这两条作为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显然不够。

证据无一证明黑社会

赵长青指出,公诉机关共有1849件证据,但没有一组证据是证明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于其如何组织、领导的证据也没有。如起诉书上只列举了公司成立的证据,如在工商登记成立了几家公司等,但公司成立并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此外赵长青还发现,在黎强的17次口供中,公安机关没有问过一次“你是怎么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你是怎么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论证应该“证据说话”

此外,赵长青还指出公诉机关在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有矛盾的地方。起诉书上说黎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式是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牢牢掌握了渝强公司的人事权、财产权、经营决策权,这说明黎强公司就是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家族式的民营企业显然也是这样的。”赵长青说。

赵长青还指出,起诉书上指出有另一种论证,指控黎强成立的“组织”里面的副总、科长之类的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他认为,如果认为黎强公司本身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那当然认为什么都是黑社会。但必须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怎样搞起来的,现有的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证据。

不过赵长青承认了黎强有扰乱交通秩序、非法经营、逃税、行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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